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改革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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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社发2001190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处),岳阳市、张家界市社会保险局(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以下简称国发200042号文件)关于“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和规范”的要求,针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湘政发19963号,以下简称湘政发19963号文件)过程中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参加机

2、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应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发放。根据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212号)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发放”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应继续按照湘政发1996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金既可由社保机构直接发放,也可由社保机构委托各单位代为发放。二、关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问题。根据国务院善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发200042号文件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

3、59号令)的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三、关于参保个人最低缴费年限问题。参照国发200042号文件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43号,以下简称湘政发1997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个人的最低缴费年限由原来的10年调整为15年(其中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退休前仍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国家固定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如果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个人帐户个人部分储存额

4、一次支付给本人,不另发基本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计划内临时工(指具有人事档案、在单位编制之内、工资标准及工资晋升按机关事业单位固定人员一视同仁并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计划和认定工资的人员)、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人员及挂靠机关事业单位(含佳靠各级人才流动机构)人员,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最低年龄仍按湘政发19963号文件不变,但最低缴费年限亦由10年调整为15年,最低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其支付亦按上款办法办理。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工作人员个人帐户记帐比例及人员流动的

5、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个人帐户记帐比例参照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人个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有关个人帐户基金转移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湘社厅发199922号)的规定执行。即“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信息”,“加上从1998年1月1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五、关于挂靠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挂靠人员参保原则按湘政发19963号文件规定办理,

6、即: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人员,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但挂靠前原已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原则上不能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9、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是什么? 答: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和各级编制部门认定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 市人才开发中心存档人员(不含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市直事业单位中的聘用人员)、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已改制为企业的单位职

7、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请人员从2004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1、什么是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 答:视同缴费年限,指实行养老保险前的有效工龄。即: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为本人自参加工作时间起至应该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间止这一段期间内的有效工龄。 22、缴费年限有何作用? 答:工作人员缴费年限由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构成,缴费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23、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有何区别? 答: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混淆。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工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保险

8、待遇的依据之一。连续工龄是按国家规定可累计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用于衡量职工劳动时间长短。但由于历史原因,职工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24、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是否要补缴养老保险金? 答: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在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所招收的全民固定工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未参加养老保的人员,不要补缴养老保险金,其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应补缴养老保险金,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到单位干部职工开始整体参加养老保险的上一个月止。具体补缴标准是:(1)1993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

9、的,单位缴纳部分按每人每月40元计算,一次性缴纳。(2)1993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每人每月50元计算,一次性缴纳。 25、国家干部和固定工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答:当地政府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日起有效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市直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从本人参加工作至1995年12月期间的有效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从本人参加工作至1997年5月期间的有效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 26、停薪留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如何缴纳? 答:有关停薪留职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湘政发(1996)3号文件和潭政办发199718号文件都规定,按规定办理停薪留职人员

10、,由原单位负责扣缴。 27、职工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调入已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持政府人事部门的调动通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之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原有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28、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11、险。职工由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的,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 29、公务员流动到企业单位时,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由机关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的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3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辞退、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对不符合退休条件而按有关规定办理

12、离职、辞职、辞退、辞聘手续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暂予保留,在其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后再将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予以划转,让其继续投保。在异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按照湘劳社发200291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湘政发199743号和湘劳社发200256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31、参保单位发生变更时怎样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 答:参保单位出现分立或兼(合)并时,应在一个月内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分立或兼(合)并前,欠缴养老保险金的,

13、由分立或(兼)合并后的单位承担;出现破产、撤销或拍卖时,在财产清理中必须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并为本单位已经离退休人员留足10年的养老保险金。预留的养老保险金由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统一管理。 42、参保单位有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14、的罚款。 各市州社保局(处),中央在湘及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为适应机关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切实维护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的养老保障权益,根据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主体和方式 我省境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为缴费主体办理缴费登记并为其临聘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为加快推进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

15、收,方便用人单位,中央、省属在长用人单位原已参加的各主要社会保险险种在省直接管理的,其临聘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由湖南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直接办理;其它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 二、参保缴费的办事程序 用人单位需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社保专干,负责办理本单位临聘人员参保缴费事务。具体办事程序如下: (一)领取并填报相关表格。用人单位社保专干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参保缴费相关表格,并按要求予以认真填报。 (二)提供参保缴费有关资料。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供临聘人员参保缴费专题报告(原件)及机构成立批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用人单位与临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三)设立临聘人员缴费专户。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报的相关表格无误后,为用人单位设立临聘人员缴费专户。 (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用人单位临聘人员个人参保缴费的相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为用人单位临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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