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宁市郁勃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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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转让合同: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宁市郁勃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8日,郁勃公司与两面针公司,就两面针公司使用郁勃公司的技术进展祛斑药物配方及面膜产品的生产、销售,签订了技术合作合同,合同商定了技术合作的范围、技术的指标和参数、技术实施的范围、方式、期限、合作利益的安排、合同的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郁勃公司依约向两面针公司交付了该合同所涉及的全部技术资料及有关手续,并帮助将“七芷红祛斑面膜”卫生许可证变更到两面针公司名下。两面针公司也依约向郁勃公司支付了40万元的预付金。2022年1月4日,两面针公司以郁勃公司供应的技术无法到达合

2、同的要求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向郁勃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要求解除合同。郁勃公司于同年5月31日复函称,郁勃公司对两面针公司自行小试产品消失的质量问题不担当责任,两面针公司应担当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两面针公司收到该复函后未予答复。郁勃公司于同年6月19日向一审法院起诉,两面针公司则提起反诉.庭审中,双方均同意解除技术合作合同。一审法院认为,郁勃公司与两面针公司签订的技术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成立以后,两面针公司未履行其义务(正式生产祛斑面膜),以按郁勃公司供应的配方及技术生产出来的祛斑面膜在保质期内存在分层、变色、气胀、变味、分水等现象为由,不愿连续履行该

3、合同,并通知郁勃公司解除合同。依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见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担当举证责任”的规定,两面针公司应对其提出的“按郁勃公司供应的配方及技术无法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及无法进展正常的生产,故依据合同商定自己可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而担当举证责任。虽然诉讼中两面针公司供应了配方试验单及其照片,但因该证据(即配方试验单),既没有郁勃公司认可的人员签名,也没有两面针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名,存在重大瑕疵,故不予采信。另外,其照片中的物质,看不出是何物,该照片同样不能证明按郁勃公司供应的配方及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不合格。

4、由于两面针公司现供应的证据尚缺乏以证明其所主见的事实,故应当担当不利的法律后果及举证不能的责任。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现两面针公司明确表示其将不再履行合同,且又无正值理由,已构成明示毁约,应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双方合同的商定,郁勃公司要求两面针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有理、有据,予以支持。由于庭审中双方已同意解除合同,以及两面针公司同意停顿使用生产肤郎祛斑面膜(原名七芷红祛斑面膜)的全部相关技术,并将该面膜的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名称转回郁勃公司名下,将产品名称恢复为“七芷红祛斑面膜”,并对该技术担当永久保密义务,依法应当准许。两面针公司反诉郁勃公司应退回预付金40万元一节,缘于两面针公司尚

5、未正式生产祛斑面膜,所以,不存在该产品的利润分成之事实,郁勃公司应当将其收取的40万元预付金退回给两面针公司。两面针公司反诉郁勃公司退回预付金40万元,理由成立,予以支持。郁勃公司以其因技术转让而无法生产,致使自己所患病的实际损失远远大于200万元而拒退,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和支持。两面针公司反诉郁勃公司赔偿其购进材料损失费16292.30元,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其次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一、解除郁勃公司与两面针公司于2022年 11月 28日签订的技术合作合同; 二、两面针公司停顿使用生产肤朗祛斑面膜

6、(原名七芷红祛斑面膜)的全部相关技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产特别用途化装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生产企业名称转回郁勃公司的名下,将产品名称恢复为“七芷红祛斑面膜”,并对该技术担当永久保密义务;三、两面针公司向郁勃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四、郁勃公司退回两面针公司预付金40万元;五、驳回两面针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案件受理费20510元,其他诉讼费4502元,合计25012元,由两面针公司负担;反诉费8750元,其他诉讼费 1951元,合计 10705元,由郁勃公司负担10000元,两面针公司负担705元。上诉人两面针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l、一审法院没有对合同所涉及技

7、术隐秘是什么性质的技术隐秘作全面的了解,被上诉人的技术隐秘不具备直接投入生产转化或产业化的条件,按工业品产业化生产的客观规律,上诉人必需进展产品中间试验和工业规模化生产的试验,上诉人试验室小试就是中间试验的一个环节,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履行正式生产祛斑面膜的义务,不符合客观事实。2、一审质证过程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配方试验单并不否认,仅仅提出了上诉人局部配方试验单擅自更改了配方,并称是在没有被上诉人的指导下进展的,但对上诉人进展小样试验是成认的;至于照片问题,虽然看不出是何物,但是结合配方试验单就能看出结果,它们之间是相互印证的,一审法院不采信上诉人的证据无法律依据。3、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对试验失败的抗辩是不能成立的。依据双方签订的技术合作合同的性质,被上诉人的技术隐秘转让属产品生产技术的转让,但被上诉人供应的技术资料并不完整,上诉人必需进展中间试验,被上诉人在一审质证过程中成认上诉人供应的证据3、4、5,而这些证据就是上诉人试验过程中遇到问题向被上诉人询问后,被上诉人变更自己的技术资料反应给上诉人的,上诉人不是单方试验,而是在被上诉人参加下的试验。中间试验包括样品试验、批量生产的质量稳定性试验与优化参数再现性试验和牢靠性试验,上诉人变更配方是优化参数再现性试验的内容,并不违反产品工业化转化的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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