竞业限制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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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限制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竞业限制条款 一、竞业限制解读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协议推行和终止后一定时限内,出于保密的目标,不得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本单位同类的业务。详细说就是根据法律的要求或当事人的约定,权利人能够要求义务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和自己的营业相同、类似或相关的营业,即有权限制义务人针对自己的竞争行为。但同时要注意的是,在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利益和职员依宪法、劳动法等享受自由择业权、就业权之间也需要一个利益的制衡,不然,不合理的竞业限制就会侵害宪法、劳动法所保障的权利,有违公序良俗和公益,为法律所否认。竞业限制早期从民法的代理制度中产生,

2、用于法律预防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利益的损害。以后,竞业限制逐步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雇主对雇员采取的、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关键目标的一个法律保护方法,演变成为当今关键发达国家以立法形式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手段和组成民商法的一项主要制度。依据各国民商法的要求,竞业限制含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限制和被限制双方以雇佣协议关系为前提,而且不得限制一方从事正当竞争。该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方和义务方有民事法律上的个体联络,或为企业、企业和职员,或为某一协议的当事人,不论前者还是后者,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立。竞业限制义务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协议当事人之间,没有以上协议关系不可能产生该义务。竞业限制义务产生于法律的要求

3、或协议的约定,这里,即使是法律要求也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协议关系为基础。而且在这么的约定中不得因为协议自由的标准,而使实际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限制对方从事正当竞争的自由。第二,竞业限制所限制的行为从广义上讲是一个特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这种行为和我们通常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所不一样。首先,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只是特殊的身份不应为之如企业经理,而通常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就是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其次竞业限制通常只关系到特定民事主体的利益。竞业限制所限制的行为损害的是企业的利益,不一样于通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竞争秩序的破坏。第三,竞业限制以一定的时间、空间为限。不论是法定

4、还是约定的竞业限制全部有一定的边界,在时间、空间上有一定的范围,在地域上也是有限的。通常限制在职中和职后的一段时间内,如在职的全部时间和离职后的1年或2年期间内;在地域上以组成市场竞争的范围为限。第四,竞业限制还须附以合理赔偿。竞业限制除了上述三个条件外,还必需附加给被限制方以合理的经济赔偿。竞业限制是以牺牲职员一定时间和地域内的自由择业作为代价。劳动择业权为宪法所保障的职员之生存权,约定竞业限制,企业必需给职员一定赔偿,以维护职员的基础人权。如德国商法典就要求,竞业严禁期间,雇主应该给付雇员最终1年酬劳的二分之一以上,作为竞业严禁给雇员造成损害的赔偿,不然竞业限制无效。竞业限制的法律意义在于

5、保护商业秘密,确保企业一定时期内的竞争力。竞业限制成为经济社会既剧烈竞争又有序发展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二、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制度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制度之一,从开始发展至今,可谓历经风雨,褒贬不一。在越来越强调保护人权的情形下,它背负着限制甚至剥夺劳动者权利的骂名,在表现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劳动法中更是难以立足。实际情况是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劳动关系中被忽略,甚至完全被排挤。这种现象和经济发展、知识创新加速、竞争加剧的趋势不相融合,尤其是和知识经济的发展背道而驰。因为知识经济是创新经济,创新意味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意味着竞争力。依据TRIPS和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商业秘密含有知识产

6、权作为智力结果的共同客体,商业秘密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类别,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知识产权是私权,是人权。那么,知识产权和劳动权就应得到相同的保护。竞业严禁制度正是表现了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形成的有经济价值的秘密信息的保护方法,是企业自我保护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1、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之关系1竞业限制以商业秘密保护为目标竞业限制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关键目标,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手段和路径。商业秘密保护能够经过法律明确要求,也能够在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无约定则无义务。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的日趋剧烈,使商业秘密成为一把利器,越来越受到国家和企业的重视。各国纷纷制

7、订法律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而企业也开始健全多种制度,加强对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商业秘密不一样于其它知识产权,秘密性是其存在的价值所在,一旦被泄露并成为公开信息,企业的竞争优势随之丧失。2竞业限制是商业秘密主要的自我保护机制企业自我保护商业秘密的关键在于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中国现已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企业还为数较少,尤其是那些实力、规模有限的中小企业,往往连有关商业秘密的基础要求全部没有。从多年来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看,以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的居多。伴伴随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和人才流动的日益频繁,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可能性和轻易度也在增加,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频发、企业负担连连,

8、突显出企业建立本身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迫切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可从信息资料管理制度和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两方面着手。首先,对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部分,按专业化分工,将产品的生产步骤划分为若干段落,分别进行保密管理,以降低一项技术信息整体被泄露的风险。对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部分,从信息产生、使用、流转到销毁纳入全程监控之中。其次,人是企业组织运作的主体,和人相关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尤为主要。关键表现为职员保密制度和竞业限制制度。针对详细的涉密事项和涉密人员应尤其要求,在此,竞业限制便是主要机制。3竞业限制的内容以包括商业秘密为限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从事某种竞争行业行为的限制。首先,限制了劳动者对劳

