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校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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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活动学校学生实行校外集体活动,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点,确保学生展开安全有益的活动,根据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实行校外集体活动(列入教学计划的集体劳动、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除外),均应由活动的组织者按本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实行。未经批准的活动均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定细则 第四条 学生实行校外集体活动时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校外集体活动主题应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思想内容,能鼓舞学生积极进取、陶冶情操、增长

2、知识、奋发向上。 第五条 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注意安全,做好车船以及活动地点等的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精心组织,以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六条 外出实习班级,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到实习地附近风景或途中风景区参观、游玩。 第七条 若遇雨天等恶劣天气或存有其他安全隐患的,不准组织学生实行校外游玩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 第八条 经批准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有教师亲自带队,一般以近郊为宜,当天往返,未经批准,不得在外住宿或露宿。 第九条 学生不得擅自到江河、水库、池塘游泳,不得擅自组织观潮活动,不得擅自到荒山野岭游玩、野炊等活动,违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厉处分,造成事故者一切

3、后果自负。 第十条 各年级要增强对学生实行安全常识教育,提升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学生在外出活动时,要遵守国家法规法纪,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以集体名义组织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都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以班级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班长先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审查后由年级负责人审批。 (2)以年级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由年级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除一、二款以外的多人活动,均须征得班主任及年级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组织,并由活动负责人向学生处备案。 (4)以上活动应最迟于一周前向审批者递交书面申请,申

4、请时应陈述活动的内容、活动路线、交通工具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明确活动负责人。 第十二条 责任与违纪: (1)活动负责人应对活动的组织管理等承担主要责任;审批者也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2)凡未按本办法的要求办理活动审批手续而擅自组织活动者,将追究个人或组织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对应的纪律处分。对假借班级的名义与校外人员联合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如各种旅游)等,加重处理。 (3)未按申请中所陈述的要求实行活动,如擅自超出活动范围、逾期返校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活动负责人相对应的纪律处分。 (4)因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活动中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或伤亡的,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对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因忽视安全防范工作,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追究部门有关领导和组织者(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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