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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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为提高劳动监察行政执法水平,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得以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单位岗位行政执法责任制。 1、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主要执法依据为:劳动法、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最低工资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会法、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等。 2、本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劳动监察大队的所有执法项目。 3、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为:队长:丁少军组员:王栋 乔利蒙 张格槐 马永刚

2、4、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5、劳动监察大队的执法项目为:(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及非法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检查;(二)行政检查:举报投诉调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三)行政强制: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非法劳务派遣企业;(四)行政处理:对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五)行政公示: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和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向社会公示。 6、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7、

3、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8、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9、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内并由本局管辖。 10、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 11、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规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 (二)就调查事项

4、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12、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二)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三)为举报人保密。 13、主办监察员对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写出案情摘要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大队负责人审批;情况复杂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14、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由主办监察员决定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15、对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移送法制监察科组织听证。 16、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局分管负责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6、,撤销立案。 17、劳动监察大队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行为,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18、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监察大队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9、劳动监察大队应制定相应的执法程序,并按规定进行执法。 20、劳动监察大队应制定执法制度、办案程序及办案时限,并予以公布,提高办案透明度。 21、劳动监察大队全体监察员应主动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22、对违反规定的执法人员,当事人有权向有关机构投诉、举报。 23、发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依据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承担过错责任。 24、按本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对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科室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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