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处理模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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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園處理模式 校園政策擬定後,下一階段是依據該政策,由各校根據該校可取得之資源,並與其已發展之特殊機制結合,發展出各校的處理模式,俾發揮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政策之最大功能。校園處理模式包括根據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發生的處理流程,可分為危機處理模式、輔導轉介流程及通報申訴制度。(一)危機處理模式透過危機處理模式,學校能及時因應處理性騷擾、性侵害事件,不致使受害者持續受害,同時也隔絕加害者更進一步的侵害行為。加拿大一間學校(the Canadian Outward Bound Wilderness School)所發展的性侵害危機處理草案指出危機處理的項目主要為下列幾項:評估情況(assessing

2、the situation)、將訊息傳達給適當的教職員、採行隔離措施(implementing evacuation procedures)以保護受害者遠離加害者、將性侵害事件告知法令執行人員、通知家庭成員及保密措施的妥善執行(Talbot, 1992)。處理性侵害之第一階段需先確定受害者處於安全無虞之狀況,並基於保密原則,評估受害者的情緒與安全,蒐集該事件之證據。如邁阿密大學提到其性侵害回應小組在接獲受害者求助時,首先需確定受害者目前的處境安全無虞,並進而詢問受害者所需要之協助,如是否需要任何相關資料?是否考慮舉報?除此之外,協助者需支持受害者,平撫其情緒,並依受害者意願提供陪同就醫等服務。

3、Capuzzi(1988)在協助處理受害者的情緒時,協助者應以不責備、不批判且具有支持感的聆聽者,協助常有負面情緒反應的受害者。(Capuzzi,1988)為確保受害者之身心受創程度,就醫治療是很重要的部分,無論受害者是否決定提出告訴,尋求醫院協助,可提供必要的醫療,如檢查是否有感染性病之危險或進行避孕措施。另外,就醫時所進行的檢驗,也可提供作為將來蒐證的證據。邁阿密大學強烈主張受害者應前往強暴治療中心(Rape Treatment Center)接受檢驗,無論未來是否提出告訴。接受檢驗提供受害者更多回應該性騷擾(侵害)的方式。這是因為事件發生時,通常無第三人在場,小心收集事件發生的證據,保留

4、任何可證明事件發生的證據,如掙扎後所留下的破片和抓痕或強暴後的精液、血液等,對後續處理有很大的幫助;如果是言詞性的騷擾,則可錄音存證。(王麗容,1998b)(二)輔導轉介流程輔導轉介流程,可由需求面受害者和加害者兩方面加以考量。輔導受害者時,學校會根據受害者的狀況,決定是否轉介校外單位,以國內的台灣大學為例,其處理申訴案件之專門委員會(性別歧視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會在申訴處理結束後,視被害者之需要轉介其至專責機構進行身心輔導或治療。輔導受害者時,輔導者應以辯護者(advocate)立場了解受害者的個人歷史背景,並進行狀況評估。根據該評估結果,選擇適當方式協助受害者使其增權(empowermen

5、t),並給予支持,同時提供資訊協助受害者,使其不覺孤立或自責(Bergman,1992)。研究指出團體治療法通常是協助受害者較好的方式,因為學習階段中,受害者和朋友的親密度往往超過家長和老師等長輩,使大部分受害者傾向對同儕團體求援,如何發揮同儕團體的輔導效果不容忽視(Robbin, 1992)。目前工作坊多應用於性騷擾、性侵害事件的預防部分,應可考慮擴展其服務內容。(詳細的輔導制度之建立,見本書輔導暨介入篇)至於加害者的輔導上,應該先行探討校園性騷擾加害者的形成原因,方能對症下藥;根據一份研究報告指出,大概有以下幾種原因:(1)過分的壓抑參與合宜的社交場所,性的能量沒有正常的抒解管道;(2)父

6、權的意識型態之推波助瀾;(3)過度的暴露在不良性刺激中而無法控制;(4)吸收錯誤的性知識;(5)性騷擾事件為因應其長期壓力的反或因早期有性傷害創傷的經驗:(6)缺乏與異性社交能力,在被排拒下的反應。(陳若璋,1996)另根據國外研究指出,有五個重要的區辨潛在騷擾者之警訊,可供學生及學校參考:(1)歧視看待女性,並認為女性本就應該順從、依賴的人;(2)喜用污衊性言語、立論評論女性的人;(3)濫用藥物或酗酒者;(4)過度壓抑自己情緒與感受的人;(5)低挫折容忍力或處理壓力有困難者。(Friedman, Boumil & Taylor, 1992)近來國外提出強制輔導的策略,強制輔導是指案件成立後,

