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条例第一条 为激发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充分调动学 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学 校实行奖学金制度第二条 我校设立以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为龙头 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为有效资助,以综合奖学 金为主要形式、以单项奖学金为补充的奖学金体系,并逐步增加 奖金的种类,扩大奖学金的评定比例,提高奖学金的奖励额度第三条 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及评选比例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按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则优发放 国家奖学 金评选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 各二级学院可制定具 体实施细则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按山东省学生资管 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等额评选二、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按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则优发放 省政府 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 各二级学院可制 定具体实施细则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按山东省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等额评选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则优发放 国家 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 各二级学院 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按山东省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等额评选 (约为在校二、 三年级学生人数的 3%)四、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则优发放 省 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 各二级 学院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按山东省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等额评选五、综合奖学金学生综合奖学金按学生综合成绩则优发放 学生综合测评办法由 教育教学部制定,各二级学院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 1000 元,按在校学生人数的 2%评定(不含 一年级新生);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 500 元,按在校学生人数的 5%评定(不含一年级新生);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 200 元,按在校学生人数的 20%评定(不含 一年级新生)六、单项奖学金(一)科技成果单项奖 科技成果单项奖按学生获奖级别认定发放, 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科技成果单项奖每人每次 200—500 元二)技能技术单项奖 技能技术单项奖按学生获奖及技能技术等级认定发放, 具体实施 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
技能技术单项奖每人每次 200 元三)学习单项奖 学习单项奖按学生考试成绩及学习竞赛获奖等级认定发放, 具体 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学习单项奖每人每次 200 元四)社会活动单项奖 社会活动单项奖按学生参加社会活动成绩和效果评定发放,具体实 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社会活动单项奖每人每次 100 元五)人体特长单项奖 文体特长单项奖按学生获奖等级认定发放,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文体特长单项奖每人每次 100 元六)社会道德风尚单项奖社会道德风尚奖按学生突出事迹等级认定发放, 具体实施细则由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社会道德风尚单项奖每人每次 100—200 元七)学习进步单项奖 学习进步单项奖按学生进步程度评选发放, 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学习进步单项奖每人每次 100元,每学年评选 100 名八)文明标兵单项奖 文明标兵单项奖按照学生在校期间文明表现评选发放, 具体实施 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文明标兵单项奖每人每次 100元,每学年评选 100 名九)宿舍文明标兵单项奖 宿舍文明单项奖按照学生在校期间的宿舍内文明表现评选发放, 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
宿舍文明单项奖每人每次 100元,每学年评选 100 名十)社会公益单项奖 社会公益单项奖按照学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评选发放, 具体 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社会公益单项奖每人每次 100元,每学年评选 100 名十一)爱心孝心单项奖 爱心孝心单项奖按照学生对社会、 父母奉献爱心孝心情况评选发 放,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爱心孝心单项奖每人每次 100元,每学年评选 100 名十二)创新创业单项奖 创新创业单项奖按照学生参加学校创业项目、 个人创业及创业计 划大赛获奖情况评选发放, 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 定创新创业单项奖每人每次 200 元十三)服务学习单项奖 服务学习单项奖按照学生参与服务学习活动表现情况评选发放, 具体实施细则由服务学习中心制定服务学习单项奖每人没次 100元,每学年评选 100 名 (十四)单项奖中集体项目获奖的按照获奖等级奖励获奖团队, 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第四条 各类学生奖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在每年 11 月底前完成 获奖学生名单由各二级学院提交,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校长 批准,财务资产部通过银行卡统一打卡发放。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 金、校级综合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可以兼得, 单项奖学金间可以兼得第五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 政府励志奖学金、 校级综合奖学金作为评选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的必备条件第六条 本条例自修改下发之日起执行, 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负责解释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实 施办法 为激发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 全面发展,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 {2007} 41 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 管理实施办法》(财教 {2007} 90 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 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 {2007} 37 号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 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鲁财教 {2007} 35 号印发)、《教育部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函 {2010} 16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鲁学助 {2012} 11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 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 用于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保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省政府奖 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 象,未受任何处分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四)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学年度内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 (计算方法见《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平定办法》 )在 本年级或本专业排序均名列前茅 (国家奖学金最低要求学习成绩与综 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 10%,省政府奖学金最低要 求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 15%,且均无不 及格科目),按照排名先后及名额分配分别确定享受国家奖学金或省 政府奖学金初选人员名单五)在校期间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六)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了 前 10%,但均位于前 30%;省政府奖学金推荐人选学习成绩或综合测 评成绩排名超出了前 15%,但均位于前 30%,则要求必须在道德风尚、 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 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 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 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 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 、El、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 专家鉴定)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 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 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 为我省争得荣誉 非体育专业学 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 集体项目前二名; 高 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 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 集体 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 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 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 主要演员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 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全国十大杰出青年、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或获山东 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 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 山东省青年五四 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七)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第四条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的我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有 资格提出申请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 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学生, 不再推荐申 报省政府奖学金; 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 不再享受国家励 志奖学金、 学校校级奖学金及优秀贫困生资助金, 但可以申请并获得 国家助学金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省政 府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同步,均在每年 9 月开始受理申请 , 当年 10月 31 日前评审完毕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申请条件进行公告,并组织学生办理申请手续学生可根据奖学 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 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 份,《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第八条 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及省政府 奖学金名额分配计划,按学生比例向各二级学院分配名额各二 级学院成立本部门学生资助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和 评议小组,在正式确定初选获奖学生名单之前, 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申请条件确定入围人选,并优中选优组 织评审,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
第九条 将合格学生申请审批表及《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 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 《普通高等学校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 生审核名单汇总表》按规定时间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将 初审合格学生信息输入到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校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在额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审核无误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并在校内进行 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 10月 20日前, 将有关材料上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将资金全部拨付给学校财务资产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汇总制表后,由财务资产部统一通过银行卡打卡发放 颁发国家、 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