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DOC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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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电工程建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1997年版说明建立监理合同书水电工程建立监理合同条件水电工程建立监理合同专用条件水电工程建立监理合同附件附件A:监理工程工程简述附件B:监理效劳的范围与内容附件C:提供设备与设施附件D:监理费用与支付附件E:监理机构员方案附件F:监理规划说明本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分四个局部。第一局部为建立监理合同书第二局部为建立监理合同条件第三局部为建立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四局部为建立监理合同附件。合同双方应按示范文本统一格式编制建立监理合同。第一局部由工程法人业主与监理方协商一致后签署。第二局部合同条件是按照?水电工程建立监理规定?以保证合同双方合法权益、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编

2、制。第三局部合同专用条件是针对每个工程特定的条件要求和施行的环境由合同双方为补充和详细说明条件协商一致后填写。第四局部合同附件由六个附件组成以进一步详细明确效劳范围与内容、工作浓度、提供人员设备设施、监理费用与支付等监理的主要问题。专用条件及附件应详明、详细、便于施行其广度和深度由立约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中明确。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国内水电工程工程建立监理。建立监理合同书 合同编: 本合同的宗旨是:通过监理以下简称“乙方对业主以下简称“甲方和第三方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效劳和理使甲方在承发包合同规定的限内以合理的造价获得符合规定质量的工程工程。同时甲方承受乙方通过高效的效劳获得合理报酬的要求。本合同

3、书由工程法人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签订。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展 工程工程的建立监理。1.1 建立监理范围与内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确定。1.2 建立监理效劳限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1.3 本工程工程建立监理费用金额人民币 由甲方按附件规定向乙方结算支付。二、本合同组成及其顺序为:2.1 建立监理合同书;2.2 建立监理施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规定有效的补充与修改;2.3 建立监理合同附件;2.4 建立监理合同专用条件;2.5 建立监理合同条件;2.6 建立监理书;2.7 建立监理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三、合同组成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

4、其内容假设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四、本合同经双定代表人或其受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假设干份。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 : : : : : : 银行: 银行: 账: 账: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水电工程建立监理合同条件词语定义及解释第一条 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工程是指业主委托施行建立监理的工程工程。2“工程法人业主是指承当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3“监理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4“监理机构是监理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当合同监理业

5、务施行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提名经工程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的权限也同时承当其相应的合同责任。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以外与工程建立有关的当事人。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场到下一个月相应日的前一天的时间段。适用法规和监理根据第二条 工程建立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立监理及水电建立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第三条 开展建立监理的主要根据是或受权部门与机构

6、批准的工程工程建立工程建立合同。与联络第四条 业主应当受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络并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早监理机构。第五条 在合同施行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络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 并即补书面。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工程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工程施工的主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施行。监理的义务第七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监理规划和分工程监理细那么。第八条 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效劳限、设备和人员方案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

7、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九条 在监理效劳限内监理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假设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展。第十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那么和行为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资质程度相适应的效劳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立合同预定的目的。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自主的原那么开展工程建立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

8、的职责与权限书面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发出或变更这种受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受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第十四条 监理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犯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员也不应承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工程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的资料。业主的义务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

9、程建立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图纸等工程资料。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限内就监理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的事宜作出书面送达监理方。假设超过约定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无异议并将该建议视为业主的。第十九条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以及委托监理的职责与权限书面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或监理机构的职

10、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立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二十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消费厂家。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配合的。第二十一条 业主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和设施。第二十二条 假如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效劳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这些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承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监理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立合同委托监理以下根本监理权限: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的建议权;2用于工程施行的设计包括由设计和承建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

11、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才成为有效的施工根据;3工程承建合同的解释权;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选择分包确实认权与否认权;5就工程建立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6工程施工措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7工程工程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平安消费与施工环境保护监视权;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视权以及合同工的签认权;11有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13有权要求承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第二十四条 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展调解提出书面处置。业主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业主有权根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展检查和监视。业主对工程建立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权。第二十六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第二十七条 业主对监理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第二十八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工作。监理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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