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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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场利益的博弈“专利”(patent)词起源于拉丁文“litteraepatentes”,意为公开信,最早是指与授予和公开 宣布特权、爵位和头衔等相关的官方文件,后被人们用于对创造发明的公开授权上,一直沿用至今。专利 制度是为天才之火加利益之油。专利权制度发展的历史表明,专利制度的均衡不断被打破,加强保护的趋 势日益增强。这表明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巨大推动作用是被普遍承认的。同时还应看到 , 专利制度并非 完美无缺, 它的垄断性质导致了社会的整体福利的降低,而它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技术的创新。本文 从利益博弈的角度对专利权制度进行分析,最后提出设计专利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对最

2、优专利机 制进行的设计, 应当在专利垄断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和激励创新之间寻求平衡。一、专利权保护的由来和原因专利权(简称专利),是指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在单位及 其权利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发明创造是指发 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实施许可权,转让权,标示权。也就是是说专 利权人对与专利享有垄断的权利,它可以排他的独自实施,别人只有经过他的许可后方可实施。专利权 一个最有特色的特征就是它的独占性专有性。专利最早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英国十分落后,为了发展国内的产业,英国国王对引进外国技术的

3、 个人发给一种专利证(Le tters Pat en t),授予其使用该技术的独占的垄断权。该证书盖有国王的大印, 是国王对臣民的告谕,任何人都可以打开看,因此“ Pa ten t” 一词的基本含义有两个,一是公开,二是 垄断。随着手工业的出现,技术封锁被逐步打破,保护发明成为社会的需要,这时,一些国家君主开始 授予商人、手工业主制造或贩卖某种产品的特权或垄断权。专利制度就是依据国家制定的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把 申请专利的发明内容公诸于世,以利于技术信息的交流。专利制度是随着工业和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 的。据文献记载,世界上最先实行专利制度、最早颁布专利法

4、的国家是威尼斯共和国。威尼斯有记载的 第一件专利是1416年2月20日批准的,它的第一部专利法是1474年颁布的,是世界专利法之始,也 是各国专利法的雏形,虽然这部专利法比较简单,但它却表达了对发明要用专利法律进行保护的思想, 给人们提供了最早的以法律形式来保护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模式。具有现代特点的专利制度可追 溯到欧洲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 1624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定专利的对象是新 创工业领域中最早的发明,专利期限规定为 14 年。该法虽然内容简单,但它取代了过去的封建特权制 度,初步勾划出现代专利制度的轮廓。因此可以说,英国 1624 年的专利法是现代专利法诞生

5、的标志。 目前,世界上已有150 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专利制度。专利制度与公司制度一起被人们称为现代市场 经济发展的两大支柱。总的来看,专利制度主要包括专利审查制度、公开通报制度、权利保护制度、国际交流制度等 4 方面内容。专利制度是以保护发明创造所产生的专利权为手段,达到促进全社会的科技和生产发展的目的的一 种法律制度。专利权最重要的作用在于鼓励创新,第一通过给予专利权人经济利益来鼓励他的创新。第 二,通过专利的公开来提升信息交流效率,促进创新。专利制度创设的目的有二: 一是要鼓励创新, 通 过赋予智力创造者一定的专有性权利 , 使其得到物质上与精神上的补偿 , 以此来调动人们的创造积极 性

6、, 使得更多的创新成果产生; 二是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 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科技的进步 与经济的发展, 造福于人类“专利制度给天才之火浇注利益之油”,美国第 16 任总统林肯的这句名言 十分形象地概括了专利制度的本质和作用。二、专利权的限制专利权意味着排除他人使用自己的智力成果这一稀有资源。专利是企业通过使其难以为潜在的竞争 对手复制或模仿而扩大其垄断利润的手段。因此对于专利权的享有就意味着垄断,为了防止过度的垄断, 对于专利权的享有并不是无边无际的。目前专利权主要受到以下限制。1. 对权利客体的范围进行限制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根据我国

7、专利法第2 条的规定,专利法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将某些客体排除在权利人的控制范围, 避免对专利权形成不合理的垄断。例如我国专利法规定下列不得授予专利: (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 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 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 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2. 对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进行限制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满足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自身必 须具备的属性要求,形式条件则是指申

8、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文件和手续等程序方面的要求。仅就我 国目前发明和实用新型实质方面进行一个说明。包括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 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二)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 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3. 对权利行使的内容进行限制在我国,主要表现为(1)

9、强制实施许可 强制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家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 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同意,通过行政程序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2) 不构成专利侵权的使用行为,包括先用权人的实施,专利权的用尽,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临 时过境。(3)国家计划许可,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国 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 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对于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 参照前述规定办理。4. 对专利权行使期限的限制。我国专利法第 42

