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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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措施 为了依法确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资格,推进北京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的登记行为,特制订了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方法。下文是XX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方法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方法完整版全文一、为了依法确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资格,推进本市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的登记行为,依据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暂行条例、北京市城镇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方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特制订本方法。二、本方法所称股份合作制企

2、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实施以企业职员(或农民群众)的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职员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权平等,民主管理的企业法人组织。三、企业的登记机关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区、县分局。四、企业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置,股东可是法人,也能够是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也可做为企业的投资人,成为企业股东。五、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职员和其它法人、自然人能够出资购置企业全部或部分净资产,也能够再投资入股。属于职员个人的奖金节余、工资贮备基金,经股东和职员(代表)大会同意能够折成职员个人股份投

3、入企业。许可非本企业职员以其正当正当财产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企业形成股份,成为企业的股东。六、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三万元。新设置的企业,职员股东的出资数额不得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一;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员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股本总额标准上不得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一,确有特殊情况,经股东和职员(代表)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能够适宜降低。七、新设企业,最大股东出资标准上不得超出企业注册资本的80%。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予适宜调整,调整后最大股东出资不得超出企业注册资本的95%。股东以非货币方法作价投资的,应经有资格的资产

4、评定机构评定。其中包含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评定结果给确定;城镇集体资产评定结果,由企业股东和职员(代表)大会确定;农村集体资产评定结果,应由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或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确定。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股资,其金额不得超出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政策法规有尤其要求的从其要求。八、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确定企业资产全部权的归属。九、企业经股东和职员(代表)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决议,能够在分红中以劳动股的形式奖励对企业有贡献的职员,劳动股能够转作职员个人股。劳动股的设置、收益和分配方法,应

5、在企业章种中给明确。十、企业能够依据实际情况设置集体共有股,集体共有股管理机构和管理方法2由职员和股东(代表)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确定,并应在企业章程中给明确。十一、企业应该设置股东和职员(代表)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董(理)事会、经理、监事会(监事)。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和职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采取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方法;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作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实施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十二、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置董事会,其组员由三人以上(含)组成。未设置董事会的,设置一名实施董事;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置理事会,由五人以上(含)组成。城镇股份合作制设置监事会,其组员由

6、三人经上(含)组成。未设置监事会的,设置一至二名监事;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置监事会,其组员由三人以上(含)组成。十三、董(理)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会选举产生;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未设置董事会的,实施董事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选举产生。经股东和职员(代表)大会聘用,实施董事可兼任经理。十四、企业设置时,应申请预先核准名称,推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企业名称发生改变时(含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名称发生改变),也应推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企业名称应该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要求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核准名称为企业的,除

7、和企业名称管理要求严重不符的,改制登记后,企业可暂维持原登记注册名称不变。十五、设置企业应该由全体股东共同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注册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并提交指定(委托)书。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能够由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企业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作为申请登记注册,并提交指定(委托)书。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作为申请人申请登记注册,并提交指定(委托)书。十六、设置企业,应由申请人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3、验资证实;4、企业组织章程;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

8、件;6、股东的资格证实;7、住所使用证实;8、指定(委托)书;9、登记注册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相关前置审批项目标,应提交相关部门的同意文件。十七、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企业申请人直接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改制登记注册,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企业改制登记注册书;2、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复;3、职员(代表)大会决议;登记为集体全部制的企业必须提 交职员(代表)大会决议。全民全部制企业可不提交此文件。其它类型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应由本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出具决议。4、企业章程;5、产权界定文件;6、资产评定机构出具的评定汇报;7、含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

9、验资证实;8、股东资格证实;9、指定(委托)书;10、需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改制登记中,包含净资产转让的需提交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协议;包含相关登记事项改变的,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原企业档案中符正当律、法规要求的文件、证件,可不再重复提交。十八、股份合作制企业应该由职员(代表)和股东共同制订和签署企业章程。(一)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组织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1、企业宗旨和经营范围;2、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3、企业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法和出资数额;5、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员的权利和义务;6、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7、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其中

10、包含集体共有股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方法);8、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9、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10、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要求;11、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方法;12、企业章程修订程序;13、需要明确的其它事项。(二)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1、企业名称和住所;2、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3、企业的设置方法;4、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5、企业注册资本、股份种类、各类股金总额、第股金额;6、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方法;7、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8、企业法定代表人;9、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10、企业章程修订程序;11、企业章程

11、设置日期;12、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事项。十九、企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注册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相关决议或决定;4、登记注册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二十、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清算组织责任人签署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2、股东和职员(代表)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相关企业申请注销的决议;3、清算汇报;(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应由含有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资产评定机构验证;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合作股东大会确定);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5、登记注册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二

12、十一、企业能够设置法人或非法人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注销登记应依据企业法人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办理登记注册。其中,法人分支机构不得再投资设置全资非企业企业法人。二十二、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中包含前置审批项目标、应提交相关部门的同意文件。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其原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超出改建后企业经营范围的,应予调整;但原经营项目已经国家相关部门专题审批的,可予保留。二十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制(合作)。股份合作制企业投资设置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制(合作)全资设置;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置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制(合作);股份合作制企业投资设置的法人分支机构再投资设置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制(合作)全资设置。二十四、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下属全资企业应一并办理改制登记或注销登记。二十五、企业登记管理机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要求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二十六、本方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二十七、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登记管理暂行要求自本方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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