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分类及处理措施(天选打工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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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分类及处理措施为进一步促进供应商诚实守信、保证质量,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对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新版细则对处理措施进行了相应调整,暂停中标资格的起步时间提高到6个月,原暂停中标资格处理2个月、4个月的条款合并提高到处理6个月,原处理6个月的条款合并到处理12个月,黑名单处理条款不变;对于同一供应商同类产品因质量问题被2家及以上单位暂停中标资格,或被任何1家单位列入黑名单的,总部将在公司系统内统一进行处理。新修订的细则于2020年5月20日起施行。一、处理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中标资格和列入黑名单两类(一)暂停中标资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种类的货物、工

2、程、服务招标采购中停止供应商的中标资格。(二)列入黑名单,是指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在所有货物、工程、服务招标采购中停止供应商的中标资格。属于总部实施招标采购范围的,由总部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公司系统内执行。属各单位实施招标采购范围的,由各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在本单位范围内执行,并将处理结果及相关情况报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备案。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收集日之前的6个月内(以各单位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公布日期为准),同一供应商同类产品因质量问题被2家及以上单位暂停中标资格,或被任何1家单位列入黑名单的,由总部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公司系统内执行。二、具体措施(一)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6个

3、月:1.法院判决书认定供应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公司系统招标采购活动的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下的;2.因供应商原因导致七至八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营销类产品导致一类质量问题)的。货物类供应商:3.供应商产品经业主单位检测不合格的,实行积分制管理。一般质量问题1次积1分,较严重质量问题1次积2分,严重质量问题1次积3分(下同)。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收集日之前的6个月内,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同类产品不合格累计积分为1-2分的;4.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5.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延期交货的;6.施工安装

4、调试期间供应商技术指导或售后服务不到位,对工程项目或运行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7.供应商收到中标(成交、中选)通知书后,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给正常业务造成一定影响的;8.供应商不积极配合电网反事故措施整改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9.供应商产品不满足合同规定的技术参数、功能要求及接口标准,不配合业主单位整改的;10.供应商技术监督通报问题不及时整改,不配合业主单位质量监督工作,或在履约过程中不配合业主单位工作的。工程、服务类供应商:11.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六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12.供应商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13.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工程项目信息安全事件,或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的安

5、全稳定事件的,或致使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14.因供应商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或里程碑计划完成相关设计、交付图纸、开工、投产等工作,延误超过30天的;15.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设计联络会、施工图会检、工程协调会等会议的;16.供应商对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开展设计质量评价或工程全过程创优(公司达标投产、优质工程金银奖、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国家级优质工程等)工作配合不到位的;17.供应商不配合属地协调工作,造成属地协调工作无法有效开展的;18.供应商主要设计人员、项目管理关键人员现场服务或指导不到位,被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投诉的;19.因供应商责任造成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概算造

6、价超过可研(核准)投资估算的;20.供应商对安全文明措施费挪作他用负有责任的;21.因供应商责任导致工程款流失,或造成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22.因供应商责任未实现工程达标投产及国网优质工程目标的;23.供应商档案管理不到位,致使过程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能及时按要求移交完整工程档案资料,情节严重的;24.供应商在质保期内不积极配合建设管理单位进行消缺,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25.供应商违反约定对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的;26.因供应商责任引发不稳定事件,或因不良事件经新闻媒介曝光,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的。(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12个月:1.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六级安

7、全事件或质量事件(营销类产品导致二、三类质量问题)的。货物类供应商:2.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收集日之前的6个月内,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同类产品不合格累计积分为3-4分的;3.供应商资质业绩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及时做出说明,对中标结果公平性造成影响的;4.供应商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的货物、原材料、组部件的;5.供应商提供的设备被公司认定存在家族性缺陷的。工程、服务类供应商:6.因供应商责任造成2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三)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列入黑名单1年的处理:1.因供应商原因导致五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2.供应商拒绝业主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逃避监督

8、的;3.供应商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4.货物类供应商违法转包或违规分包合同货物,或工程、服务类供应商违法转包或对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5.营销类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四类质量问题的;6.供应商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多次督促仍拒不整改的;7.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收集日之前的6个月内,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同类产品不合格累计积分为5-6分的;8.法院判决书认定供应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公司系统招标采购活动的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含)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四)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列入黑名单2年的处理:

