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3万吨缩醛系列精细化学品0.5万吨电子专用材料项目环评报告批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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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环函202266号关于安徽新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3万吨缩醛系列精细化学品及0.5万吨电子专用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安徽新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年产4.3万吨缩醛系列精细化学品及0.5万吨电子专用材料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安徽新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3万吨缩醛系列精细化学品及0.5万吨电子专用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并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一、项目拟在黄山市循环经济园A区紫金路(东经118度22分37.282秒,北纬29度50分16.470秒)进行建设。根据黄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年产4

2、.3万吨缩醛系列精细化学品及0.5万吨电子专用材料项目符合精细化工产业定位的复函,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精细化工产品分类,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定位。项目总占地约58.7亩,总建筑面积20786.8平方米,项目总投资53002.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29万元,主要新建1栋综合楼、2座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设置4条电子专用材料生产线,2#生产车间设置1条中间产品55%甲醛生产线、5条缩醛系列化学品生产线,配套建设罐区、综合库、甲类库、丁类库、脱盐车间、尾气焚烧装置、循环水站、空压制氮等公用、辅助、储运以及环保、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年产4.3万吨缩醛系列精细化学品及0.5万吨电子专用材料

3、。二、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污水分质处理,污水管网须管廊架空布设。高盐废水经“中和+三效蒸发脱盐(1套300t/d)”设施预处理,含甲苯真空泵排水经过滤、树脂吸附脱附系统预处理(规模50t/d),含甲醛废水经“碱反应法”预处理(规模100t/d),以上废水预处理后同其他低浓度废水一并进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规模700t/d)经“水解酸化+一级好氧+沉淀”工艺处理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1中水污染物间

4、接排放限值及园区协议接管限值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再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徽州区污水处理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3间接排放限值。废水中甲醛污染物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3排放限值。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安装并联网流量、COD、氨氮自动监测设施。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应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浓度限值,环氧氯丙烷、氨气、硫化氢、甲苯、甲醛、

5、甲醇、氯化氢、TVOC等因子应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的推荐的标准值。生产产生的各种废气应收集处理,1#生产车间含甲苯、环氧氯丙烷、甲基异丁酮废气各自通过“冷凝+一级树脂吸脱附”处理,三效蒸发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水洗,固定顶有机物料储罐呼吸废气采取氮封、气相平衡管后与内浮顶有机物料储罐呼吸废气通过管道收集后经一级碱洗,以上废气经预处理后同危废库废气、1#车间其他有机废气一并通过“除湿+炭纤维吸附系统”处理后经不低于25m高排气筒排放;工业盐烘干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经“水洗+除湿

6、+二级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后并入1#车间有机废气排气筒;2#车间所有工艺废气(甲醇、甲醛、其他有机废气等)经密闭(半密闭)收集、负压输送到尾气焚烧炉焚烧后经不低于25m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预处理站)废气经加盖密闭、污泥烘干废气经封闭负压收集后经“碱洗+生物滤池+除湿+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不低于25m高排气筒排放;1#车间投料及包装含尘废气经集气罩负压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不低于25m高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燃烧废气配备低氮燃烧器经不低于2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依托本公司紫金路16号厂区危险废物焚烧废气经“SNCR脱硝+急冷吸收塔+初步文丘里除尘+二级洗涤脱酸除尘+湿式电除尘+活性炭吸附

7、”后经50米高排气筒排放。电子专用材料环氧树脂生产排放的颗粒物、环氧氯丙烷、甲苯、酚类、非甲烷总烃、氯化氢、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缩醛生产排放的颗粒物、NOx、甲醇、甲醛、非甲烷总烃等参照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及表6、表7标准限值;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特别排放限值和收集处理系统要求、监控要求及各项控制要求;NH3、H2S应达到

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和表1中厂界标准值;天然气导热油炉燃料废气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应达到2019年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限值要求;危险废物焚烧炉废气排放应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标准。厂界外600m为公司的环境防护距离。该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有医院、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3.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

9、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规定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场所,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对环氧树脂生产产生的工业盐进行检测,符合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团体标准 环氧树脂副产工业氯化钠(T/CPCIF0068-2020)的作为副产品出售,不符合环氧树脂副产工业氯化钠标准的作为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特别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配套建设专用危险废物临时储存设施,配备专用储存容器进行收集,精馏釜残、滤渣、污水处理站污泥、三效蒸发脱盐废液、废活性炭依托本公司紫金路16号厂区危险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其他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

10、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4.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应落实报告书中分区防渗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措施和其它区域的一般防渗措施,对监测井进行维护,定期对地下水水质开展监测,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类标准,建设用地达到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防止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确保项目区域的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

11、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类噪声源采取必要的隔声、减震、消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生产过程中四周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6.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防范环境风险的配套设施的落实,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废水能自流进入事故应急池;在生产中要严格执行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做好运输、贮存和生产等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切实加强环境风险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能正常投入使用;一旦出现事故隐患或地下水、土壤异常等环境危害事件,应立即按照

12、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包括停止生产,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7.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8.施工期应按报告书要求及相关规定落实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固体废物管理,确保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三、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项目应从运输、储存、生产等环节全过程抓好安全生产,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建设、运行和维护各类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四、项目建成投运前必须对其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的环境敏感建筑

13、进行拆迁安置。五、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7.360t/a、NH3-N 0.736t/a;SO2 0.095t/a、氮氧化物 4.160t/a、烟(粉)尘 1.076t/a、VOCs 10.860t/a。六、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减少碳和污染物排放。七、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八、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才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九、国

14、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颁布新要求的,执行新标准和新要求。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申领排污许可证。十一、该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十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法严格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法定许可后方可开工。十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黄山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6月27日抄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徽州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徽皖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7 日印发-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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