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公司管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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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章 总则则 第二章章 公司司宗旨和和经营范范围 第三章章 股份份 第四章章 股东东和股东东大会 第五章章 董事事会 第六章章 总经经理 第七章章 监事事会 第八章章 财务务会计制制度、利利润分配配和审计计 第九章章 通知知和公告告 第十章章 合并并、分立立、解散散和清算算 第十一一章 修修改章程程 第十二二章 附附则 第一章 总总则第一条条 为维维护公司司、股东东和债权权人的合合法权益益,规范范公司的的组织和和行为,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下下简称“公司司法”)和其其他有关关法律法法规规定定,制订订本章程程。 第二条条 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系系依照

2、公公司法成成立的股股份有限限公司(下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经江苏省省工商行行批准,以以发起方方式设立立。公司司在江苏苏省工商商行政管管理局注注册登记记,取得得企业法法人营业业执照。 第三条条 公司司注册名名称: 中文名名称:FFressh股份份有限公公司。 英文名名称:ffressh 第四条 公公司住所所:江苏苏省无锡锡市江苏苏省无锡锡市崇安安区 广广瑞路街街道 邮政编码码:21140111 第五条条 公司司注册资资本为人人民币5500万万元元。 第六条 公公司的股股东为: 顾全全柱、周周青、孟孟娇汪立萍、沈沈燕、凌凌孜、胡胡晶晶第七条 公公司为永永久存续续的股份份有限公公司。第八条条 董

3、事事长为公公司的法法定代表表人。 第九条条 公司司全部资资产分为为等额股股份,股股东以其其所持股股份为限限对公司司承担责责任,公公司以其其全部资资产对公公司的债债务承担担责任。 第十条条 本公公司章程程自生效效之日起起,即成成为规范范公司的的组织与与行为、公公司与股股东、股股东与股股东之间间权利义义务关系系的,具具有法律律约束力力的文件件。股东东可以依依据公司司章程起起诉公司司;公司司可以依依据公司司章程起起诉股东东、董事事、监事事、经理理和其他他高级管管理人员员;股东东可以依依据公司司章程起起诉股东东;股东东可以依依据公司司章程起起诉公司司的董事事、监事事、经理理和其他他高级管管理人员员。

4、第十一一条 本本章程所所称其他他高级管管理人员员是指公公司的董董事会秘秘书、财财务负责责人。 第二章 公公司宗旨旨和经营营范围 第十二二条 公公司的宗宗旨是:Freesh食食品,为为您的生生活增添添freesh活活力。本本公司为为广大客客户提供供优质、安安全、实实惠、健健康的绿绿色食品品。第十三三条 公公司经营营范围是是:食品品第三章 股股份 第一节节 股份份的发行行 第十四四条 公公司的股股份均为为普通股股。 第十五五条 公公司经批批准的股股份总额额为50000000股普普通股,每每股面值值_10元元第十七七条 持持股证明明是公司司签发的的证明股股东所持持股份的的凭证。 公司应应向股东东签发

5、由由公司董董事长签签字并加加盖公司司印章的的持股证证明。持持股证明明应标明明:公司司名称、公公司成立立日期、代代表股份份数、编编号、股股东名称称。发起起人的持持股证明明,应当当标明发发起人字字样。 第十八八条 公公司或公公司的子子公司不不得以赠赠与、垫垫资、担担保、补补偿或贷贷款等形形式,对对购买或或者拟购购买公司司股份的的人提供供任何资资助。 第二节节 股份份增减和和回购 第十九九条 公公司根据据经营和和发展的的需要,依依照法律律、法规规的规定定,经股股东大会会分别作作出决议议,可以以采用下下列方式式增加资资本: (一)向向社会公公众发行行股份; (二)向向现有股股东配售售股份; (三)向向

6、现有股股东派送送红股; (四)以以公积金金转增股股本; (五)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规定以以及国务务院证券券主管部部门批准准的其他他方式。 第二十十条 根根据公司司章程的的规定,公公司可以以减少注注册资本本。公司司减少注注册资本本,按照照公司司法以以及其他他有关规规定和公公司章程程规定的的程序办办理。 第二十十一条 公司在在下列情情况下,经经公司章章程规定定的程序序通过,并并报国家家有关主主管机构构批准后后,可以以购回本本公司的的股票: (一)为为减少公公司资本本而注销销股份; (二)与与持有本本公司股股票的其其他公司司合并; (三)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规定和和国务院院证券主主管部门门批准的的其

7、他情情形。 除上述述情形外外,公司司不进行行买卖本本公司股股票的活活动。 第二十十二条 公司购购回股份份,可以以下列方方式之一一进行: (一)向向全体股股东按照照相同比比例发出出购回要要约; (二)通通过公开开交易方方式购回回; (三)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规定和和国务院院证券主主管部门门批准的的其他情情形。 第二十十三条 公司购购回本公公司股票票后,自自完成回回购之日日起十日日内注销销该部分分股份,并并向工商商行政管管理部门门申请办办理注册册资本的的变更登登记。 第三节节 股份份转让 第二十十四条 公司的的股份可可以依法法转让。 第二十十五条 公司不不接受本本公司的的股票作作为质押押权的标标的

