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了解税务行政处罚权力-减少纳税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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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了解税务行政处罚权力 减少纳税风险税务行政处罚规定散落于税务法律、法规、规章中,不便于企业、税局的查找、执行。近日税务总局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确认,公布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企业和税局,尤其是企业财务人员,需要了解各项处罚规定才便于工作中的依法操作,减少、避免纳税风险。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共包括3类8项处罚权力事项,来源于2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9个条款。其中,账簿凭证管理类3项,纳税申报类2项,税务检查类3项。(一)账簿凭证管理类包括:对纳税

2、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处罚权力;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权力;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权力。企业财务人员,尤其管理不规范企业的财务人员,不注意上述三项权力规定的要求,就会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少则被罚2000元以下,多则被罚款50000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纳税申报类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

3、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权力。财务人员需要注意按期申报,尤其是没有应纳税税额,需要零申报的情况。零申报也应该及时做申报处理,不能掉以轻心,否则难免被处罚。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三)税务检查类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4、权力;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权力。在税务检查时,企业有上述规定情况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受到不同数额的处罚,最大金额可达50万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时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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