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软装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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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装设计协议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设计购买xxxx室内软装饰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协议标的1.1 甲方向乙方购买的xxxx的软装配饰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具体技术标准与规定和单价详见附件报价单。第二条协议价款及付款方式2.1本协议总价款为人民币xxxx元整(RMBxxxx。2.2本协议总价款涉及但不限于购买的室内所有配饰、制作费、运送费、包装费、安装费、人工费等甲方为购买配饰所应支付的所有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再规定甲方支付任何费用。2.3协议价款的支付:2.3.1分期支付

2、A.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协议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xxxxx;B.精装修工程过半(天花、灯位开孔,灯具达成现场;墙面基层完毕,墙面壁纸到达现场;门、窗套开始安装),甲方向乙方支付协议总价款的50作为进度款,即人民币xxxx;C. 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确认质量无异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协议总价款的15,即人民币-元整 (RMB-.00) ;D. 壹年保修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协议总价款的5,即人民币-元整 (RMB-.00) ;2.4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的同时,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暂时拒绝支

3、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第三条配饰的进行工作3.1 乙方应在收到预付款七日之内起开始进行选购配饰工作第四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4.1乙方供货时间为:以甲方书面告知为准。4.1.1供货及安装时间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告知为准。4.2乙方供货地点:乙方应按4.1款约定期间或甲方告知的时间,自行承担运送费用将配饰运至会所内4.3运送费用:运送相关费用和货品保护问题由乙方承担。4.4乙方负责所有配饰的包装并承担包装费用,包装标准为:有效保护标的物完好。4.5乙方自行解决卸货及卸货工具。运送期间或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时所有或部分派饰受到损坏,乙方须立刻为甲方免费更换或维修

4、,项目交货期不予顺延。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5.1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货款,对于延期支付,乙方的到货时间顺延。5.2甲方应按协议约定作好现场安装的工程配合工作。具体涉及:5.2.1为保持饰品不受损坏,交货时现场须清理干净,施工人员不得留在现场,工程验收交钥匙后乙方进场安装摆放;5.2.2进入会所的道路整洁,保证货车可以开入样板间门口,如道路不具有条件,甲方应协调解决,保证货品进入样板间;5.2.3保证样板间内水、电的正常使用;5.2.4如样板间家具配饰已点数交接,工程又进场返工所导致的家具饰品移位与污损,乙方不再重新摆放;5.2.5如发生上述四种任何其一情况时,乙方有权拒绝进场,同时工期顺延。5

5、.3甲方在协议签订后,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所需配饰数量和品种,乙方应予调整。但甲方应在乙方交货前向乙方提出,调整总量不超过总价值的10%。5.4 甲方应于完毕现场开荒保洁后,提前三天书面告知乙方进场时间。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6.1乙方依协议约定完毕所有配饰的选购摆设,保证配饰的质量符合协议约定及国家相关质量标准。6.2本协议项下配饰在乙方交货并且甲方组织安装验收认可之前的成品保护问题由乙方承担,在安装完毕甲方验收认可之后的成品保护问题由甲方承担。6.3乙方负责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毕配饰的摆放,保证摆放质量。摆放配饰所需的配件、工具等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6.4乙方承担本协议中所有配饰之权利瑕疵担保

6、责任,若有任何第三方主张对本协议中的标的物享有权利(涉及但不限于所有权、抵押权),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6.5除甲方事先批准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所有或部分转让其应履行的本协议项下的义务。6.6乙方免费为甲方相关人员提供装修配饰设计等内容讲解。6.7乙方保证提供的清单内容中超过50的物品为本项目独有。6.8乙方对于国内采购的产品或家具的20在加工及采购过程中必须告知甲方共同参与采购或对进度进行控制。第七条质量规定7.1乙方保证本协议项下配饰是全新的,其质量、规格和性能等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相关标准、规范及设计规定,并且符合本协议附件规定的标准以及双方已封存的样品的质量标准。7.2

7、乙方保证其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之产品不涉及知识产权、未经授权、假冒等法律瑕疵。第八条样品8.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向甲方提交可提供的,如窗帘布艺布样样品并附上任何须要的说明介绍等资料,以供检查和封存。甲方应及时签收样品。第九条检查与验收9.1乙方将该批配饰运至本协议约定地点后,货品质量验收由甲方、乙方共同完毕。验收合格标准为:已封样物品同封样,没有封样物品参考同行业中同等物品为比较基础。9.2若乙方不及时派人参与现场交验,则甲方有权自行验收,并对质量不合格、损坏等做出记录,视为乙方认可并负责解决。9.3货品点验:由甲乙双方在交货地点共

