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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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与铁路相互穿插、并行工程的技术和治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铁路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自然气管道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治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道与铁路相互穿插、并行的工程(以下统称“交汇工程”)。油、气田集输管道与铁路相互穿插、并行,其条件相近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管道与铁路交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交汇工程应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管道运行安全,特殊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旅客列车的运输安全。 2. 后建听从先建,尽量削减对既有设

2、施的改建。 3. 综合考虑铁路和管道行业规划。 4. 爱护环境,节省资源,经济合理。 5. 公平协商、相互支持。 第四条 交汇工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其次章管道与铁路穿插 第五条 管道与铁路穿插位置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管道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砟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别条件下穿越时应进展专项设计,满意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2. 管道和铁路不应在旅客车站、编组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穿插,不应在牵引变电所、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围墙内穿插。 3. 管道和铁路不宜在其他铁路站场、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处穿插,不宜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

3、及动车组走行线的有砟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穿插。确需穿插时,管道和铁路设备应实行必要的防护措施。 4. 管道宜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设施处穿越,尽量削减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 第六条 管道与铁路穿插宜采纳垂直穿插或大角度斜交,穿插角度不宜小于30。 当铁路桥梁与管道穿插条件受限时,在实行安全措施的状况下穿插角度可小于30。 当管道采纳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穿插角度不宜小于45。 第七条 当管道穿越铁路有砟轨道路基地段时,可采纳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定向钻、隧道等方式。 管道不应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有砟轨道路基地段采纳定向钻方式穿

4、越。 第八条 管道采纳顶进套管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套管边缘距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立柱、信号机等支柱根底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 2. 套管顶部外缘距自然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套管不宜在铁路路基基床厚度内穿越;困难条件下套管穿越铁路路基基床时,套管顶部外缘距路肩不应小于2m。 3. 套管伸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应小于2m、伸出路堑堑顶不应小于5m,并距离路堤排水沟、路堑堑顶天沟和线路防护栅栏外侧不应小于1m。 4. 套管宜采纳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JC/T 640规定的III级管,并满意铁路桥涵相关设计标准的要求。 5. 顶进套管穿越铁路施工时,套管外空间不允许超挖,

5、穿越完成后应对套管外部低压注水泥浆加固,保持铁路路基的稳定状态。 6. 顶进套管穿越铁路应采纳填充套管方式,填充物可采纳砂或泥浆等材料,不需设置两侧封堵和检测管。 7. 顶管穿越工程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管道采纳顶进防护涵穿越铁路路基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防护涵孔径应依据输送管道直径、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涵洞内宜保存宽度不小于1m的验收通道,管道与管道间、管道与边墙间、管顶与涵洞顶板间的间距不宜小于0.5m,涵洞内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m。特别条件下,涵洞尺寸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2. 主体构造应伸出铁路路基边坡与涵洞顶交线外不小于2m,并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6、 3. 构造应满意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及埋置深度要求,应符合铁路相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4. 防护涵宜采纳填充方式,填充后不设检查井。涵洞内空间未填充时应在涵洞两端设检查井,检查井应有封闭设施。 第十条 管道采纳定向钻穿越铁路应考虑管径、地质条件、埋深等因素,经检算满意铁路线路设施稳定时方可采纳,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定向钻穿越路基时,入土点和出土点应位于铁路线路安全爱护区以外不小于5m,路肩处管顶距原自然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且应在路基加固处理层以下。 2. 当定向钻穿越铁路桥梁陆地段时,管道外缘距桥梁墩台根底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最小埋深不应小于5m,且不影响桥梁构造使用安全

7、。 3. 对废弃后的定向钻穿越铁路管道,管道运营企业应准时采纳混凝土、砂浆等材料填充密实。 第十一条 铁路不宜跨越既有管道定向钻穿越段,必需跨越时,应探明管道的位置与深度。当采纳桥梁跨越时,桥梁墩台根底外缘与管道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且不影响管道安全。 第十二条 管道不应跨越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的铁路、动车走行线及城际铁路。管道不宜在其他铁路上方跨越,确需跨越时,管道应实行牢靠的防护措施,并应满意以下要求: 1. 管道跨越构造底面至铁路轨顶面距离不应小于12.5,且距离接触网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4.0m, 其支承构造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 跨越段管道壁厚应按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

8、计标准GB50459的规定选取。 3. 跨距不应小于铁路的用地界。跨越范围内不应设置法兰、阀门等管道部件。 第十三条 管道穿越既有铁路桥梁或铁路桥梁跨越既有管道时,铁路桥梁(非跨主河道区段)下方管道可直接埋设通过,并应满意以下要求: 1. 管顶在桥梁下方埋深不宜小于1.2m,管道上方应埋设钢筋混凝土板。钢筋混凝土板的宽度应大于管道外径1.0 m,板厚不得小于100mm,板底面距管顶间距不宜小于0.5m,板的埋设长度不应小于铁路线路安全爱护区范围。钢筋混凝土板上方应埋设聚乙烯警示带;穿越段的起始点以及中间每隔10m处应设置地面穿越标识。 2. 铁路桥梁底面至自然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

