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曹家镇2011年度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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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化县曹家镇计划生育自治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第三条 本

2、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乡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实施,村民代表大会和村计划生育协会监督执行。 第三章 村委会的职责 第六条 制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第七条 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宣传教育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八条 提出修改和完善本村计划生育村

3、民自治章程的意见,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与村民签订诚信计划生育协议书。 第九条 全面掌握婚育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为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年负责对初婚无孩夫妇、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夫妇进行登记造册,按时上报、张榜公布各种统计数据,按月填写统计报告单,指导育龄妇女小组长填写活动记录。 第十条 组织本村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检、生殖健康查体和落实节育措施,发现政策外怀孕及时动员其终止妊娠,杜绝大月份引产和政策外生育。 第十一条 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并与其签订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建立联系制度;对来本

4、村一个月以上流动人员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签订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建帐立卡并定期对其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做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落实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和奖励扶助政策制度,为育龄群众提供各项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的,申请司法介入执行。 第十四条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下列内容: 1、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优先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 3、年度人口和计生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4、生育和病残儿审批程序、审批结果; 5、新婚、出生、节育、三查情况; 6、各种证件的办理程序; 7、计划生育收费项目

5、、标准、程序及征收管理情况; 8、县、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咨询举报电话、举报奖励办法; 9、群众普遍关注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村民的权利 1、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4、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

6、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和事。 6、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7、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犯的权利。 8、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十七条 村民的义务 1、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按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孩子,不得提前生育、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2、夫妻双方有共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积极主动与村委会签订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 3、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

7、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4、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5、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除签订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外,必须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拖延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6、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

8、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7、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村委会的违约责任 村委会及其干部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及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追究相关责任: 1、玩忽职守,不认真贯彻执行人口计生相关法规政策和本章程村规民约及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 2、对符合条件的村民未落实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和奖励扶助政策; 3、对该办的计生证件、证明故意拖

9、沓,未及时办理; 4、未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乱收费,乱罚款; 5、侵犯村民的人身权、财产权。 第十九条 村民的违约责任 1、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村民,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章程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得享受优先优惠、奖励扶助政策和各项普惠政策。 2、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享受优先优惠、奖励扶助政策和各项普惠政策。 3、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4、应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拒不缴纳的,申请司法机关介入依法征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缴纳社会抚养费对象承担并不得享受优先优惠、奖励扶助政策和各项普惠政策。 5、违反本章程其它条款的,应当缴纳200元1000元的违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委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自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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