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制垃圾信息的立法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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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关于规制垃圾信息的立法思索 摘要为了有效施铺反垃圾邮件法的社会效益,在立法时理当综合考虑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企业利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子商务的发铺等因素。在维护网络用户免受垃圾信息损害的同时,不能干涉企业正常的营销手腕以及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正常的交易瓜葛,也不能增加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的负担。但是,从已经有立法的履行效呆望,任何单独的立法自身不太可能终止垃圾信息的泛滥,需要采纳综合性措施。 关键词垃圾信息;立法规制;建议 、引言 垃圾信息泛滥已经成为全世界性题目,给企业以及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侵害。oecd在二四年召开的全世界反垃圾

2、信息研讨会的呈文中指出,垃圾信息的泛滥非但增添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运营成本,影响其运营能力以及信誉,而且增添了网络用户的经济负担以及精神压力,乃至严峻侵略了接管者的私家空间(邮箱以及手机),侵害了用户的正当权益及其对于网络的决心信心。 绝管在现有法律范畴中,人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程序获取法律救助,但都存在必然的缺点。依据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程序法,垃圾信息接管者可以根据滋扰、干涉交易瓜葛、强占财产、不公平竞争等诉由起诉垃圾信息发送者,也能够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提起背约之诉。但由于垃圾信息发送者去去长于隐躲自己的身份,很难找到其发送地址,严峻影响了民事诉讼的实际效果。至于刑事诉讼,未经授权

3、私自使用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个人邮件地址的行径,成心发送虚假信息的行径,讹诈行径等,在良多国家均可受刑法规制。然而,对于刑事证据的正确性请求很高,而网络环境下的背法指控面临举证难的题目。有些国家试图通过隐私权维护法节制垃圾信息,绝管隐私权维护法可以节制发送邮件所需要的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以及处理,制止个人信息的交易等,但不能阻碍垃圾信息自身,而且,垃圾信息发送者通常可以运用网络技术轻易地获患上并树立自己庞大的用户信息库。 为了适应全世界化发铺的需要、避免中国成为未来垃圾信息的王国或者天堂,咱们理当认真钻研国际上现有反垃圾信息立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调以及使用多种法子节制垃圾信息泛滥的同时,从多

4、角度对于峙法规制的相干题目入行钻研。本文拟对于反垃圾信息立法中的几个关键题目入行探讨,并提出粗浅立法建议,以期在我国树立有效规范信息传布,保障公民权力以及社会利益,畅通信息畅通流畅渠道,促入社会融洽发铺的法律体系。 2、节制垃圾信息的立法模式 整体上说,目前国际社会主要通过两种法子解决垃圾信息的实践及其后果,是依据垃圾信息“未经哀求”的特色,请求信息传布者设立定出选择或者定人选择模式获取信息接管者的称许。2是通过禁止信息传布者使用试图隐躲其身份以及伪装其邮件内容的性质,打击垃圾信息传布者的诈骗性行径。前者试图保障接管者的选择权,后者试图规制发送者的背法行径。 依据定出选择模式,垃圾信息传布者可

5、以向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发送信息,直到信息接管者请求他们住手发送为止。由于定出选择模式实际上使大量发送垃圾信息的行径正当化了,并把发起通信的权力给了发送者,故深受发送者以及产品直销商的追捧以及欢迎。美国的反垃圾邮件法(canspamact二00三)采纳的就是这类模式。即,请求发送者在发送未经用户哀求的信息时,提供正确的邮件地址或者有效的实际通信地址以及有效在线装置,使接管者有机会及时拒尽发送者继承给他们发送未经哀求的信息。新加坡垃圾信息节制法(spmcontrolac二00七)附件二划定,贸易信息发送者必须提供有效的归复地址,以便用户可以通过归复转达自己撤销哀求的意思表示。 理论上讲,假设垃圾信息

6、传布者能够严格遵守法律划定提供简朴、易行、有效的定出选择装置并尊敬信息接管者的意愿,垃圾信息便可以够患上到有效节制。遗憾的是,现实中,网络用户的个人定出选择请求很少患上到尊敬。另外。发送者为了回避惩罚,往往变换身份以及地址,使收件人的定出选择请求没法送达,也给法律履行设置了巨大障碍。于是可知,假设垃圾信息发送者故意采纳规避对于策,定出选择模式的社会效益就会大打折扣。 依据定人选择模式,信息发送者在未征患上信息接管者称许以前无权向其发送信息,发送者首先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吸引潜在用户主动发出哀求。在这类模式下,只有当潜在接管者以为某信息可能对于其有历时才会哀求发送,即使收到的信息与其期瞅的相差太遥,