10、条明确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 权的期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三、专利权保护和限制背后的利益博弈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实际上是专利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场博弈。1. 专利权保护的意义对专利权进行保护就有重大意义。一是要鼓励创新, 通过赋予智力创造者一定的专有性权利, 使其得到物质上与精神上的补偿,以此来调动人们的创造积极性,使得更多的创新成果产生;二是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造福于人类。保护专利权的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增进人类精神与物质文明之丰盛。专利制度有利于鼓励发明 创造,促进经济发展和

11、技术进步,是创新的激励手段和机制。如果一项新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后就在实质 上进入了被任何人可以自由利用的状态,创新的动机就会受到严重削弱。专利法律制度,实质上就是从 产权的角度对发明创造进行激励的制度。因此,如果没有合理的专利权保护,抑制知识产品的生产者的 创新积极性,导致知识产品的供给不足,因为知识生产的主要方式是个体生产方式,每个知识生产者为 获取知识都必须从事大量的实践活动并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知识生产者的耗费得不到相 应的补偿,知识生产者的投入得不到相应的利益,那么知识生产就会因不具备健全的补偿机制与激励 机制而萎缩。如果没有专利制度的保护,其他竞争者将可以以极低的成本进行

12、仿冒。这就会产生一个 “搭便车”的问题。这种倾向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没有企业愿意从事科学创造活动,而是等待他人投 资科研活动获得成果后,进行仿冒,这样,最终可能减少发明创造,并因此减少社会财富。2.专利权限制的意义专利权的限制,是对权利人的专有权利行使的限制,其功能在于通过适度的限制,平衡权利人与 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然而授予专利权容易产生垄断。专利权法本身是一种授予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的专有权即法定垄断、在一定程度上排除竞争的制度。发明者一旦取得了保护,首先,其独家的产品就可能 因为技术上的优越而奇货可居,而就可以使出独占厂商的生产策略,导致无效率和社会福利的减低。其 次,发明者经常透过授权由他

13、人来生产及销售,但因为其取得专利权,拥有极为强势的缔约地位,为了 追求最大化的自利,在与他人订立授权契约时,便容易利用其优势而造成排除竞争或限制竞争等不公平 的经济秩序。专利对于发明创造具有两面性, 一方面, 它可能鼓励产生更多的发明创造; 另一方面, 它 可能阻碍发明创造的广泛应用。这是因为专利保护最为直接的影响是对那些拥有知识和具有创造能力的 人有利, 同时提高了那些没有知识和创造能力的人的使用成本。在大多数科技基础薄弱的发展中国家 , 通过鼓励国内创新这一模式取得利益的作用微弱 , 但这些国家仍然要面对由保护技术 (主要是国外的) 所带来的成本。综上所述,专利权的过度保护会阻止技术的广泛

14、应用,会带来经济上的低效率,使公众付出高昂的 不合理代价,阻碍社会的整体利益的提升。因此, 为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 需要对权利人之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四、在利益平衡中构建我国的专利制度专利制度面临两方面的任务 , 一是提供足够的创新动力, 这就需要较强的专利保护, 二是促进新 技术的研发、融合及知识的增长, 这需要适当限制权利人的权利范围, 以保护公共利益。所以专利权法必须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中进行平衡,确定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时间、方式,兼顾个人和社会利益, 促进社会发展,从而使社会福利达到最优。总而言之,在确定专利权的边界时,必须要在专利权人对其 专利技术的垄

15、断和社会公众对其的合法需求之间寻求平衡。如果对专利权的保护过强,将会损害公众接 近和利用专利产品及信息的权利和利益,不仅不能刺激有效的科学创造活动,还可能影响新技术的传播 和使用,妨碍技术进步,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成本;反之若对专利权的保护不足,将严重影响人们的创新 激情,使技术进步的源动力严重不足。专利法本身是作为平衡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作出的制度设计 , 旨在激励发明创 造和对专利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也要求在个 人和社会之间寻求适当平衡。这种平衡,实质上是寻求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信息的限制之间适当 平衡点的过程在专利法的整个历

16、史发展过程中, 利益平衡始终是专利法发展的主旋律。从 1883 年最早 涉及保护专利权的巴黎公约到1995 年 WTO 成立时生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确立的目的是促 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 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 使用者互利, 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历史告诉我们, 一个国家能够通过制定适当的专利制度 , 以利于学习技术 , 促进其工业化目标的 实现。从各国的专利制度发展历史来看,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对专利权的保护强度成正比关系。即在同一时期内,发达国家对专利权的保护程度要强于发展中国家。这一方面是出于本国经济技术发展的需 要,另一方面也是发达国家借以在国际市场上掠夺发展中国家资源的一种策略。近年来,发达国家通过 不断地制定和修改知识产权立法,导致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不断扩张,逐渐将其演变成为它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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