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的合同(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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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销售的合同(15篇)关于销售的合同1 甲方:_法定代表人:_ 电话:_住 所:_ 乙方:_法定代表人:_ 电话:_住 所: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 签订酒水饮料合同,就乙方使用甲方的各类酒水、饮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酒水的资质。(详见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宣传资料和技术支持,并承诺可随时向乙方提供酒水在使用过程中,所需的产品的所有证明文件及相关标准、质检报告等。 3、甲方提供经营产品的名称、规格、包装、价格等(详见报价单),保证供应的所有酒类的质量及标识,保证所供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行业要求

2、标准。甲方拒绝提供假冒、伪劣、水货等产品,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3、乙方使用酒水过程中,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协助乙方与生产厂家联络沟通共同解决。 第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同意在经营范围内使用以及销售甲方经营的酒水饮料产品。 2、乙方承诺:如因乙方自身服务方面(非产品内在质量)的问题造成客户投诉,乙方自行解决。 3、乙方不得将由乙方的责任造成超过保质期或质量不完整的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乙方不得仿制或销售仿制的甲方产品,以保证双方合法利益,否则后果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使用甲方产品时,不得损害甲方的形象、信誉、标识等行为。乙方只在自己经营的区域内,使用以及销售甲方的产品,不得转售市

3、场,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三条 销售产品的意向 乙方在双方合作期间约定使用以及销售甲方提供如下产品: 红酒类: 等洋酒系列品牌; 白酒类: 等系列产品; 饮料类: 等。 第四条 产品价格 某某地区按照公司规定货价(详见报价单)。如产品调整价格,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连动调整价格,但必须提前通知乙方,此行为不构成违约。 凡不执行统一价格,低于标准价格的产品,厂家和甲方不提供销售奖励和优惠政策。 第五条 定货、送货与退货 1、甲方在正常业务情况下,每天分 3个时间段 向外发货,甲方接到乙方电话或传真定货通知后,保证24小时内将乙方所定货及时送到乙方店中。如未按时送达而影响乙方使用或则经营,乙

4、方有权要求赔偿,以发货单上日期为准。 2、如临时增订或非约定范围内的产品,乙方应向甲方说明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3、乙方收到货物后应当面立即验收并签收,发现问题当即处理,否则应视为收货无误。保质期应在进货时验证,如要调换新产品应在保质期临界一个月前提出,否则不得退还,甲方将不承担责任。 4、乙方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封完好样品,做为凭证以利于同厂家交涉解决。 5、双方确认:乙方工作人员 为乙方收到货物的签收人。如果乙方收货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 6、乙方退货时,须和甲方的业务员沟通。乙方向甲方所退的货,须保存有甲方完整的标识,并保存有完整的包装,否则,甲方不接受

5、乙方的退货。 第六条 结算方式 1、结算方式原则为现结,货款数额以发货单为准,即货款当面兑付。 2、结算方式为批结的,即第二次送货时结清第一次的货款,货款数额以发货单为准,结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双方同意月结的,每月 日为对帐日,每月 日为兑款日,结款数额为对帐单的全部金额。乙方不能按时兑现货款,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兑现的,甲方有权暂时停止供货,待货款结清后继续供货。 4、双方确认:甲方工作人员 向乙方收取货款。 第七条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a.甲方不能按照合同及时供货影响了乙方的正常经营。 b.甲方提供假冒、伪劣的产品被顾客投诉,

6、确认属实。 2、如果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a.乙方不能按双方约定按时支付货款连续超过两个月的。 b.乙方经营的主要财产或经营业务转移、转让及资产或信用方面发生重大变化,丧失经营能力的。 3、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支付甲方10% 的违约金(金额以对帐单/发货单为准)。 4、 如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本合同将自动失效,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任何一方如因单方因素,要求停止履行合同,应提前 一个月 通知对方。否则应视为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争议与解决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争议,应当通

7、过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诉讼解决。本合同约定甲方所在地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署日起正式生效。 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合作,视为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认为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双方可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 乙方:_ 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_ 住 所:_ 住 所: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销售的合同2 甲方(委 托方): 地址: 乙方(受 托方): 地址: 电话: 电话:开户行

8、: 账号: 合同编号 云南省曲靖市 旺角时光 项目销售代理合同书 委托人:曲靖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所开发的位于云南省曲靖市的 “旺角时光”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提供项目销售代理服务。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达成下列条款。 第一条 项目销售代理服务范围 1、产品调整及项目战略,内容涵盖但不仅限于: 1)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产品提供产品策划案,包括产品深化(规划、建筑、户型、交通组织、车位、景观、商业),并在设计阶段协助甲方进行后期调整