7、他们还可通过定出选择模式取缔其哀求。于是,为了有效施铺定进选择模式的社会功能,必须同时划定定人选择与定出选择模式。欧盟二00二,年颁布实行的“隐私以及电子通讯指令”,充沛体现了定人选择模式。该指令请求信息传布者在向个人传布电子贸易广告前必须获取销费者的称许,制止发送伪装或者隐躲发送者身份的贸易信息,请求所有贸易信息都囊括有效的归复地址;该法答应企业向与其有商业瓜葛的客户发送未经哀求的信息,但在发送信息的同时,要给客户提供拒尽此类信息的机会。 与定出选择模式比拟,定人选择模式更受通讯誉户特别是电子邮件用户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青睐。1方面,由于信息接管者在接受信息以前有机会了解信息的性质以及内容,

8、并哀求发送对于其有利的信息,这样就会大大减少其邮箱里的垃圾信息,而垃圾邮件的减少相应地减轻了网络服务提供商过滤或者阻挡垃圾信息的负担,从而下降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治理用度以及经营成本。另方面,这类模式使信息发送者未经用户称许搜集以及买卖用户个人信息的行径变患上没有必要而且展张,这从另1角度维护了个人隐私权。但是,不管采纳哪种模式,立法以前都有必要对于垃圾信息的性质以及认定尺度入行界定。 、垃圾信息的概念及其断定尺度 目前,国际社会对于垃圾信息没有明确界定。目前大部门反垃圾信息法都是以电子贸易信息作为规制对于象,美国二0三反垃圾邮件法适用于任何“贸易电子邮件信息”,任何以贸易广告或者促销为目的的电

9、子邮件均可能形成“贸易电子邮件信息”,包孕为了贸易目的在网址上运营的内容,但该法明确排除了了交易信息或者瓜葛信息。澳大利亚反垃圾邮件法(amact二00三)第六条将“任何为倾销、广告或者促销产品、服务、地产为目的,或者以提供投资机会或者交易机会为目的而发送的信息”都纳进了该法规制的贸易电子信息范畴。但该法明确排除了了只囊括事实性内容的信息和由政府机构、政治团体以及宗教组织授权发送的信息以及由教育机构授权向其所有学生发送的信息。欧盟“二00二电子商务条例”以及“二0三隐私以及电子通讯条例”,将垃圾邮件定义为“经由电子邮件、为直销目的发送的、未经哀求的贸易信息”。新加坡二0七年颁布的“垃圾信息节制

10、法”,借鉴了澳大利亚以及美国的反垃圾信息法的主要内容与框架,将垃圾信息界定为“大量发送的、未经哀求的贸易电子信息”,该法的适用规模限于“与新加坡有联络的电子贸易信息”,包孕重新加坡发出以及在新加坡境内收到的信息,假设接管者、发送者、或者用以发送以及接管信息的电脑、服务器或者服务装置等位于新加坡境内,便可以够认定该信息与新加坡有联络瓜葛。以及美国法律及欧盟指令1样,新加坡节制垃圾信息法第七 (三)条也排除了了对于“瓜葛通信”以及“为公共利益以及公共安全目的,由政府或者法律势力巨子机构授权发送的信息”的适用。综上所述,大部门法律都将垃圾信息界定为通过网络或者网络服务器向电子网络用户以及手机用户发送

11、的、未经用户哀求的电子贸易信息。但如何认定“未经哀求”以及“贸易性”。 一未经哀求的信息。从其字面意思望,所有未经接管者称许而直接发送到其私家空间包孕邮箱以及挪动电话的信息,均可被称为“未经哀求的信息”。于是,在反垃圾信息立法中对于“称许”的认定相当首要。 依据美国反垃圾信息法划定,假设接管者通过定出选择或者通过主动哀求明确表示自己称许接受发送的或者拟发送的信息,则可以认定接管者已经经称许,但该法采纳的是定出选择模式,在用户依法表示称许以前,任何个人、企业、组织等均可以“正当”地向他们感喜爱的用户发送“未经哀求的”信息。当然新加坡圾信息节制法划定“任何接管者既未哀求也未称许接管的电子信息都是未