9、3. 管道与铁路桥梁墩台根底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3m。施工过程中应对既有桥梁墩台或管道设施实行防护措施,确保管道与桥梁的安全。 第十四条 管道和铁路隧道不应在隧道洞门及洞口截水天沟范围内穿插。当埋地管道或管道隧道与铁路隧道洞身穿插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新建管道可在既有铁路隧道洞身上方挖沟敷设。当实行非爆破方式开挖管沟时,管沟底部与铁路隧道构造顶部外缘的垂直间距不应小于10m,输油管道在铁路隧道洞身及其两侧各不小于20m范围应实行牢靠的防渗措施。当实行掌握爆破手段开挖管沟时,管底与铁路隧道顶部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0m,同时应考虑围岩条件、挖沟爆破规模及隧道构造的安全性等因素。 2. 管道除

10、采纳隧道构造以外,不宜在铁路隧道下方穿越。 3. 管道隧道与铁路隧道穿插时,两隧道垂直净距不应小于30m,且满意不小于34倍铁路隧道开挖洞径要求;两隧道净距小于50m地段,后建隧道的衬砌构造应加强。 4. 新建铁路隧道在埋地管道下方采纳掌握爆破开挖时,隧道顶部与埋地管道底部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20m,同时应考虑铁路隧道断面大小、围岩条件、地面沉降变形及管道构造安全性等因素。 5. 新建立施进展爆破作业时应实行保持围岩稳定的措施。既有设施的允许爆破振动速率,应依据既有隧道构造类型、构造状态、爆破环境条件以及既有铁路或管道运输性质、轨道或钢管类型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爆破方案应征得既有设施企业的同 意

11、。 6. 特别地形状况下,实行工程措施并经既有设施企业审批通过后,可将穿插净距适当减小。 第十五条 埋地管道和铁路在软土等特别土质、斜坡等特别地段穿插时,应实行保证既有设施安全和稳定性的特别设计。 第十六条 管道穿越既有铁路时,铁路方应对穿越处铁路设施进展检测评价。铁路两侧线路安全爱护区外3米范围内为穿越段,管道方在穿越段应按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标准GB50423要求进展壁厚设计,采纳加强级防腐涂层,对管道环向焊口实行100%超声波和100%射线探伤检测。管道方在施工期间应遵守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治理规定,保持铁路线下根底工程的稳定,并实行爱护措施。当穿插处管道上存在铁路杂散电流干扰时应对管

12、道实行排流措施。 第十七条 铁路跨越既有管道时,管道方应对跨越管段进展完整性评价。铁路跨越段应设置爱护涵或桥梁,并应对施工区域内的管道实行防护措施。铁路方在施工期间应保持管道原有的受力状态及管道四周土体和边坡的稳定。铁路施工便道及修理通道跨越既有管道时,应对管道实行爱护措施。当穿插处管道上存在铁路杂散电流干扰时应对管道实行排流措施。 第三章管道与铁路并行 第十八条 管道与铁路并行布置时,应同时满意以下要求: 1. 管道距铁路用地界的净距不应小于3m。 2. 埋地管道距邻近铁路线路轨道中心线的净距不应小于25m。 3. 地上管道与邻近铁路线路轨道中心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0m。 第十九条 电气化

13、铁路与管道并行间距在100m以内、并行长度在1000m以上时,在建立期间应预设必要的排流措施,铁路运行初期应按埋地钢质管道沟通干扰防护技术标准GB/T 50698对排流效果进展检测、复核。 其次十条 管道穿(跨)越河流段与上下游铁路桥梁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标准GB 50423和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标准GB 50459的规定。 其次十一条 管道专用隧道与铁路隧道并行时,两相邻隧道的净距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两隧道间的最小净距(m) 围岩等级 I IIIII IV V VI 净 距 (1.52.0)B (2.02.5)B (2.53.0)B (3.05.0)B 5.0B

14、注:B为管道隧道或铁路隧道开挖宽度中的较大值(m)。 其次十二条 铁路与管道站场设施的最小距离,应按石油自然气工程防火设计标准GB50183执行。 油气管道阀室围墙距铁路用地界不应小于3m。阀室设置放空立管时,放空管管口应高出四周25m范围内的铁路设施及建(构)筑物2m以上。 石油自然气站场设置放空立管时,其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宜通过计算可燃气体集中范围确定,集中区边界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的50%,且放空管应高出10m范围内的铁路设施或建筑物顶2m以上。 第四章协商机制 其次十三条 管道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日常协商机制,协商解决工程建立与运营中有关事项。 其次十四条 遇特别状况,管道与铁路工程交汇无法满意本规定相关要求时,经双方协商、专家论证和安全评估后,可实行工程类比或其他特别处理措施。 其次十五条 在工程可行性讨论阶段,应充分调研沿线铁路、管道现状分布及规划状况,管道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乐观协作对方,供应有关信息。 依据调研结果,提出新建工程与既有设施交汇关系的处理方案,并征求对方意见;对方企业在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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