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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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简介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根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上下,工程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开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工伤保险待遇的特点1、强制性,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2、非营利性,即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权利。3、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根本生活。4、互助互济性,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保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适用基金。应由工伤保险基

2、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工程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下工程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2)辅助器具配置费;(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伤残津贴1;(5)生活护理费;(6)丧葬补助金;(7)供养亲属抚恤金;(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10)康复性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工程(1)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

3、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3)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4)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

4、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程和标准支付费用。(6)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17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375号令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5、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条例?的落实,列入近期主要工作日程,积极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并寻求具体问题的解决,注重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争取支持与理解,按照?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建立健全“三套机构,充实或培养专业人才,为?条例?的贯彻落实提供组织保障。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责任到人。并将实施方案于2003年9月1日前报送我局(联系人:周世学,联系 :63862070)。二、大力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采取灵活多样、有效的形式学习宣传?条例?,区分不同

6、对象,采取不同方式,注重实际效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保险业务人员,要通过学习培训,使其熟悉和掌握?条例?的内容,正确理解?条例?条款释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准确性;要加强与贯彻执行?条例?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帮助支持他们认真学习?条例?,掌握根本内容,领会精神实质,统一认识;要加强对企业管理、劳资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工伤保险根本政策,充分认识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自觉配合政府共同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对广阔职工,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和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使他们了解?条例?的内容,体会国家和政府对职工的关心和保护,明确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把?条例

7、?的宣传深入到企业、街道和社区,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三、深入调研,摸清底数根据去年印发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填报企业工伤职业病职工有关情况统计表的通知?(渝劳社便200227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尚未上报统计表的区县(自治县、市),务必于今年8月30日前上报。各区县(自治县、市)根据调研摸底的情况建立数据档案,为下一步工伤保险的全面启动作好准备。四、切实做好过渡衔接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的同时,要做好现行日常工作及政策过渡的衔接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平安和社会的稳定;要结合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平安生产法?,在?条例?的具体组织实施

8、过程中,注重平安、预防、保障工作的有机结合。对?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排查,准备好应对措施,做好思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二三年七月二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1号)(略)发布部门:重庆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3年07月02日实施日期:2003年07月02日(地方法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煤矿平安监察局关于贯彻?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各煤矿平安监察分局(工作站),北部新区组织人事

9、部,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是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为了严格标准企业的平安生产条件,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减少和防止生产平安事故,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健康和生命平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

10、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贯彻落实?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建筑企业管理、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统筹社会和谐开展,催促企业为企业所有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防止职业危害。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参保方案,加大工作力度。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方法,按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三、企业参保登记后,工伤保险经办机

11、构要及时确定企业缴费费率,核定企业缴费基数、职工人数和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如实地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样式附后)。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要予以撤消。四、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中断缴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分。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

12、正的,劳动保障部门应通知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由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或者撤消其平安生产许可证。五、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互相交流,通报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研究协商解决,促进企业平安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六、加强劳动保护和平安监察的检查。各级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对已获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检查,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要催促其限期参加,超过限期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规定由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或者撤消其平安生产许可证。今年8月,市劳动保障部门将会同平安生产

13、监督管理、建筑企业管理、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全市范围内的矿山、建筑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等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附件: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煤矿平安监察局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平安生产许可证发放机关名称):(企业名称)于 年 月日为 人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特此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及印章)年月 日发布部门:重庆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5年04月28日实施日期:2005年04月28日(地方法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方法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方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

14、险实施暂行方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方法?已经200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方法内容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

15、位)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情况,逐步纳入。第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全市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和储藏金。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 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征缴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到市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方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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