7、學校行政人員集結加害者之導師、家長、輔導人員或校外的精神科醫師形成一處理小組,透過加害原因及手法的了解,訂定一套輔導計畫,強制要求加害者參與此輔導計畫,並定期評估其成效。輔導內容主要為:學習建立尊重異性及理性的概念、提供性知識的課程、針對其被異性拒絕後的憤怒提供自我肯定訓練、學習控制憤怒、處理壓力的技巧,至於情況較嚴重的強暴犯,可施以嫌惡療法或認知行為療法。目前,台灣學校系統並沒有由校內集結校外資源提供強制輔導的策略,建議國內可對此做法進行審慎的評估,使學校也能推行適用於加害者的輔導計畫,例如可採行以下的措施:(1)學習建立對異性尊重及理性的信念;(2)提供性知識課程;(3)針對其被異性拒絕後

8、的憤怒,提供自我肯定訓練;(4)針對其缺乏與異性交往的能力,提供社會技巧訓練;(5)學習控制生氣的技巧(如鬆弛訓練);(6)學習處理壓力技巧(以角色扮演或演戲方式,找出施暴時的特殊循環模式);(7)對嚴重的強暴犯,甚至可以實施嫌惡治療法或認知行為治療法。(陳若璋,1996)國內校園之輔導轉介流程,尚屬發展階段,關於校園內輔導單位的弊端,張金水(1996)提出其看法,認為目前輔導人員專業技巧不足,教育部對輔導主任任用專業資格限制的取消,使輔導工作無法達到專業化。如輔導老師重理論卻缺乏實務技巧、輔導主任流於其他單位降調或過渡的休息站。另一方面,輔導室工作量超過負荷,如承辦營隊搶救未升學、未就業的畢

9、業生,以致沒有餘力做好基礎核心的輔導專業工作。另外,校長對未能立見其效的輔導工作,普遍的不支持,也使輔導室的人員配置及經費使用與其他處室相差甚遠。最後,應參考歐美諸國明訂臨床工作人員在遇到對自身及他人有明顯傷害意圖之個案時,需放棄保密原則,向適當之機構進行通報,建立所謂的責任預警制度(the duty to warm ),以達到防患未然之目的。(三) 通報申訴制度 依據國外大學實施經驗及學者的研究報告,關於通報申訴制度,可以歸納如下:(王麗容,1998b)1.通報制度校園內性侵害事件對學校安全有很大的威脅,學校要求其教職員有責任立即舉報任何性侵害事件(根據學生有知的權利及校園安全法則之規定,但

10、不得強制受害者舉報校方。如邁阿密大學要求凡被告知校內任何性侵害事件者,應通報校內24小時負責維繫學校安全的公安部門(Public Safety),但其教職員或處理人員不得強迫受害者舉報校方或執法單位,如果受害者舉報校方或執法單位,學校有義務通知未成年學生之家長此性侵害事件。雖然學校的教職員對性侵害事件有舉報校方的義務,但舉報時,應注意受害者人身份資料之保密,以保障其保密原則。而特別處理機制內之人員,更必須基於保密原則,提供其服務。2.申訴制度申訴制度包括非正式申訴與正式申訴制度,非正式申訴是指以正式申訴規定之外的方式與管道處理性別歧視、性騷擾與性侵害事件。非正式申訴的處理單位通常由相關行政單位

11、或教育部門負責,如肯定行動委員會(Affirmative Action Office)、適當人事單位、公安部門(Department of Public Safety) 、研究所所長或單位首長、學生投訴單位(Office of Ombudsperson)、學生事務單位(Office of Student Services)、特別處理中心人員、女性教育中心(Center for the Education of Women)或老師。有些學校還會針對議題的敏感度,規定處理人員的資格,如密西根大學指出任何校區或單位至少有一人為女性非正式申訴人員。學校的教職員生皆可透過非正式管道向上述人員提出申訴,處

