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审核信用证要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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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标题:出口企业审核信用证要领系 别: 经济贸易系 专 业: 国际贸易实务 学 号: 姓 名: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摘要如今,对外贸易已然成为国际经济交流的主要手段之一,国际结算方式的具体应用与发展,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密切关联。随着贸易的扩大,贸易伙伴的增多,对贸易伙伴的商业信用缺乏足够了解时,出口信用证则立即得到广泛的使用,它已经成为对外贸易中最常见的也是最重要的支付方式之一。当然,为了避免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持有的单据不符而造成收汇上的困难,出口方收到信用证时要逐条审核,如发现与合同不符且无法接受的条款时,可以要求进口方进行修改。本文主要是从信用证的定义

2、、审核原则等方面来阐述它在贸易中的重要性,同时,认真审核信用证并且有效的处理审核中遇到的问题,这些都是信用证对贸易进行的重要保证。关键词:信用证;审核原则;审核要领目录毕业设计(论文)诚信承诺书1摘要2目录3引言41信用证的概述42信用证审核原则53信用证审核要点64修改信用证时需要注意的问题9结束语9致 谢11参考文献12 出口企业审核信用证要领引言如今,国际贸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交易额急剧扩大,贸易活动范围遍及全球。在加入WTO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下,我国的对外贸易事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所以信用证结算也是在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比较完善的、安全的结算方式。但是由于信用证具有

3、单据买卖的特性,脱离基础合同进行收汇,而且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因此,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是出口企业要求银行付款的前提,而单据的提交更以信用证的审核为前提。1信用证的概述1.1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或进口方)的请求,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或出口方)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的地点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国际商会第600 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UPC600)对信用证给出了如下简

4、明的定义:“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该定义除了强调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确定的以及不可撤销的之外,还表明开证行的付款或兑付必须是在受益人提示信用证规定的且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苏宗祥.国际结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第三版)。1.2 信用证特点1.2.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UPC600 第7条B款规定,自信用证开立之时起,开证行即不可撤销地受到兑付责任的约束。开证行必须履行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的拒付只能以单据上存在的有效不符点为理由。1.2.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它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信用

5、证的开立以合同为基础,但是一旦开出,它就独立于买卖合同,不受合同的限制。所以合同条款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所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等,银行一律都不过问。3)信用证业务操作是一种纯粹的单据化业务。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纯粹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中可能涉及的货物、合同、服务或者履约行为,处理过程中不管单据是真是假等。所以在信用证业务操作中的所有各方,包括银行和商人所处理的都是单据业务,而并非是货物。2信用证审核原则银行要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单证之间无不一致可谓相符,问题是相符到何种程度才算一致。对于信用证的效期、晚装船这类“硬”不符点,一般不存在争议,然而对于印刷错

6、误、拼写错误、字母遗漏等是否可以构成拒付的不一致,就颇有争议。长期以来,出于对“表面相符”的不同理解,判断单证相符形成了“严格一致”与“实质一致”两个原则。总的来说,抽象的谈论审单原则的内涵并无意义,而应将其结合在具体的案例中去解释。2.1严格一致原则的一般理论所谓“严格一致”,即ICC所说“镜像”原则,主张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要像镜子一样逐字逐句的完全相同,其基本含义是指受益人所提示的单据在名称和内容上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苏宗祥.国际结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第三版)。尽管信用证关系独立于基础合同,银行不承担监督买卖双方如何履行基础合同的责任。即银行不能因为任何基础合同的原因,来对抗

7、受益人。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表面一致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开证申请人就无权提出异议。但在早前的银行审单中“严格一致”这一手段并未被成功使用。毫无疑问的是,银行是“严格一致”原则的倡导者和受益者。用“严格一致”解释“表面相符”使银行的审单义务趋于最小,在信用证交易中,接受单据的银行只能严格按照所授的各项条件,才能够获得偿付。2.2实质一致所谓实质一致,即允许单据有不一致对申请人造成伤害的差异。梅格拉认为:“严格一致”并不应用于信用证和单据的“I”上的一点或“t”上的一横或明显的打字错误刘玲 陈岩.跟单信用证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版,并且认为“由于单据和信用证二者言语

8、的多样性,教条化和一概而论都是不可能的”。虽然这种主张只要银行找出明显的不符点,而实际上有时候是很难判断出来的,例如打字的错误等。实质一致的要求的提出并非要使银行处于两难境界,而是使单据审核回归到信用证制度设计的初衷。总体而言,信用证制度是在银行的主导之下确立并运行的,其设计的目的是让银行愿意提供信用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的同时能控制自己的风险。表面相符也该为规避银行风险服务,一旦规避风险的目的达到,即应重新归属商业现实。当然信用证的受益人则倾向于“实质一致”原则,因为实质一致使得银行承担更多责任,迫使银行在“严格一致”核对单据内容及描述的基础上,去进一步判断单证不一致之处的法律意义即是否构成拒付

