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新公司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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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日本新公司法问题主讲人:日本大阪大学 目永铭禾教授主题:日本新公司法问题背景:铭禾教授长期从事中日公司法之间的研究。他在很多年以前就与我校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我校与日本大阪大学签订协议,是在铭禾教授的长期来往、牵线搭桥下促成的。1.谈中日两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日本新的公司法于今年六月成立,中国今年也进行了公司法大的修改,10月27号成立的。我们前两天也买到了单行本的公司法的法条,是胡锦涛同志亲自签署的,才5元钱,大家有兴趣的,可以购买。中国的公司法一共有349条,而日本新的公司法法条一共979条。所以,从法条的数量上可以推断出日本新的公司法是十分详细的。明年一月要出台

2、实施新的公司法的规则。新的公司法还没正式实施,明年开始实施,实施规则还有400多条新的内容。我们今天讲新的公司法修改内容有一个前提,就是实施细则日本还没有正式出台,也不知道现在会出什么样的具体内容,所以今天谈不了很细的东西,我们就谈大概的情况。过去有关公司的法律是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编入商法里。日本商法是1899年制定的,有100多年的历史。商法制定以来,经过了30多次的修改,其中很多内容对公司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公司可以定义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经济发展反过来也可以审视公司是否符合现在经济发展的程度。符合时代的公司是什么样的,那么修改公司内部的结构的话,法律也要进行相应的修改。近十年,大概有近1

3、0次修改,多的时候,一年有三次修改。这次日本商法修改过程中把有关公司的规定单独抽出来,成立了一个独立的法典公司法典。中国的公司法是1993年12月成立的,制定以来中间有过两次小幅度的修改,今年的修改幅度是比较大的,修改的主要是关于证券交易方面的法。我看了中国的公司法,我认为是参考了德国、美国和日本三国的公司法所制定的,而日本的公司法就是学了德国的公司法而制定的,与其说是学人家的东西,还不如说是请了德国的专家给日本设计制定的法律。2.简谈日本引入法律的过程日本直到1871年,那是封建时代,采取了锁国政策,1854年与美国交战,不得不对外开放国家,那时和美国签定的条约是不平等的,对日本是很不利的条

4、约。那时日本领悟到这样一个道理: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平等的对抗一个国家。所以日本决心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改变了闭关锁国政策后,日本最先学的欧洲国家是荷兰,日本学者长期去荷兰学相关的荷兰文化。那时主要学的是理工类和医学类的,没有学习有关社会科学的知识。虽然有人也接触到了有关社会科学的知识,但处在封建时代,并没有将这些先进思想带入日本。当日本进入明治时期,明治政府请荷兰人到日本,帮日本制定法律,那个荷兰人也很坦诚,说我们对法律不是很熟悉,不能给你们制定法律。他们就放弃了给日本政府制定法律的这样一个机会。日本人也很诚实,说我们自己不能制定出自己的法律,后来派自己国家的人到欧洲其他国

5、家学法律。按我个人的理解,如果中国也处于这样的境界,中国是不会说,我们不能制定自己的法律,就算不知道这方面的知识,也会靠自己的力量来制定出自己的法律的。3.提出学习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背景及重要性过去中国一直搞的是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时代,都是由国家宏观调控来规定企业的工作量的,后来国有企业改革了,改制为股份制的公司。因为缺乏这方面相应的历史,即使国企改革到股份有限公司,很多人还是没有理解什么才是真正的股份有限公司。我8年前曾在中国人民最高法院法官培训学院讲了一次课,我讲课时再怎么说明,听课的人都没理解好,而且在中国国内很有名的学者,与之交流,对方好像都没理解好。所以后来我就改正自己的方法,不跟上

6、层的人或所谓有名的学者交流,反而把自己的精力放在年轻的学生身上。而在我这几年的讲课过程中,发现还是年轻的大学生思维灵活性比较大,比较容易接受新的东西,而且在座的大家都是搞市场经济之后出生的,接触到的都不是计划经济的旧的东西,而是搞了市场经济之后的东西。社会科学是人的科学,所以,如果自己不在市场经济这种体制中生活过的话,很难理解这是什么经济。我观察发现,在中国,过去那种资本主义的东西现在还有看到,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中国现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能不能挣钱就成了有没有能力的评价标准。我觉得贫富差距大不好,而胡锦涛同志对这方面也进行了重视。邓小平引进了市场经济这套制度,这个做法是十分正确的。如果没有

7、当时这样果断的决策的话,就没有现在这样好的经济发展。扶持市场发展的就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交易。企业中最重要的组成类型就是公司。调整公司的经济行为的法律就是公司法,调整公司之间交易活动的就是合同法。用汽车来作比喻的话,支持这个汽车跑的快跑的稳的两个轮子,一个就是公司法,一个就是合同法。我个人期望大家在大学学习期间,充分学好公司法和合同法,然后再进入社会。我个人对顾教授评价很高,所以大家在顾教授领导的这样一个学校,要找机会好好学好。我跟顾教授的交往已有8年多了,自从和顾教授认识之后,我也来了很多次华东政法学院,都是托了顾教授的福,我才到这个学校来。我个人也很愿意为华政的教育献出自己微薄的力量,也很愿

8、意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我个人所知的知识,如果能被作为参考,我将非常高兴。大家都知道中日两国关系最近不是很好。小泉在中国和亚洲人民强烈的抗议下还是参拜了靖国神社,作为一个日本国民,我认为他的行为是很错误的!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说,我认为小泉的行为是违反宪法中国家和宗教相分离的规定,在日本已经有两次认定小泉的行为违宪的判决。我作为日本国民,对一国首相违反宪法这样的行为而感到很惭愧。首相也是公务员,他就应该遵守法律有关公务员的规定。不过大家可以放心,他的任期只到明年9月,9月以后他就下台了。胡锦涛主席和日本企业领导人组成的经济协会进行会面的时候也表明,经济建设是现在两国更为重要的。对日本来说,中

