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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纳税人关注哪些涉税问题2014-06-16 融资租赁圈 “营改增”后,有关融资租赁行业相关税收政策历经了财税201337号文件到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变化。纳税人对融资租赁销售额、扣除项目和开票方式相关问题关注度较高。广西国税从来电咨询中提取了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 税收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
2、咨询热点 1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如何确定增值税销售额?税率是多少?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 从事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如何确定增值税销售额?税率是多少? 财税2013106
3、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3 从事融资租赁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
4、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从事融资租赁的纳税人可以在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 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融资利息可以直
5、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5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需要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6 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固定资产,根据相关规定需向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企业该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是否需要计算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
6、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向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出售资产的行为,即使根据相关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后,也不属于税收上的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都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7 A企业将资产以100万元价格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B,同时A企业以120万元向B企业回租了设备。此项租赁行为中,B企业取得的120万元应如何开具发票?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但上述文件对于差额部分的开票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因此,B企业取得的100万元本金部分,只能开具普通发票;B企业取得的20万元差额部分,按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