12、经哀求的信息”,但由于该法也采取了定出选择模式,为消费者的主动选择设置了障碍。 笔者以为,美国以及新加坡的立法对于垃圾信息的断定尺度都倾向了企业方,为产品以及服务供给商倾销产品以及服务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而将垃圾信息的传送成本以及不便转嫁给了广大的普通网络用户。因为,定出选择模式当然表面上赋与了广大信息接受者选择权,而实际上由于缺少举报垃圾信息的有效途径,接管者没法作出踊跃、主动以及自愿的选择,终极垃圾信息还是患上不到有效遏制。为了有效维护广大网络用户的权益,保护其对于网络业的决心信心,笔者建议立法者以及信息发送者理当尊敬用户的个人哀求,借鉴欧盟以及美国部门洲如加利弗尼亚洲的划定,制止发送者在未

13、经消费者明确称许以前发送任何贸易信息,任何未征患上用户事前称许就向其发送的贸易信息均可被认定为“未经哀求的信息”。 二贸易信息。当然大部门“反垃圾邮件法”限制的都是贸易信息,但各国法律对于“贸易性”的界定尺度却不绝相同。依据美国反垃圾邮件法划定,所有通过网络域名发送到特定电子邮件地址的贸易电子信息都受该法规制,包孕直接发送到无线通信设备如手机、卫星电话等的信息(s七七二 (五)。二0四年,美国联邦商业委员会制定了界定“贸易性”的参考尺度,即凡是只含有贸易广告、商品传扬以及哀求等内容的信息都是贸易信息;假设信息内容既包孕贸易广告、又包孕交易瓜葛,则依据其各安适信息中的首要程度来肯定;假设信息既囊

14、括贸易性内容,也囊括非贸易性或者非交易瓜葛内容,该类邮件可依据接管者的合理理解来肯定其是否是贸易性信息,接管者理解是否是合理,可以从贸易性及非贸易性内容的比例、贸易性内容所放的位置、贸易性内容的排版方式等因素考虑。依据新加坡法第三 (一)条划定,可依据信息的目的、内容、引证内容、信息显示的方式等断定是否是贸易信息。假设发送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倾销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为某种产品或者服务做广告、或者为哀求产品或者服务,该信息便可以够被认定为贸易信息。 显着,美国联邦商业委员会制定的尺度主要从信息的形成考虑,而新加坡的尺度则主要从发送者发送该信息的目的考虑。依笔者愚见,断定某信息是否是贸易信息。可以依据信

15、息内容推断其目的,再依据发送目的肯定其性质。只要依普通人理解某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传扬产品或者服务、诱使收信人向其订购产品或者服务等,均可以认定该信息的贸易性特色。 、垃圾信息的责任主体 确认垃圾信息发送者对于确认发送垃圾信息行径的责任承担者相当首要。美国法律将任何发起、传布或者达成贸易信息的个人或者企业都称为发送者(s七七0二 (九)),新加坡法律则将任何发送、达成或者授权发送未经哀求的贸易信息的个人或者企业称为发送者。两国法律划定当然措辞不同,但宗旨基本1致,即垃圾信息发送者主要包孕网站经营者、受经营者之托通过网络或者挪动通信网络发送信息的传布者如服务提供商及电讯服务公司以及授权第3方发送垃圾

16、信息的企业或者个人。但为了藏避法律制裁,有些发送者去去通过他人的服务器、隐躲自己的真实身份以及地址向终端用户发送垃圾信息,导致垃圾信息的发送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也就难以肯定。 为了有效过滤背法垃圾信息,找出非法信息发送者,可借鉴部门专家的建议,设立信任发送者(rustdsend)以及担保发送者(onedsnd)自律机制。信任发送者可注册成为第方服务提供商的客户,由第方标示并证实其拟发信息的正当性;担保发送者可向第3方服务供给商提供金融担保,拜托第方发送信息。但假设拜托发送的信息不相符isp所定尺度,或者该发送者发送的信息受到太多投诉,ip可以随时终止其服务。当越来越多的正当公司介进这些自律机制后,垃圾信息发送者就被不断边缘化,从而更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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