8、同清点后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甲方指定代表若有变动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9.4甲方应在货品交付后检查货品数量、规格、型号及质量,并将任何短缺、超过、损坏或其它与协议不符的情况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将于五日内依据甲方告知及时予以更换、调整、补齐货品。9.5各方确认,在货品使用过程中,如货品存在质量瑕疵的,则虽经甲方按本条约定验收完毕,亦不视为甲方对乙方货品质量瑕疵的认可,乙方仍应承担质量瑕疵补偿、补偿等的责任(由甲方因素导致损坏除外)。第十条保修服务10.1 乙方承诺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的保修服务,涉及:非人为因素出现的质量问题;非质量因素,出于人为操作或其他因素发生的问题,由甲方支付修理费用,乙方维修。

9、质量保证期的起算时间:自乙方交货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10.2 乙方承诺如甲方报修,乙方将派人于24小时之内到达现场,作出故障诊断,并在三日内修复完毕,如需返厂维修,则在五日内修复完毕(北京以外的供应商除外)。10.3 在协议规定的保修期内,假如发现货品及相关配件的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或证明产品有缺陷,涉及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在本协议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负责无偿退换、修理,并应对由于产品质量的缺陷而导致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10.4 甲方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简称物业公司),实行本条所述保修管理。物业公司可代表甲方行使如下职责:A.代表甲方告知乙方

10、对工程进行维修、维护;B.代表甲方检查、跟踪、配合乙方的工程保修工作;C.代表甲方签发工程保修施工验收单;如甲方委托物业公司实行保修管理的,则甲乙双方在结算质量保证金时,由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乙方履行本协议情况之书面文献,双方均批准以此书面文献作为结算质量保证金的依据。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在签署、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双方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双方批准保密,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许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12.2本协议终止后,本保密条款规定继续有效。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协议,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使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者履行不符

11、合约定条件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13.2甲方在本协议约定期间内无端迟延付款的,每逾期1日,甲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13.3本协议签订后,如甲方自身因素导致业务取消或延期的,甲方可以终止委托,并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告知后应立即停止工作。因甲方自身因素终止委托的,甲方需对乙方按双方约定的工作进程所发生的实际而合理的费用予以补偿,同时,乙方不退还已收取的费用。13.4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指派的人员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13.5乙方保证其依法成立并向甲方提供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12、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如在甲方支付价款时,乙方未提供,则甲方不予支付价款,且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13.6乙方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为:乙方每逾期1日(涉及部分迟延),须向甲方支付协议总价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直至实际所有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交付配饰之日为止,如由甲方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13.7乙方交付配饰的质量未达成协议约定及国家标准的,甲方有权规定乙方限期更换,更换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乙方拒绝更换或更换不及时或经乙方更换2次后仍不能解决问题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规定乙方退货且规定乙方支付协议总价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如由此导致其它第三方向甲方进行索赔时,甲方规定乙方承担

13、协议总价款百分之十五的违约金且乙方必须补偿第三方之损失;乙方不能积极积极解决质量问题并补偿损失时,甲方可代为补偿,并可向乙方追索该笔补偿金,违约金的金额甲乙双方根据损失大小另行协商。13.8因乙方发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规定解除本协议且规定乙方承担相应的的违约金:A. 乙方逾期完毕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个阶段的工作超过30日的;B. 拒绝执行甲方规定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合用的材料和/或物品的书面告知,而这种拒绝的行为使工程受到了实质性的影响;13.9如违约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局限性以填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规定违约方进一步补偿。本协议所称损失应涉及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

14、以及守约方为解决违约事件所发生的涉及调查、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的费用和开支。第十四条不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它协议/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视为放弃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任何单独或部份地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亦不应妨碍该方将来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第十五条告知与送达15.1以本协议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告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假如拟接受告知的协议一方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在发生变更情况之日起1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15.2告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

15、应按如下方法决定:A. 专人递交的告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B. 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告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7日视为有效送达;C. 以快递发送的告知应于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3日视为有效送达;D. 以图文传真发出的告知,在传送日后第1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第十六条联系人16.1甲方指定 ,乙方指定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代表其指定方并且其指定方仅通过该联系人负责与另一方的告知、提出询问、答复、提出意见、确认等本协议履行之相关事项,任何一方应对其指定的联系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负责。16.2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变更上述联系人,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否则视为对上述联系人的指定仍然有效。第十七条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正式发布为准,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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