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558898196 上传时间:2024-03-1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0.8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备用金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备用金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备用金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备用金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备用金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备用金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备用金管理办法.doc(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备用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备用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备用金使用,保证单位日常工作开展的现金支出需要,确保资金安全,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现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的各级内部核算单位和报账单位(含基层收费所、隧道所、服务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用金是指用于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周转金。第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出纳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备用金,办理备用金的领取、核销手续;职能部门如需存放备用金,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备用金的安全和使用负责。第五条 公司各级备用金领用单位出纳人员和备用金管理人员应当完整、真实

2、地记录备用金的收支和核销情况,所属财务部门会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二章 备用金的申领第六条 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备用金限额根据单位日常业务35日内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具体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核定)核定。第七条 备用金的申领程序:(一)用款单位填写借款单,按公司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签批。(二)借款单位按时对备用金用款和结余情况进行清理和结算,将相关报销凭证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报财务部门销账,多退少补。 第八条 对因业务需要需配发备用金卡(商业银行借记卡)的单位必须报经公司计划财务部同意,并将有关开户、保管人资料报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三章 备用金的使用 第九条 下列

3、经济业务事项,可以使用备用金: (一)因公出差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二)总金额500元以下的个人劳务报酬。 (三)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四)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开支。 第十条 支付起点在1000元以上的采购商品和与其他单位正常往来的经济业务,应采用转帐方式支付,不得以备用金支付。第十一条 因公出差须携带现金的,应当填写借据,经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从备用金中借取,出差返回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帐,不得长期拖欠;如因单据不全或其它原因不能及时报帐的,应先将余款交回出纳人员,待手续完备后随即报帐。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凭用款人提供的合法原始凭证支付备用金,并履行以下程序: (一)用

4、款人在支出发票上签字(涉及到实物保管的,必须同时有签收人),并填写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用报销表,载明支出项目、单据张数和金额等。 (二)单位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审批。 (三)出纳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出纳人员支付现金。 (五)出纳人员应对现金支付的情况进行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序时帐簿由单位自行购买。 第四章 备用金的核销第十三条 各单位出纳人员应当定期与所属财务部门办理备用金的核销手续。财务部门定期进行对帐,确保帐实相符。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会计等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以及预算科目和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已支付备用金的原始凭证。

5、 对不真实、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原始凭证以及超预算的支出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予扣留,并及时向本级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更正、补充。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31日前,出纳人员必须与所属财务部门结清本年度的备用金,下年度重新办理相应的备用金领用手续。 第五章 备用金的管理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备用金的保管制度,完善保管措施,确保备用金安全。第十八条 各单位出现备用金短款或长款,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如实向主管财务领导和公司计划财务部汇报,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

6、处理,不得擅自处理。第十九条 单位不得擅自从所取得的现金收入中提取补充备用金,坐收坐支。 第六章 备用金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条 各级会计有权对所属各单位备用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单位备用金进行盘库。第二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各级会计不予报帐。 (一)超范围、限额使用备用金的。 (二)以白条抵顶备用金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使用备用金的。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损失;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款私存的。 (二)坐支单位现金收入、私设小金库、保留帐外帐的。 (三)贪污或者挪用备用金的。 (四)因私事借用备用金的。 (五)单位间互相调剂借用备用金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