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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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利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I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您有参加红利分配的权利 4.1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设置了责任免除条款 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分红是不保证的 4.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

2、注意 10条款是保险合冋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1 I.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冋5.保险费的交纳10.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合同构成5.1保险费的交纳10.6无有效行驶证1.2合同生效5.2宽限期10.7机动车1.3投保年龄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10.8现金价值1.4犹豫期6.1效力中止10.9不可抗力2我们提供的保障6.2效力恢复10.10保单年度2.1基本保险金额7.合同解除10.11合同生效日年对应日2.2保险期间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10.12手续费2.3保险责任&如实告知:2.4责任免除8.1如实告知3 i.保险金的申请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3

3、.1受益人9.1年龄性别错误3.2保险事故通知9.2未还款项3.3保险金申请9.3合同内容变更3.4保险金给付9.4联系方式变更3.5宣告死亡处理9.5争议处理3.6保险金申请时效10 .释义4.保单红利10.1周岁4.1保单红利的确定10.2有效身份证件4.2保单红利的领取10.3毒品4.3保单红利派发日期10.4酒后驾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利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吉利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

4、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含视听资料)、投保确认书暨合同签收回执、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 的书面协议。1.2 合同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本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 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但是,若因您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我 们未能在和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首期保险费,除我们同意外,即使 我们已经签发保险单,本合同自始不生效,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周岁至55 周岁。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 视本合同,如果您认

5、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不交纳保 险费,本合同自始不生效;若我们已经收取保险费的,您可以在犹 豫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元的工本费 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 在犹豫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 15年、20年和30年三种,由您与我们约定其 中一种,但至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以75周岁为限。保险期间以

6、保险单所载为准。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满期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满期生存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x保险费已交期数。身故保险金2.4责任免除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X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费已交期数(若 被保险人在本条款 5.2约定的宽限期内身故,已到期应交未交的保 险费期数一并计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 的责任:(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

7、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年内自杀;(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车;(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 果没有确定份额

8、,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 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 险人身故。除另有指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 保险事故通知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

9、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c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或 受益人承担,但因 不可抗力 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满期生存保险金申 请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合同;(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合同;(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或承认

10、的司法裁判文 书;(5)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申请,我们将在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受益人反馈理赔决定。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或不能确定给付金额的申请,我们将在材料齐全后第 10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受益 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

11、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 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 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 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3.5 宣告死亡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 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 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 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确定。3.6保险

12、金申请时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保单红利4.1保单红利的确定4.2保单红利的领取4.3保单红利派发日期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 的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 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红利留存在我们的红利账户,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 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 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年对应日 的累积红利。在同一保单年

13、度内,若我们改变红利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年 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若您于合同终止前申请领取红利,须凭保险合同和您的有效身份证 件办理。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年对应日。除保险期间届满 合同终止外,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其他合同终止情形的,上 一个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期间的红利不予分配。保险费的交纳5.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期间根据您选择的保险期间确定,选择15年保险期间的,交费期间为10年;选择20年保险期间的,交费期间为15年;选择30年保险期间的,交费期间为20年。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交费期间内每年交费一次)、限期季交(即在交费期间内每季交费一次)或

14、限期月交(即在交费期 间内每月交费一次)方式交纳,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应交日交纳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费应交日在限期年交、限期季交、限期月交方式下分别为合同 生效日在每年、每季度、每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如果当月没有对 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5.2 宽限期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相应后续期次的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 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当日 的24时起效力中止。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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