9、的不符。3信用证审核要点信用证在实际业务中,审证任务是由通知银行和出口企业共同承担,只是审核侧重点各有不同。通知银行审核内容主要在于信用证的真实性以及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履约能力和付款责任等。经过审核如果确定信用证是真实的,通知银行应做出“印签相符”之类的字样;然而对于不能保证真实性的信用证,通知行必须毫不延迟地通知开证行,说明信用证无法鉴别,如果仍然决定通知受益人,通知银行则要告知受益人信用证的真实性不能够得到有效的鉴定。而出口商的审核重点在于信用证条款是否与买卖合同一致,审核的依据主要是买卖合同和UCP600。因为信用证虽然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开立的,但其本身却是一个独立的文件,银行

10、方面只凭信用证行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3.1从信用证自身出发遵循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的规定 蒋学军.国际结算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随着银行、保险行业以及运输行业的发展,2006年10月的ICC秋季会议上,各个国家商会代表通过了新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2006年修订本),在2007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了。在新修订的UCP600中又比之前的多了一项要求,就是“单内一致,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在UCP600中第14条款的规定中:“单据中的数据,在与单据、信用证的本身及国际标准银行在实务中参照时,不需要与单据中的数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一样,但是不能够相矛盾。”

11、UCP600中还增加单据相符的参照标准,就是要与信用证条款、国际银行标准实务及国际惯例一样。其中,这一新加的规定“单内一致”,使得比原来的要求更加严格了。但是,不管是单与单、或单与证间只要不相矛盾就可以了。增加的标准更加符合实务操作的规定,为建立新的标准提供良好的新思路。同时,它还增加了实务操作条款:3.1.1在外贸政策上对信用证审核要审核信用证中是否含有与我国外贸政策相悖的语句,同时,若信用证来源于已经与我国签订了贸易协定国家或地区,则要审核信用证中关于开证行、币值、记账方法等内容是否与双方贸易协定的规定相符。3.1.2对信用证开证行资信的审核和调查对开证行资金和信誉的调查关系到受益人利益的

12、实现。如果来证是由一些资金量较小、规模小和信誉低的开证行开出,即使受益人能够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也可能会遭受到期却无法取得货款的风险,必须要求开证申请人更换开证行,或者对信用证进行保兑,以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而资信的调查可以通过商会团体、驻外的大使馆、办事处以及国际知名的咨询公司来进行。3.1.3对信用证的性质及其有效性进行审核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是不可撤销的。但是在一些信用证中,虽然注明“不可撤销”,却隐含一些限制信用证生效的条款。实质上是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成了变相可撤销的信用证。对与受益人来说,只要条件没有满足,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可随时将信用证撤销,没有收汇的保证。3.

13、1.4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以及地址是否完整、准确若不正确将会对以后的收汇带来不便,比如有些人的名字与很多人相同,那么此时就要特别注意对其地址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准确核对,这样就算受益人有多个,但是其身份证明以及地址等都只是那唯一的一个,所以在审核时一定要特别留意相关这方面的内容,做到准确无误。3.1.5审核信用证的到期日、到期地点、付款时间和交单时间信用证到期时间要合理的约定,在实际业务中,装运期要比交单日期提前,这样才有足够时间来制单结汇,以最快的方式寄送。信用证与所有单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到指定银行,如果过了限期,银行就有权不付款。比如信用证中规定了向银行交单的日期,若超过了这个日

14、期,银行是有权不付款的,这一点必须慎重。3.1.6审核信用证的通知方式信用证一般是要通过受益人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通知行才能通知给受益人。根据UCP600规定,通知行应该对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进行责任。3.2从信用证条款出发3.2.1审核信用证中的品名及质量等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由于疏忽,会出现拼写错误等,因此审证时若发现不一致,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否则在交单时难以做到单证一致与单单相符。3.2.2审核信用证的金额、货币及货物数量在信用证中,货币金额等一定要填制清楚,货物的数量也要明确,溢短条款也要明确。同时,合同中的币制和信用中是否一致,这一点也值得注意。3.2.3审核信用证得运输条款即装运港

15、、目的港、装运期是否与合同相一致;允不允许分批装运以及转运;运费的支付的时间和价格术语中是不是相符。如果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时间太短,应该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进行调整,并修改信用证。当货物分批装运时,要特别注意每批的数量、批次以及时间,不然,任何一批出错,那么以后各期都会失效。3.2.4对于信用证保险条款的审核审核保险是由出口方或进口方办理的,审核时要注意是否与贸易术语的规定相一致,若不严格审核,当遇到实际问题时,进出口双方就会出现争议。那么,就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3.2.5审核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又称为“陷阱条款”,一般情况下,如果接受这种条款,往往使受益人处于很被动的局面,很有可能会钱货两空。但是,某种情况下是可以接受的,不过需有相关的保证人来约定。总之,信用证只是纯粹的单据办理业务,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符合要求的信用单据时,即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那么开证行就要承担第一性付款的责任。当然,反之,若有任何的不符点,银行就有权力拒付,对于受益人来说,这个风险是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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