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的询问与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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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成年人的询问、讯问】内容摘要:对未成年人的询问、讯问始终是未成年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目前生效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询问、讯问的有关规定却相称混乱,甚至互相矛盾。笔者在分析既有生效法律的有关未成年人询问、讯问的规定以及目前的执法办案中办案人员在未成年人询问、讯问法律合用中的困惑的基本上,对完善未成年人询问、讯问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切实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核心词:未成年人 询问 讯问 冲突 监护人刑事诉讼中的讯问又称审讯、审问,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发问,使其陈述案件状况的一种诉讼行为。其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陈述犯罪事实和于己有利的状况,以便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询问是收

2、集证据,核对证据,理解案情和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的重要手段,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通过回答讯问,既可陈述犯罪事实,又是行使辩护权进行申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询问分为刑事诉讼中的询问和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询问。其中刑事诉讼中的询问是指是司法人员用口头的方式向证人、被害人调查理解案件状况的诉讼行为。而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询问则指公安机关办案人民警察依法对行政违法案件的违法嫌疑人和证人、受害人调查理解案件状况的行政行为。 一、 目前生效法律中有关未成年人询问、讯问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年7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年3月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告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年9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告知监护人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8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

4、次会议通过,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发布自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告知其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到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年4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发布施行)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用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告知的情形外,应当告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她合适的地点进行。第一百九十条: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告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月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

5、会议通过发布施行)第五十二条: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告知其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告知其教师到场。的确无法告知或者告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部19年10月23日发布施行)第八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是指: (一)已满1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条第款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案件; (三)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予以劳动教养的案件; (四)已满4岁不满1岁的人违背治安管理规定,予以治安惩罚的案件; (五)18岁如下未成年人的收容教育案件; (六)18

6、岁如下未成年人强制戒毒案件。 第十一条: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告知的情形外,应当告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四款: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执法办案中办案人员在未成年人询问、讯问中的困惑(一)有关法规在对未成年的年龄规定方面互相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未成年人询问、讯问对象

7、的年龄作出规定,即未满1周岁的公民,范畴较广。而治安管理惩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询问、讯问对象的年龄是“询问不满十六周岁” 的未成年人。(二)合用对象范畴互相矛盾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为“未成年嫌疑人”、“未成年证人”、“未成年被害人”应当告知监护人到场。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为“证人、犯罪嫌疑人”,不涉及未成年被害人。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又规定“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未提及相应的“未成年证人”、“未成年被害人”。(三)合用案件类别存在差别从上述所列的法条看,有单独合用刑事案件,有单独合用公安行政惩罚案件,有合用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从提法上也

8、不严谨、规范,有的侧重于司法保护角度,有的则侧重于侦查角度。(四)法定义务规定矛盾未成年人保护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治安管理惩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为“应当”履行义务,但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可以”,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又分为“应当”和“此外情形”两种规定。(五)对到场人员规定不一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为“监护人到场”;治安管理惩罚法规定为“其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到场”;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为“法定代理人到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为“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公安机关办理

9、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为“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为“其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告知其教师到场。拟定无法告知或者告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六)到场人员法定权利和义务规定不明确通观国内现行法律文献,除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作出了象征性“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外,并未对到场人员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的规定,监护人或其她代理人到场后作什么、怎么做;没到、没做,有什么罚则,没有加以明确规定。如何通过文书形式反映到场人员状况,对于违法侵权行为,到场监护人怎么办等具体

10、问题法律规定并未解决。透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国内法律在这方面的确存在诸多缺陷,重要体现如下:.难以实现法制的统一我们从本文对法条的列举和分析中不难发目前立法时(涉及国家部委的规章制定)形成了这一问题。国内宪法规定“小朋友受国家的保护”,在一种国度就应当制定统一的小朋友保护政策,规范制作未成年人询问、讯问的行为,实现法制的统一。依法治国,波及到方方面面,自然也应当涉及笔者提出的对未成年人的询问、讯问。 2办案人员难以操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涉及办案人员在内的整个社会应当履行的义务。但是一线办案人员在具体办案中面对上述法条不知所措,究竟根据哪条更合法、更科学、更有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1、,她们是一头雾水、无所适从。.监护人到场规定缺少刚性到场是出于对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角度对办案人员作出的义务性的规定,监护人到场既是行使自己监护的权利,同步也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监护人接到告知不到场就是一种义务不履行行为,未尽义务就应当受到相应的罚则。由于目前对于监护人不到场无具体罚则规定,客观上导致监护人不到场也不承当法定责任。三、完善未成年人询问、讯问的对策建议(一)按照法学一般原理合用法律一是妥善解决层级冲突(亦称纵向冲突),注意把握法律效力的级别,较低一级层次的法律效力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即低位)较高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二是把握同级冲突(亦称横向冲突),对不需报经有

12、关部门裁定即可判明的,注意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从一般法不限制特别法的优先合用为前提,并且特别法只能优先合用于法定的特殊事项);三是新旧冲突(亦称时际冲突),新法优先。虽然国内目前有关未成年人询问、讯问的法条规定重要源于国家基本法法律、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在具体办案时合用法律、解决法律法规冲突都应遵循这些原则。(二)充足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原则、精神、特别是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内容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提出保护未成年人是社会共同职责,并在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举报。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刑事案件等具体执法活动中,应当注意将这些法律精神贯穿

13、其中。特别在理解法条中的“可以”、“应当”时,笔者觉得选择“应当”,在“1周岁如下”对“与十六周岁如下”选择中,合用“1周岁如下”,在违法合用对象上选择违法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更广阔的法条。(三)精确理解到场人的范畴 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普遍确立。其含义是警察讯问未成年人时,无论在警署或警署之外,都须有一位合适的成年人在讯问现场。被讯问未成年人可从该人那里得到协助和建议。可作“合适成年人”的人重要有三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社会工作者;其她年满8周岁的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但不能是警察或受雇于警署的人。其在讯问中可保证涉嫌未成年人能得到公正看待,并可协助未成年人与警

14、察进行沟通。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原则规则觉得“合适成年人”在场“应被视为是对少年一种心理和感情上的援助”。讯问结束后,应让“合适成年人”阅读所有讯问笔录并签字。囿于目前国内国情,“合适成年人”一般仅局限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法律上所讲的监护是一种特定的概念,即是除精神病外对无民事行为人(1岁如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101岁)的人身、财产权益等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监护必须监护人的涵义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只有监护人才可行使监护权利履行监护职责。有关监护人的资格,国内民法有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可由下列人员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

15、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她亲属、朋友乐意承当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批准的;在没有上面规定的人可担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者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有关监护人的职责范畴,在法律上也有明确规定,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她人发生争议时,代理进行诉讼。办案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学会运用国内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的范畴规定,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履行职责,同步也积极履行办案机关的告知义务。(四)建议立法机关尽快解决法制不统一、法条冲突、违法究责等具体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扩大了告知对象,明确了告知义务为“应当”,界定了未成年人年龄界线,这些都是办案人员执法的重要根据,鉴于此建议立法机关就如下法律硬伤在后续的法律编篡的过程予以补正。一是明确告知监护人到场的年龄界线,将刑事案件中“18周岁如下”与治安行政案件的“未满16周岁的人”作出统一规定为“8周岁如下”,减轻基层执法办案人员执法难度和法律合用的麻烦;二是精确界定需要告知监护人到场的案件性质、执法对象。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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