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8D章 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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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48D章 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七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548D章 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的主要内容。第548D章 第25条关于船东去世或解散等事的通知书附注:尚未实施(1) 如在本地船只的拥有权证明书中指名为船东的个人已去世(“已故船东”),则任何在他去世后有权得到该船只的人(不论是根据已故船东的遗嘱、在已故船东无遗嘱的情况下或在其他情况下有权得到),须于已故船东去世后30日内,以书面将该事通知处长。(2) 如在本地船只的拥有权证明书中指名为船东的公司或海外公司(属公司条例(第32章)所指者)已解散,则任何在紧接解散前属该公司的董事或涉及该公司的管理的

2、人员的人,须在解散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将该事通知处长。(3) 在本地船只拥有权证明书中指名为船东的人,如不再是本条例第12(1)(a)或(b)条提述的人,则须于不再是该条提述的人之后7个工作日内,自行或透过其代理人以书面将该事通知处长。(4) 如本地船只在拥有权证明书发出后,被永久遣离香港或已拆卸或毁掉,则该船只的船东须于该船只被遣离、拆卸或毁掉之后7个工作日内,自行或透过其代理人以书面将该事通知处长。(5) 如根据第(1)、(2)、(3)或(4)款某人须就任何本地船只给予通知,他在给予该通知时(a) 须将该船只的拥有权证明书以及正式牌照、临时牌照或闲置船只允许书(视何者适用而定)交付处长;

3、及(b) (如拥有权证明书上有关于就该船只作出的按揭或租购协议的批注)须将上述通知的副本送交按揭或租购协议(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每一方,但无须送交上述给予该通知的人或由他人代为给予该通知的人。(6)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2)、(3)、(4)或(5)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7) 处长接获根据本条交付的证明书以及牌照或允许书后,须取消该证明书,以及取消该牌照或撤销该允许书,但如该证明书以及该牌照或允许书根据藉第29条适用的第23条或根据第26条获批注,则属例外。第548D章 第26条于船东去世后有权得到本地船只的人可成为临时船东附注:尚未实施(1) 在本地船只拥有权证

4、明书中指名为船东的个人去世后(“已故船东”),如有根据第(2)款提出的申请,而申请人令处长信纳申请人是第(2)款所述的人,则处长可(a) 在已发给已故船东的关乎该船只的任何拥有权证明书以及正式牌照、临时牌照或闲置船只允许书(视何者适用而定)上批注,表明申请人是该船只的临时船东;或(b) 发出将申请人指名为临时船东的拥有权证明书,以及发出将他如此指名的正式牌照或临时牌照或给予将他如此指名的闲置船只允许书(视何者适用而定)。(2) 为第(1)款的施行而提出的申请可由本条例第12(1)(a)或(b)条提述的人提出,但该人须符合以下说明(a) 他在已故船东去世后有权得到有关船只(不论是根据已故船东的遗

5、嘱、在已故船东无遗嘱的情况下或在其他情况下有权得到);或(b) 所有对已故船东遗产享有权益的人均以书面委任他运作有关船只。(3) 申请须以书面提出,并(a) 须载有(i)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他的香港岸上地址及他的电话号码;(ii) 船只的拥有权证明书号码;(iii) (如申请人是一名个人)申请人所作的、表明他通常居于香港的声明;(iv) (如拥有权证明书上有关于就船只作出的按揭或租购协议的批注)表示同意申请人被指名为船只的临时船东一事的同意书,而该同意书须由按揭或租购协议(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每一方签署,但无须由已故船东签署;及(b) 须附同(i) 申请人的身分证明文件或其核证副本,以及就申请

6、人是第(2)款提述的人此一声称而提出的证明;(ii) (如属要求正式牌照或临时牌照得以根据第(1)款批注或发出的申请)根据保险规例该船只须有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单或其核证副本;及(iii) 订明费用。(4) 处长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为决定该项申请而合理需要的其他资料及文件。(5) 处长如拒绝任何根据第(2)款提出的申请,须将拒绝一事及拒绝理由通知申请人。 (2004年第63号法律公告)第548D章 第27条临时船东身分的影响附注:尚未实施(1) 如根据第26条就本地船只批注或发出的将某人指名为临时船东的拥有权证明书正有效,则(a) 除本条或该拥有权证明书另有规定外,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订立的各规例均适用

7、于该获指名为临时船东的人,犹如他是该船只的船东一样;及(b) 在不损害任何人在本段之外的情况下为有关船只或就有关船只负有的法律责任的原则下,获指名为临时船东的人在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订立的各规例下为有关船只并就有关船只负有法律责任,犹如他是该船只的船东一样。(2) 除按第(1)款所订者外,第26条并不影响关乎任何本地船只的拥有权或任何人可能对该船只享有的权益的任何问题。(3) 在不损害第(2)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a) 处长不得为第22条的目的接受由本地船只的临时船东作为原船东而就该船只签署的转让通知书;及(b) 如某人根据第26条获指名为某本地船只的临时船东,此事本身并不给予该临时船东运作该船只

8、的权利,亦不影响对该船只享有权益的人可针对该临时船东提出的、因该临时船东运作该船只而引起的申索。第548D章 第28条临时船东身分的取消附注:尚未实施(1) 如某人在任何拥有权证明书以及任何正式牌照、临时牌照或闲置船只允许书(视何者适用而定)中获指名为有关本地船只的临时船东,而处长不再信纳该人属第26(2)条提述的人,则处长须取消该证明书、以及取消该牌照或撤销该允许书(视何者适用而定)。处长须藉向有关临时船东给予书面通知而行使上述取消或撤销权力。(2) 任何拥有权证明书以及正式牌照、临时牌照或闲置船只允许书如根据第(1)款被取消或撤销,其内所指名的临时船东须于该项取消或撤销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将其交付处长。(3)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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