9、国是第一大贸易国。对中国来说,过去日本曾是最大的贸易国,现在不是了,现在日本被美国赶下来了,屈居第二了。从两国之间投资形式来看,日本对中国主要以直接投资为主,就是直接在中国内建立合资公司或工厂的形式。中国有很多企业积累了相当多的资本,我觉得中国企业也达到到国外去收购国外企业的程度。从GDP上来看,中国人均GDP达到日本的1/4左右。但是我个人认为,再过十年,中国就会超过日本了。所以,我觉得大家了解下日本公司法对今后去日本投资或收购日本企业都是很重要的。也希望大家如果今后从事立法或法律工作的话,把今天所学的知识作为一个参考,我觉得是一件很高兴的事。这次修改公司法的试点,是站在利用公司法的这些人的

10、角度来修改的。第一点就是,把过去的有限责任公司归入到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因为经济的发展而自然出现的,它是德国的学者通过抽象的理论研究,在书桌上研究出来的,它不是因为经济的发展而自然出现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一种称呼就是小型的、简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转让自己所持份额是要通过共同出资人的另外一部分意见的,它不是自由的。4.谈日本公司的分类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转让所持股份是自由的。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可以股份自由转让,但一些小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也规定其公司的股份不能自由转让。所以规定股份不能自由转让的一些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本质上也没有多大区别。所以这次在公司法修改

11、的时候,把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类型取消了,只能设定股份有限公司。过去日本公司有四个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公司(也叫两合公司),合资无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这次在新的公司法里,增加了一个新的公司类型,就是合同公司。合同公司英文缩写就是LLG,学的是美国的公司类型。还有一个LLP类型的组织学的是英国的做法。5.介绍关于新的公司法删除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还有一个很有趣的修改,就是新的公司法删除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所以在新公司法实施后,我只出1日元,就能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现在不管哪个国家,对注册资本这方面的要求也是越来越缓和了,为的是给风险公司和小型公司容易创业,流给他们创业机会。中国这次

12、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中,对注册资本这方面也进行了很大的修改,有限责任公司3万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500万人民币。早在日本之前,美国有个州很早就删除了有关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了,1美金就可以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公司是变的容易了,但是也会有通过假公司进行欺骗的行为出现,所以要在公司的利润达到300万日元之后,才能对公司的净收益实行分配。这次公司法修改的有对公司经营者有机动性、灵活性的好处。6.谈对公司合并,有总类股,对利益分配进行修改内容第二,就是对公司组织、公司重组、公司合并进行修改。过去的吸收合并,就是吸收方把自己的股份转让给被吸收方。在新的公司法里边,吸收方还可以向被吸收方的股东支付现金,或者是

13、通过吸收方的母公司,转让母公司的股份或支付母公司的现金,来进行公司合并。还有一点就是,过去有总类股的规定,新的公司法对总类股的规定放宽了。我前几天听了一个讲座,一个中国学者说中国也可以发行总类股,但法律上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可以发行,所以很多公司发行的股份都是同一种股份。A股、B股不是我们这里所讲的分类方法,他们在股东形成的股东权益上是没有多大的区别。还有种分类方法就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在行使股东权力的时候,我认为,这两种股也没有根本的区别。在日本可以发行优先分配利益的这样一种股,还可以发行无表决权的股份,及对特定事项可以进行否决权的一种股份。把公司股份分成那么多,是为了便于向社会筹集资金,因为

14、出资人有很多不同的目的。还有一个修改,是对利益分配进行的修改。在新公司法中,公司可以进行无数次的利益分配。股东会通过决议之后进行不同的利益分配。很多公司都是股东大会决定利益分配,但有些大的公司可以把这个权利让给董事会,董事会来决定进行几次利益分配。他们原则上任期是两年,可是一旦有了这个权力,他们的任期就变为一年。此外,修改的内容还有一点,董事所承担的责任从无过失原则变为过失责任原则。董事和经理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7.谈对公司经营方式的修改及介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新公司法还对公司经营方式进行了一些修改,修改了过去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国的这次公司法修改,也引进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日本的股东代表

15、诉讼制度是1950年引进的。我给大家解释下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关于董事会、股东大会、监视会,监视会作为监督机构有义务监督董事不违反了法律或公司章程,而在监视会不追究董事责任的情况下,由股东亲自追究董事的责任,这个就是股东大会。因为股东主要靠掌握支配股来支配公司股东大会,所以在追究经营者责任的时候,支配方就很难追究他们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给那些力量小的股东保障利益的途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出于保护公司利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追究经营者责任。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胜诉了,那么董事所赔的赔偿金要归入公司中而不是股东手中。在过去日本公司法修改之前那,股东诉讼的起诉费是按照诉讼的标的来计算的,

16、而且股东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公司利益才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所以股东也许不愿意自己掏钱向法院提起追究董事责任这样一个诉讼。十年之前,日本在美国的压力之下,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了修改,把过去按诉讼的标准来计算股东诉讼的起诉费变为按统一的标准收费,为8200日元。董事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这只限于董事违反了法律。董事违反法律给公司带来损害的行为,不管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其结果都是一样的,只要他持一股,就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因为起诉费变成统一标准,很多公司都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所以股东代表诉讼就比以前多了,董事考虑问题也比以前更多了,对公司的经营也不断的改善。8.建立大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及监视制度还有一点,就是对大公司进行内部控制系统的义务。内部控制系统是由董事会来决定的。所谓的内部控制系统就是保障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的,合理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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