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租赁期末复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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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习重点: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的本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表现:信托的前提是财产权、信托的基础是信任、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信托收益按实际收益计算(案例P4)、信托体现的是多边信用关系信托财产名义上所有权转移,实质上不转移。 还有广义信托财产包括本身和收益。1 信托客体,既包括原有信托财产,也包括增值财产,通常称前者为信托财产,后者为信托收益。名义上财产多有权的转移,实际上还在委托人手中。2作为信托之标的物的归受托人占有并由其为受益人利益或者为实现委托人的特

2、定目的管理或处理的财产。3信托设立时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是否意味着受托人实际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受托人获得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有权对财产进行一定的管理与处分,受益人享有财产的收益权。而所有权仍归委托人所有。信托与银行贷款、委托代理的区别联系PPT上有(一)信托与银行信贷的区别1. 本质不同。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银行信贷“以偿还写付息为条件的资金借贷活动”2.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信托是多边信用关系,而银行信贷中的银行与借款人或贷款人是双边信用关系。3. 基本职能不同。信托是财务管理职能,代人理财,信贷是融通资金。4. 业务范围不同。银行信贷主要是融资,而信托可以把融资和融物结合起

3、来。5. 融资方式不同。信托直接融资,银行间接融资.6. 收益分配不同。信托中受托人的收入是固定的,而银行的利息收益,除了给付存款利息后,可以有较大的余地。7. 承担的风险不同。信托是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风险, 而银行信贷是由放贷银行承担风险.8. 清算方式不同。信托财产不同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一旦信托机构因经营不善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而要交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继续管理,以保护信托财产免受损失。而银行存款则是银行的负债,银行贷款是银行的资产,一旦银行破产,存贷款等业务所涉及的财产则要作为破产财产,统一参与清算。(二)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1.当事人不同. 信托是三方当事人, 而委托代理

4、是两方当事人. 2.成立的条件不同。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必须要有确定的、合法的信托财产。3.财产的所有权变化不同。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委托代理的财产所有权不转移。4.财产的性质不同.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自身财产相区别,在发生债务关系时,信托财产能受到保护。在委托代理业务中则不同。5.受托人掌握的权限不同。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在执行过程中, 一般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监督,而在委托代理业务中,代理人则需要接受被代理人的监督。6. 期限的稳定性不同。信托行为一经成立,原则上信托契约不能解除。而委托代理关系,被代理人可随意撤回代理关系。公益信托概念及目的、特点(与私益信托及

5、公益法人比较)-当事人包括五个方面,后两个方面联合有事。论述,有案例,概念、知识点,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比较。1 概念:将不同委托人提供的资金有效地运用于公共福利事业的一种信托方式。委托人(捐款人)为了公益目的,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或运用捐助的款项,使该笔资金得以有效地运用于某项特定公益事业。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为将来不特定的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2 特点与私益信托比较:(可能论述) 1.目的不同:公益信托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私益信托是完全为委托人自己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 2. 受益人确定性不同: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公益信托在设立时只是规定受益人的范围,而每一时期

6、具体的受益人要根据契约规定的收益条件确定。私益信托的受益人是在设立信托时就确立的,不管该受益人是个人还是社会团体。 3.设立手续不同: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私益信托的设立是以信托行为为依据,只要有了契约或遗嘱等信托文件后,信托关系即可成立。 4.监督不同:公益信托要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私益信托主要受法律监督。 5.终止不同:公益信托不得中途解除合同,信托终止时,由公益事业管理部门代管。私益信托可以中途解除契约,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所有。与公益法人比较: 公益法人和公益信托都是为公益事业服务。1. 设立方式不同:公益法人必须取得注册登记, 而公益信托则不必.2. 运作方式不

7、同:公益法人有专职董事和职员, 而后者没有.3. 存续限制不同:公益法人是以永久性设立的, 开销较大,而后者正好相反.4. 财产运用不同:公益法人一般有最低财产额的限制,原则上不允许处分其基本财产;后者的受托人对财产的运用弹性较大.5.适用的法律基础不同:公益法人受民法的限制, 而公益信托主要受信托法限制.公益信托主体(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信托监察人、受益人、经营委员会。 (一)委托人:公益法人必须不违背其章程规定,才能成为委托人。 (二)受托人:个人和法人均可,多为信托公司.受托人除了完成信托财产的管理等私益信托共有的事务外, 还有特殊的事务: 如,编制事业计划、收支预算和决算、

8、募集赞助人、提供资助金、与信托管理人、经营委员会、管理机关联络,编制信托事务和财产状况的公告.(三)受益人:是将来的、不特定的、多数的社会大众。 多半是以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公共法人等为受益人。(四)信托监察人:因为信托受益人不确定,为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设置信托监察人,负责监督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五)经营委员会:由与信托目的有关领域的有识人士组成,负责公益信托目的的把关,向受托人提建议。财产监护信托概念 加 对受益人的责任,主要是对弱势群体的责任。是信托人(机构)接受委托为无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的财产担任监护人或管理人的信托业务。 表面上是财产监护,但是目的在于护养人,如未成年