12、理人員將根據申訴者的意願及不同的申訴狀況,以不同的方式處理其申訴。如果申訴者僅願意向處理人員表明身分,卻不願意曝光時,小組成員需將該申訴案列為機密檔案,並提供申訴者各種校方處理申訴方式的資訊,同時採取措施避免未來類似事件的發生。若申訴者願意署名,但希望以非正式申訴管道處理該問題,處理人員可建立署名的檔案資料,並直接與被告申訴雙方溝通,提出其建議。如果一群人提出公開場合的性騷擾申訴(如教師在課堂上發表具侵犯性之言論),或收到針對同一人的不同申訴時,處理人員可在不揭露申訴者的情形下,知會被控者。正式申訴是申訴者根據學校性騷擾政策中規定的方式,向其處理單位提出之申訴。有些學校根據申訴者身分訂定不同的

13、正式申訴管道及方式,有些學校則以全套系統提供校內所有教職員生正式申訴之用。如普林斯頓大學根據教職員與學生的身份不同,由兩個不同的單位處理,教員/學生紀律小組(The Faculty/Student Subcommittee on Discipline)及教職員性騷擾處理小組(The Faculty/Staff Sexual Harassment Panel),前者處理與學生相關的性騷擾或性侵害申訴,後者則處理教職員間的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一般的正式申訴提出方式是以書面資料向學校規定的處理單位提出;也有些學校接受口頭正式申訴。東部高中聯盟規定,學生需以制式正式申訴表格,向學校監督機關或其職務指定

14、單位提出書面申訴。而國內學校通常接受書面或口頭的申訴方式,如台灣大學及清華大學均規定可以正式具名之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小組提出申訴。學校處理正式申訴單位,通常是學校中具有獨立權及相當地位的單位;如普林斯頓大學規定由教授會長、研究所所長、各科系系主任及學生事務及人力資源部門之首長負責處理正式申訴制度。正式申訴處理單位需根據正式申訴之提出,判斷是否有必要繼續進行調查,若有必要,該申訴案即進入調查階段。調查階段將由原調查小組或原正式申訴處理小組進行調查,學校傾向採用一全新受訓的調查者或調查小組,處理正式申訴事件。因為調查者須對該議題有相當認識,並熟悉如何執行調查事件、決定相關人員或證人的可信度,這些都

15、需要事前的特殊訓練。如果調查小組包含兩性代表,處理時可透過男女性對性騷擾本質不同的看法,及人們對男女性的不同反應,增加其多變性(Bernice, 1997)。另外有些學校還會根據申訴或被告者身分,納入與其身分相同的調查者。如密西根大學允許申訴者選擇其相同背景之代表參與調查。由原正式申訴處理小組負責進行調查的學校,如台灣大學在教職員生代表組成的性別歧視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內設置申訴專線和信箱,接受學生申訴後,於7日內展開調查,並於30天內完成調查,結束後由委員會製作裁決書送交當事人。另如中興大學則在事件發生後,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各處室主任及各單位主管組成的臨時小組,負責處理校園內突發之緊急重大事件

16、,並執行後續的調查。還有些學校則要求正式申訴處理單位於調查結束後,製作報告轉交決議單位,以清華大學為例,該校規定正式處理單位在調查結束後,向校園安全防護委員會提出報告,並根據教職員生不同的法則,裁量結果處置。調查小組在正式申訴案件進入調查階段時,需注意維護申訴及被控雙方權利。調查前,為保障報控者的權益,調查小組必須通知被控者有關申訴案的相關資訊,如申訴者姓名、投訴之具體內容,調查結束前也須提供被控者答辯的機會。調查進行中,若調查小組認為有第三者協助釐清案情需要,必須通知申訴及被控雙方此項訊息。另外為保障申訴者權利,調查者在案子進行時,需與申訴者保持聯絡,並告知其後續發展。調查結束後,調查者根據身分不同之被控者給予處分,通常由調查者在調查後提出建議之處理方式,並作後續追蹤。如清華大學依國立清華大學學生獎懲辦法及學生特殊專案輔導辦法,對學生提出懲戒;對教職技工之懲戒,情節輕者,得強制接受心理輔導及兩性相關課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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