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学法学规复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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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枢纽建设指挥部学法学规复习重点(内部资料,不得外传)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

2、产知识和管理能力。7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9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10.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1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

3、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16、生产经

4、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17.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1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19.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20.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

5、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21.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22.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23.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24.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

6、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25.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26.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28.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

7、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9.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0.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1.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

8、全的物品。3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3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34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 10 米35.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3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3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下同)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 100

9、0 米 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3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桥长 100 米 以上 500 米 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 500 米 ,下游 2000 米 。 39. 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 1000 米 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 1000 米 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40. 铁路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41.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

10、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42.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防止车辆进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4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44. 铁路与道路交叉处的有人看守平交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平交道口路段标线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警示标志。45. 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者装载物掉落时,应当立即将故障车辆或者掉落的装载物移至铁路道口停止线以外或者铁路线路最外侧钢轨 米以外的安全地点。46. 履带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

11、应当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并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47.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在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自动闭塞供电线路和电力贯通线路等电力设施附近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志。48. 铁路机车车辆和自轮运转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49.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等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50.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51.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52.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

12、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 1 米 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挖砂、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 53.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在杆塔、拉线周围 20 米 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5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55. 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器材、工具和安全检测设备,实行产品强制认证制度。56.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57.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

13、、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58.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从列车上抛扔杂物59.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60.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标志、用地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61. 发生重大、特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铁路管理机构、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62.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

14、程质量负责。63.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6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65.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66.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6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68.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69.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15、;70.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7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72.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73.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 质量检验和记录。7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75.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7

16、6.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的人员,不得上岗。77.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78.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79.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80.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81.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8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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