9、动权作为基础人权的行使,必需以一定条件为前提,即使是符正当律要求或有双方的约定,也不可随意确定,而要限定一定范围;其次,竞业限制一定内容范围的限定以包括商业秘密为限。对劳动者从事某种竞争行业行为的限制,是因为劳动者掌握有在一定行业内有竞争力的一些信息,而这些信息能使持有者在竞争中占据优势。所以,竞业限制必需以一方掌控有现实的商业秘密为前提条件,不存在商业秘密的不得实施竞业限制;同时,在内容宽度上以所涉的商业秘密为边界,对超出商业秘密范围的其它信息、其它行业不得以竞业限制加以限制,即使已经作出的限制也归于无效。如瑞士民法典就要求,雇主不能证实存在值得保护的利益的,该竞业严禁协议无效。能够这么认为

10、,商业秘密确实定是竞业限制的法理基础。所以,在竞业限制的对象上以了解或知悉商业秘密的雇员为限,在内容宽度上以商业秘密所涉范围为边界。2、商业秘密劳动协议保护模式竞业严禁和保密义务商业秘密保护机制的合理有效运行,依靠于财产权理论和保密关系理论的不停完善,和商业秘密协议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协议法、刑法等法律手段的互补。其中,商业秘密协议保护是基础。首先,当商业秘密全部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据当事人之间缔结的明示保密协议或实际上的默示保密协议,抑或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形下,亦可根据法律所创设的保密责任权利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严禁被告使用或披露其商业秘密,并赔偿其损失。其次,为了预防当事人利用其本人或她

11、人同商业秘密全部人的特殊关系,经过所谓的正当手段取得商业秘密,并未经许可地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取得不妥利益,法律能够依据保密关系理论,经过限制行为人有意或过失地、直接或间接地实施损害她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保护商业秘密全部人的权益。因为商业秘密靠其拥有者本身采取严格的保密方法,才能享受独占权。所以它得不到法律指专利法的保护,只能一靠自然保护保密手段;二靠协议保护。协议保护又可分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是企业对内部的职员签订技术保密协议,要求职员在职期间或离职以后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外则是在经过和对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时,用保密条款,要求技术的接收方负有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凡违反

12、协议中保密条款的,将受到相关协议条款和法律的制裁。竞业限制是保密义务的延伸,二者共同以协议为约。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和竞业严禁两个法律问题,关键发生在企业和企业职员之间,有在职和离职两种情况:在职中,当企业和职员有竞业严禁协议时,职员有竞业严禁义务是自然的。对了解或知悉商业秘密的雇员于在职时应明确强制课以不竞业义务。职员离职后,通常认为,职员不再负法定竞业严禁义务。对于约定竞业限制,各国均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同时约定竞业严禁受对象和限期的限制,并以给竞业限制对象对应的经济赔偿为对价。三、竞业限制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要求中国的反不妥竞争法没有对职员侵害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作出明确要求,只在

13、劳动法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相关事项,要求了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要求的条件或违反劳动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依法负担赔偿责任。但劳动法没有对劳动协议关系终止后,劳动者是否保守商业秘密作出要求,这么,部分掌握了原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员,尤其是部分技术人员,在劳动协议关系终止后,不负担保护原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她们可依靠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和原单位展开竞争,严重侵害了原单位的正当权益。同时,中国法律、法规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国际规范的要求还有距离。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疏于保护,这显然有悖TRIPS要求。TRIPS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包含根本无协议或协议到期

14、的情况下,商业秘密的全部人都有权预防她人未经许可而以违反老实商业行为的方法披露、取得或使用处于其控制下的秘密。企业对商业秘密的弱保护阻碍了中国平等互利地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制订相关竞业限制的法规,规范人才的流动,降低单位商业秘密的流失意义重大。竞业限制既保护商业秘密,又兼顾劳动权的保障。在中国的渐进式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的民营化,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对传统国有企业的职员形成了巨大的利益诱惑。不少民营企业就是经过挖国有企业墙角的方法,实现了原始积累。企业在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时,能够依据商业秘密的主要程度,如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及重大经济利益、关系到企业发展及较大经济利益、影响企业经济利益等程

15、度,对商业秘密确定不一样的密级。为保护商业秘密,尤其是保护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的国有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又保障竞争机制下人员流动的顺畅性,对竞业限制作出规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定。另外,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比之专利等知识产权,在保护上更便捷、更经济。在很多情况下,不少企业和个人宁愿选择保守商业秘密的方法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也不愿意经过申请专利的方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这种结果有中国制度复杂的原因,也有专利制度本身所带来的问题。尤其是专利申请周期长、程序复杂,在科技日新月异的知识经济时代难以对部分更新较快的创新结果进行适时、有效的法律保护。而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成为最好选择,其中竞业限制则是商业秘

16、密保护的制度要求。四、对现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法律条款的民法思索为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劳动协议法要求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但在操作上还需细化、完善和明确。第一,职中取得的个人知识产权受保密义务约束,包括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以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在签定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时,需要在内容、范围等方面作详细要求。保密协议要求书面化,明确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要区分企业无形资产和雇员个人劳动结果,对属于个人的知识产权按自然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包括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以企业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受竞业限制的约束。根据著作权法的要求,职务作品归属有个人和单位两种情况,当归属个人时,作者著作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这是职中取得的个人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所在,在著作权法中得到肯定和区分,也应该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得到表现。所以,职中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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