9、1.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四级安全事件(一般事故)或质量事件的;2.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3.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终止的;4.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且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或电网安全运行的;5.供应商设备被公司认定为家族性缺陷且整改不到位的;6.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收集日之前的6个月内,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同类产品不合格累计积分为7-8分的;7.法院判决书认定供应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公司系统招标采购活动的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人员行贿,数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不满500万元的。(五)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列入黑名单3年的处理:1

10、.因供应商原因导致三级安全事件(较大事故)或质量事件的;2.供应商具有相互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的;3.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资质能力核实、合同履约等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4.供应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产品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物资使用寿命的;或供应商产品经检测存在特别严重质量问题的;5.供应商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6.供应商伪造虚假图纸或工程量,或参与伪造虚假工程量骗取工程款的;7.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收集日之前的6个月内,经业主单位检测

11、,供应商同类产品不合格累计积分为9-10分的;8.经核实,确认电商类物资供应商具有违规换货、虚假发货等违规行为的;9.法院判决书认定供应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公司系统招标采购活动的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人员行贿,数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六)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永久列入黑名单的处理:1.因供应商原因导致一至二级安全事件(特大、重大事故)或质量事件的;2.供应商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生产环境严重劣化、破产等原因不再具备履约能力的;3.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收集日之前的6个月内,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同类产品不合格累计积分为11分及以上的;4.法院判决书认定供应商为谋取不正

12、当利益,向公司系统招标采购活动的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人员行贿,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三、其他规定(七)供应商同一生产批次(生产日期在一个月之内)的产品在同一单位发现多次质量问题的,合并计为一次,质量问题等级按照最严重的问题确定。供应商同时发生(一)至(六)中不同情形的,按照最严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八)发生不良行为后,供应商积极整改、主动召回问题产品、消除不良影响的,以及非供应商主观故意造成不良行为,并已整改完毕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可以减轻对其的处理。减轻处理后的实际时间不能少于原处理时间的二分之一;永久列入黑名单的,实际处理时间不能少于三年。(九)供应商处理

13、期满,相关部门或单位开展整改验收。验收通过的,解除对供应商的处理;验收未通过的,延长对供应商的处理期(最长不超过1年)。延长期间验收通过的,解除对供应商的处理;延长期1年后验收仍未通过的,对该供应商在电子商务平台的账户进行冻结,不允许其参与平台上的招标采购工作。完成整改验收后,供应商方可申请解除账户冻结。(十)供应商在被暂停中标资格期间发生或发现列入黑名单情况的,按照工作流程,立即列入黑名单进行处理;再次发生或发现暂停中标资格情况的,在原处理期满后,对其未被处理过的不良行为进行统计(供应商产品经业主单位检测不合格的,统计同类产品积分),按照最严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延长相应处理期。供应商在被列

14、入黑名单期间再次发生或发现列入黑名单情况的,在原处理期满后,对其未被处理过的不良行为进行统计,按照最严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延长相应处理期;发生或发现暂停中标资格情况的,不再另行处理。(十一)建立招标采购期间重大问题“熔断机制”。自上次中标结果发布之日起,至本次中标结果发布之日前,供应商发生下述情形的,暂停其同类产品或服务的中标资格:1.货物类供应商产品在运行期间发生事故,工程、服务类供应商发生安全事故,被实名投诉质疑,或被公司事故快报通报,但事故原因及责任尚未确定的;2.供应商涉及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安全事件,被公司舆情通报的;原因查明后,若非供应商责任,应立即解除对供应商的处理;若属于供应商

15、责任,已暂停中标资格的时间应计入处理时间(以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十二)对于集成招标或EPC总承包项目的物资,集成商的外购外协厂家、分包商所供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且符合本细则规定处理情形的,集成商与外购外协厂家、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均按本细则规定处理。(十三)供应商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家行政监督部门通报的,由总部在公司系统内统一进行处理;被省级行政监督部门通报的,由属地省公司在本单位范围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和时间严格按照通报执行,通报未明确处理方式和时间的,按照一般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十四)因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被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或处以其他处罚

16、的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列入黑名单,自市场监管部门通报之日起3年内,公司对其在此期间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不予认可。该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公司招标项目投标的,3年内将被否决投标。(十五)供应商发生问题的严重程度未达到本细则上述处理条件的,视情节按照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或纳入评审因素扣分处理,处理期半年。(十六)供应商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人员参加约谈。无论供应商是否参加约谈,参加约谈是否签字,在处理依据充分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对供应商进行处理。(十七)在提出处理建议前,向供应商书面进行问题核实确认,自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异议受理期,受理期内未收到供应商盖章书面异议的,视为供应商无异议,约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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