9、人的教育、培养,老年人或重病者的治疗、康复等。与财产管理信托存在区别。A.主体委托人:被监护人的父母亲友、法院指定或其自己等。有时是其本人。受托人:通常就是监护人。一般由法院指定。多由信托机构担任。受益人:为被监护人。(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两类)B.客体 :即信托财产(被监护人的财产)。财产管理信托具体的保管、处分等。管理信托掌握信托财产的目的,于保护财产的完整、维护财产的现状,不变更财产的方式或形态,并收取是项财产的固有收益和应支付的必要费用。做到这种财产不致有任何损失,这就是管理信托,或称财产管理信托。监护信托与财产管理信托有明显的区别。前这种在对人的责任,如对未成年被监护人的教育与培养,对

10、禁治产人的辽养与康复等。当然,既然要养护人,管理其财产也是当然的。财产管理信托则重在对物的责任,即接受信托财产对其进行管理和运用。?遗嘱信托概念、比较遗嘱信托与遗嘱联系遗嘱信托:是根据个人遗嘱而设立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信托业务员,是身后信托。A.主体:委托人:具有遗嘱能力的遗嘱人。受托人:根据遗嘱而指定的受托人受益人:若在遗嘱人死亡之前被指定的受益人已死亡则遗嘱信托不能生效。B. 客体:遗嘱信托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的财产C. 种类:遗嘱执行信托和遗嘱管理信托。(遗嘱执行信托是死者(遗嘱人)生前对其死后遗产处分及其他事项做出安排,并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遗嘱管理信托是受托人接受遗嘱人

11、或法院的委托,在某一时期内代为管理遗产的信托业务。)遗嘱:1)定义: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2)遗嘱的特征:-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设立遗嘱是遗嘱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是要式的法律行为。(遗嘱必须具备满足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做出,不能由他人代理。3)遗嘱人的有效条件: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在我国,遗嘱能力是指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

12、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表决权信托即商务管理信托,是指公司股东依据他们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信托契约,将他们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中行使约定的权利,通过选举董事或其他方法,以控制公司业务活动的一种制度设计。信托在国外的基本发展情况主要是现状。可能出论述。阶段不用看 (一)信托业在英国的发展英国是最早开展信托业的国家。从受托主体看,英国的信托业的发展贯穿“个人-官选个人-法人”这一主线,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非营利性的个人信托时期(13C-19C中) 有偿的法人信托时期(19C末-20

13、C初) 1886年,伦敦信托安全保险有限公司,是英国最早开展法人受托的机构。 营利阶段(20C20S后) 1925年,英国颁布法人受托人条例,真正确立了由法人办理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信托。目前,英国金融信托业仍以个人受托为主,业务量占全部信托业务的80%以上,信托的内容多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信托标的物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为主。因此,英国建立的信托业务制度可以说是民事信托业务制度。英国的法人受托业务主要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兼营,专营比例较小。除此之外,英国证券投资信托得到很好地发展。英国较常采用的是“养老基金信托”、“投资信托”和“单位信托”。(二)信托业在美国的发展美国从英国引进,是全球信托业

14、最发达的国家。主要经历三个阶段: 保险公司兼营信托业(18C末19C初开始) 如1822年成立的农业火险及放款公司(被认为是美国信托业的鼻祖) 专营信托机构的建立 1853年,纽约成立了美国第一家专门的信托公司美国联邦信托公司 信托业的发展与创新阶段 1913年,银行兼营信托业务促进了信托业的发展壮大。 二战后,国家加大干预经济的调节力度,促使信托创新,如公司债券信托、退休和养老金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等等。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采用法人信托的国家。目前,美国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齐头并进,二者在不同的经济形势下,交替发挥作用。现在美国的信托观念深入人心,已成为世界信托业最发达的国家。在日本的发展日本的信托

15、制度从美国引进,但是信托业发展最快、信托立法最完善的国家。主要经历四个阶段l 起步阶段1900年,从美国引进信托业务,制定了兴业银行法,正式允许兴业银行经营“地方债券、公司债券及股票等信托业务”。1902年日本兴业银行成立(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首次开办了信托业务。1906年,第一家专门的信托公司东京信托株式会社设立。l 法制化阶段1922年,信托法和信托业法的颁布,使日本信托业进入有法可依的阶段。l 分业经营阶段20C50S,日本战后经济转入增长时期,信托业重新得到发展。1953年,大藏省提出长期金融和短期金融分离的方针,确定商业银行为短期金融机构,信托银行为长期金融机构,原来兼营信托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再经营信托业务。l 混业经营阶段20C90S,日本开始金融改革,伴随混业经营金融管理体制,各大信托银行进行合并重组。至今,日本信托业务品种丰富,信托财产已扩大到货币、有价证券、不动产、股权、债权等形式。投资信托发展迅猛。日本信托立法最完善。动产信托(运行)及其分类包括员工、年金、商务。企业维护劳资关系、员工权益,促进效益和可持续发展。1 动产信托:由设备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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