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院公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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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院公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水利部公文处理 实施办法以及长江水利委员会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 规定,为使长江科学院(以下简称长科院)的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 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是指长科院在公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 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 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 准确、安全。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第六条 公文处理是长科院工作的重

2、要组成部分,院属各部门、单 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遵守本办法,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 的领导和检查。第七条 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办)是长科院公文处理的归口管 理部门,专门设立文秘人员负责院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院属各部门、 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院属各部门、单位应当配备兼职人员负责公文处 理工作。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八条 长科院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 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变更或者撤销下属部门、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二) 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属部门、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 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属部门、单位办理、周知或者

3、执行的事 项;任免人员职务。(三)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某种情况。(四) 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五) 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六) 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属部门、单位的请示事项。(七) 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 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九) 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九条 长科院发文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 院公文发文稿纸”(见附件 1)。公文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 发文

4、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 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 期等部分组成。办文时需注意下列事项和要求:(一) 秘密等级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依照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 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规,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 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二 ) 紧急程度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三 ) 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 前。(四)发文字号包括代字、年份、序号。1. 以长科院名义行文的发文字号为:科2 xxxxx号,序号由院办

5、统一编排。2. 各管理部门以院名义行文的发文字号为:科x 2 xxxxx号,科x 中的“ x ”为各部门代字(见附件2) ,序号由院办统一编排。3. 以长科院名义或各部门以院名义发函的编号为科函2xxxxx号 或科x函2 XXXXX号,其中科x函中的“x”为长科院部门代字。函号由院 办统一编排。4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五)签发栏,供院领导签发;总工审阅栏,供总工审阅后签名;会 签栏,文件内容与其他单位相关的应送有关单位会签,由会签单位签署 意见及签名;拟稿栏,供主办部门公文起草人签名;审核栏,供主办部 门领导审核后签名;办公室审核,供院办领导审核。(六)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

6、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 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长科院拟请上级机关批转的文件,要同时报送代 拟写的批复稿,并按附件标注办法附“代拟稿”。(七)公文标题 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使用单位全称版头专用公文稿纸,可以不标明发文机关名 称)。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八) 主送机关 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隶属 关系和层次要分明,标点要准确,同一性质和级别的单位之间用顿号, 其他用逗号,党政部门之间用分号。单位排序按长江委或长科院有关文 件规定处理。(九) 正文见本办法第五章第十九条“草拟

7、公文”。(十) 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 规范化简称、统称。(十一 ) 附件公文如有随文印发的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 件顺序和名称。注明的附件和实际所附的文件、材料名称应完全一致。 供领导审阅签发的参考资料要齐全,但不作为文件的附件。(十二 ) 鉴印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 由主办机关 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十三 ) 成文日期 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 日期为准。(十四 ) 附注 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十五 )

8、 主题词 按水利部公文主题词表及行业规范的主题词表的要求标注主题 词,表外词应在主题词后加注“”,以示区别。第十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 格式(GB/T9704-1999)国家标准执行。第四章 行文规则第十一条 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 请示和报告。属于紧急报告事项可以越级报告,但不得越级请示。第十三条 长科院依据其职权范围、隶属关系和有关公文处理办法 的规定,委内:可向长江委行文;可向委机关部门行文;可向委直属企 事业单位行文;可向院下属部门、单位行文。委外:可向水利部等主管 司局和委外其他单位以函的形式

9、行文。企业可向长科院行文; 各企业之间除以函的形式外, 不能互相行文; 企业可向其下属单位行文。企业可根据其业务范围向地方业务主管部门 行文,向有关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及施工、监理等单位发函。第十四条 平行机关可联合行文;非平行机关之间不能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单位。第十五条 向下属部门、单位的重要行文, 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 的上级机关。第十六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如需同时 送其他机关的,应采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主送机关的下属单位。“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第十七条 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向上级 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

10、”和“报告”。第五章 发文办理第十八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 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一)长科院的发文程序一般为:主办单位拟稿T处(室、所)领导 审核T有关处(室、所)会签(如需会签)T总工审阅(技术性文件)7 返回该处(室、所)阅知(如有问题需要修改,修改后程序从头开始) 7院办登记、审核7院领导签发7院办编号7文印部门印制7院办用印7主 办单位 封(分)发。(二)根据有关规定,长科院公文主要内容如下:(1)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2)长科院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任免和聘用干部。(3)印发经长科院审查通过的综合性会议纪要、规章制度。(4

11、)授予或撤消长科院级先进单位和模范人物称号。(5)答复有关单位的提问。(6)涉外工作的有关事项。(7)其他需要行文的重要事项。第十九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一 )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二) 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清楚,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达 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的职权、与主送机关的行 文关系确定。(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 急程度。(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 应当先引标题,后引 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 日。(六)结构层次序数

12、, 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 “1”,第四层为“(1)”。(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八)文内使用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 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九)公文中的数字, 除成文日期、 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 词组、 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第二十条 拟制公文(一 ) 凡以长科院名义发文 , 由各部门、单位拟制的文稿,在送院办审 核前,由各部门、单位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为:是否确有发文的必要; 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真实、准确;是

13、否 符合行文规则;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经部门、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送院办。(二) 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 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 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 调或裁定。未经协商一致,如擅自行文,一经查实,院有权责令纠正或 撤消。公文会签由主办单位负责送达有关部门、单位,会签过程一般不得 超过 3 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由院办进行审核后方可送领 导签发。未经院办审核的文稿,院领导不予签发。除“特急”、“急件”外, 一般公文应给院办及院领导

14、审核和签发预留 4 个工作日。审核的重点是: 是否需要行文;办文程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 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第二十二条 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单位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 会签。 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第二十三条 文件签发的权限为:以长科院名义发文, 重要的由院长签发, 一般的由院分管领导签发。第二十四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 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第二十五条 凡以长科院名义发文的文稿,经各主办单位负责人审 核后,一律送交院办审核,并由其呈院领导签发

15、;未经院办审核的文稿, 院领导不予签发。第二十六条 院办应对院领导签发后的公文进行复核编号后方可交 付打印。 公文的校对、缮印、用印、封发由主办单位经办人负责完成。第六章 收文办理第二十七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的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 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 催办 等程序。(一) 报送长科院的公文(包括信件、明传电报、传真),必须经院 办统一签收、登记、编号、分发,不得直接送长科院二级单位; 院属二 级单位收到主送长科院的公文,应送院办统一登记处理。 写明长科院负 责人收的文件,由院办专人负责拆封和处理。写明院领导个人亲收的文 件,由院领导个人或由其指定的代收人拆封。(二) 院属各单位代表长科院参加的重要会议带回的文件,应交院办 登记,按收文程序处理。如需留存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可留复印件。(三) 院属各部门、单位向院请示、汇报工作等书面报告实行内部签 报管理,套用由院办统一印制的 “长江科学院签报”(见附件 3),由呈送 单位编号并填写“长江科学院签报”,由院办进行登记、 审核后,呈送院领 导阅示。签报的主呈对象应明确;签报事由应明确是请示或报告,原则 上应一事一报;签报内容应简明,陈述应清楚,请示类签报要提出明确 的意见、建议。内容涉及其它部门职责的,须由呈报单位同有关部门协调并会签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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