8、。 第二十十六条 发起人人持有的的公司股股票,自自公司成成立之日日起三年年以内不不得转让让。 董事、监监事、经经理以及及其他高高级管理理人员应应当在其其任职期期间内,定定期向公公司申报报其所持持有的本本公司股股份;在在其任职职期间以以及离职职后六个个月内不不得转让让其所持持有的本本公司的的股份。 第二十十七条 持有公公司百分分之五以以上有表表决权股股份的股股东,将将其所持持有的公公司股票票在买入入之日起起六个月月以内卖卖出,或或者在卖卖出之日日起六个个月以内内又买入入的,由由此获得得的利润润归公司司所有。 前款规规定适用用于持有有公司百百分之五五以上有有表决权权股份的的法人股股东的董董事、监监

9、事、经经理和其其他高级级管理人人员。 第四章 股股东和股股东大会会 第一节节 股东东 第二十十八条 公司股股东为依依法持有有公司股股份的人人。 股东按按其所持持有股份份的种类类享有权权利,承承担义务务;持有有同一种种类股份份的股东东,享有有同等权权利,承承担同种种义务。 第二十十九条 股东名名册是证证明股东东持有公公司股份份的充分分证据。股股东名册册应记载载下列事事项: (一)股股东名称称及住所所; (二)各各股东所所持股份份数; (三)各各股东所所持股票票的编号号; (四)各各股东取取得股份份的日期期。 第三十十条 公公司召开开股东大大会、分分配股利利、清算算及从事事其他需需要确认认股权的的

10、行为时时,由董董事会决决定某一一日为股股权登记记日,股股权登记记日结束束时的在在册股东东为公司司股东。 第三十十一条 公司股股东享有有下列权权利: (一)依依照其所所持有的的股份份份额获得得股利和和其他形形式的利利益分配配; (二)参参加或者者委派股股东代理理人参加加股东会会议; (三)依依照其所所持有的的股份份份额行使使表决权权; (四)对对公司的的经营行行为进行行监督,提提出建议议或者质质询; (五)依依照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及及公司章章程的规规定转让让、赠与与或质押押其所持持有的股股份; (六)依依照法律律、公司司章程的的规定获获得有关关信息,包包括: 1.缴缴付成本本费用后后得到公公司章

11、程程; 2.缴缴付合理理费用后后有权查查阅和复复印: (1)本本人持股股资料; (2)股股东大会会会议记记录; (3)中中期报告告和年度度报告; (4)公公司股本本总额、股股本结构构。 (七)公公司终止止或者清清算时,按按其所持持有的股股份份额额参加公公司剩余余财产的的分配; (八)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及公司司章程所所赋予的的其他权权利。 第三十十二条 股东提提出查阅阅前条所所述有关关信息或或者索取取资料的的,应当当向公司司提供证证明其持持有公司司股份的的种类以以及持股股数量的的书面文文件,公公司经核核实股东东身份后后按照股股东的要要求予以以提供。 第三十十三条 股东大大会、董董事会的的决议违

12、违反法律律、行政政法规,侵侵犯股东东合法权权益的,股股东有权权向人民民法院提提起要求求停止该该违法行行为和侵侵害行为为的诉讼讼。 第三十十四条 公司股股东承担担下列义义务: (一)遵遵守公司司章程; (二)依依其所认认购的股股份和入入股方式式缴纳股股金; (三)除除法律、法法规规定定的情形形外,不不得退股股; (四)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及公司司章程规规定应当当承担的的其他义义务。 第三十十五条 持有公公司百分分之五以以上有表表决权股股份的股股东,将将其持有有的股份份进行质质押的,应应当自该该事实发发生之日日起三个个工作日日内,向向公司作作出书面面报告。 第三十十六条 公司的的控股股股东在行行使

13、表决决权时,不不得作出出有损于于公司和和其他股股东合法法权益的的决定。 第三十十七条 本章程程所称“控股股股东”是指具具备下列列条件之之一的股股东: (一)此此人单独独或者与与他人一一致行动动时,可可以选出出半数以以上的董董事; (二)此此人单独独或与他他人一致致行动时时,可以以行使公公司百分分之三十十以上的的表决权权或者可可以控制制公司百百分之三三十以上上表决权权的行使使; (三)此此人单独独或者与与他人一一致行动动时,持持有公司司百分之之三十以以上的股股份; (四)此此人单独独或者与与他人一一致行动动时,可可以以其其他方式式在事实实上控制制公司。 本条所所称“一致行行动”是指两两个或者者两

14、个以以上的人人以协议议的方式式(不论论口头或或者书面面)达成成一致,通通过其中中任何一一人取得得对公司司的投票票权,以以达到或或者巩固固控制公公司的目目的的行行为。 第二节节 股东东大会 第三十十八条 股东大大会是公公司的权权力机构构,依法法行使下下列职权权: (一)决决定公司司经营方方针和投投资计划划; (二)选选举和更更换董事事,决定定有关董董事的报报酬事项项; (三)选选举和更更换由股股东代表表出任的的监事,决决定有关关监事的的报酬事事项; (四)审审议批准准董事会会的报告告; (五)审审议批准准监事会会的报告告; (六)审审议批准准公司的的年度财财务预算算方案、决决算方案案; (七)审审议批准准公司的的利润分分配方案案和弥补补亏损方方案; (八)对对公司增增加或者者减少注注册资本本作出决决议; (九)对对公司公公开发行行股份或或公司债债券作出出决议; (十)审审议批准准公司重重大资产产收购出出售方案案; (十一一)对超超过董事事会授权权范围的的重大事事项进行行讨论和和表决; (十二二)对公公司合并并、分立立、解散散和清算算等事项项作出决决议; (十三三)修改改公司章章程; (十四四)对公公司聘用用、解聘聘会计师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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