9、,提供专项顾问建议报告; 2)提交整盘营销战略报告,并在实际操盘中提出调整意见; 3)参与、审议第三方提报之项目包装、广告设计,并提出顾问意见; 4)根据实际需要,提交项目案场营销系统、工地包装系统等营销专项顾问建议报告; 5)代表营销专业,对甲方开发各环节及流程提供顾问建议; 6)提供市场调研方面资料; 2、营销顾问 1)乙方全权负责策划项目开盘上市营销策略,并负责编制、调整开盘策划案; 2)编制营销策略及计划; 3)组织、计划、协调、现场指挥各类开盘、房交会、展场等促销活动的开展; 4)参与价格策略和分货策略的制订,提交甲方项目销控案和产品价格案。 3、销售代理物业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销售范

10、围为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批准的住宅、商业、车库等准许销售的房产之全部,总建筑面积约 28 万平方米(具体面积以甲方获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除去酒店、集中商业区、公共配套设施、物管用房以及其他甲方确认为不可售部分,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约 15 万平方米;15幢、16幢、17幢、18幢、19幢、29幢、30幢、31幢住宅共8幢及以上8幢地下室车位;15幢、16幢、2931幢共五幢住宅下面商铺)。 第二条 项目代理期限及销售任务 1、乙方销售代理期限为(以下简称代理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个月(20某某年8月1日至20某某年02月30日)。 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后的10日内,乙方应当

11、向甲方报送项目阶段性销售任务,经甲方审批同意后作为乙方履行义务的依据。 2、在销售代理期限内,乙方代理销售的销售任务为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住宅销售率达90。如乙方提前完成销售任务的,在甲方付清乙方佣金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协商缩短代理期;如果在代理期限内,没有达到销售任务的,甲乙双方可协商延长代理期限。车库的销售率由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另行协商,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 第三条 项目销售价格和优惠折扣 1销售价格:销售价格表由乙方制定经甲方确认后,乙方严格执行。项目的底价以甲方签字盖章确认的销售单位房价底价明细表(含住宅、商业、车库)为准。销售单位房价底价明细表须在开盘前 15 日由甲方签字盖章确认

12、 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存档,乙方不得更改上述底价。项目各销售单体均价为住宅:3200元每平米,住宅区底商:7500元每平米,纯商业(一标):12022元每平米,地下车位:80000元每个。 2、乙方拥有对项目底价及促销折扣、优惠举措、付款方式的建议权,但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单方违规操作,致使销售价格低于甲方制订的底价时,乙方需承担全部差额损失。 第四条 项目推广费用(具体见附件) 1、本项目的营销推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商业广告、营业推广、公共关系、样品房样板房/宣传品印制、销讲夹内页、模型制作等人力、物料、设计费用、售楼部内除置业顾问外的一切物品)书面报经甲方批准后均由甲方全额承担;非经

13、甲方授权,乙方不得私自支付相关费用,否则甲方不予承担。 2、销售现场的建设、装修、维护、展品、设备、办公用品、电话及网络、办公耗材等由甲方承担。 3、样板房、样品景观等设计、制作、管理、维护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4、销售员服装、个人自用销售工具(如销讲夹、计算器、胸牌、名片、光笔等)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为维护企业及项目形象,需提高服装和销售工具标准,则由甲方部分补偿此款费用。 第五条 项目代理费及支付时间 1、服务月费 甲方支付乙方两个月服务月费:共计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支付时间如下: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日内甲方即支付乙方项目前期策划启动费人民币 叁 万元整(¥30

14、,000.00元);乙方应成立专门前期工作小组,开展前期策划工作。 2)第二笔费用于乙方进场一个月后,甲方支付乙方剩余项目策划 费用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2、销售代理费的比例 1)项目销售部分:乙方按销售合同金额的相对应百分点提取代理费; 完成或超额完成当月任务按销售额的2.5%计提代理费; 完成当月任务的80%99%按销售额的2%计提代理费; 完成当月任务的50%79%按销售额的1.8%计提代理费; 完成当月任务的49%及以下按销售额的1.5计提代理费。 上述销售合同金额不包括甲方给予购房客户的优惠、返利部分。 甲方销售的关系户(不超过100套)、员工、工程抵款合同金额以及甲方通过其他渠道转介的团购成交客户,不计入乙方的销售任务,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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