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第一部分)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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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合同(第一部分)新 集体合同(第一部分)是关于合同范本 - 劳作合同方面的资料, 日立公司下称公司承认日立公司工会下称工会为公司唯一的工会组织。公司与工会尊重各自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缔结如下协议并真诚地予以遵守。 第一条职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员均为工会会员: 课长以上以及担任相当课长以上职务的人员。 从事劳作、人事、培训以及福利工作部门的主任和负责计划的人员。 从事经营信息管理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负责计划的人员。 从事订货记帐及营业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担任相同职务的人员。 从事会计、秘书、总务及股票工作部门的主任。 公司领导及各工厂厂长的秘书和司机各一人。 负责警卫部门的主任及组长。 公司与工会

2、支部协商指定的人员。 第二条被工会开除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解雇。但解雇将对公司企业带来不便时公司将与工会协商。 第三条公司制定就业规则及其他有关职工劳作条件的各项规则时,听取工会或工会支部的看法,不制定与本协议相抵触的条款。 第四条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为和平地解决一切争议,应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规定的程序,迅速地解决公司与工会、工会支部或工会会员之间出现的不满或纠纷。 第五条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的工会活动由本章规定。公司不以工会会员参加正当的工会活动为由给予不同待遇。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会活动时,应充分合计公司的看法,尽量不给公司业务带来障碍。 第六条工会、工会支部或会员必需在

3、工作时间内举行工会活动时,除以下各款外,应事先递交书面报告,以得到公司谅解: 工厂工会委员和工厂申诉受理委员在处理及其调查本协议规定的申诉时,一周为小时以内。 谈判委员及专门谈判委员出席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 中央经营审议会委员及其专门委员以及工厂经营审议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审议会及专门委员会。 执行委员出席执行委员会。 评议员出席评议员会。 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其他工会支部应参加的相当于上述各款的劳作团体的会议。 第七条工会会员因工会活动离开公司工作时,应事先按规定的报告书通过所属上级向公司申报。 第八条公司同意工会有工会支部从会员中选任专门从事工会工作的脱产干

4、部和书记。 公司对专职从事工会工除按第十八条细则外,按以下条款对待: 不支付交通津贴。 可与其他工会会员同样利用工厂卫生福利设施。 公司不负担各种社会保险及养老年金基金中雇主应负担的保险费,但如有申请,公司可为其代办交纳保险费手续。 在适用有关就业规则方面,除因不从事公司业务而部分不能适用外,其余与会员相同。 在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的变动与会员相同。 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结束后恢复原来工作。 第九条工会及其支部应通告工会干部的名单,所属部课名、就任离任的日期及其书记的名单、选用退职的日期。 第十条工会及其支部为

5、进行工会活动,使用工会事务所及公司的设施、物品、场所时应事先征得公司的认可。 使用公司的设施等时不能用于工会业务以外的宣扬、广告以及政治目的。工会及其支部必需要宣扬、报道、通知等可使用规定的布告栏。 第十一条公司按本章规定的基准对工会会员进行公正的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必需要选用职工时,从岁以上的志愿者中经过权衡决定选用者。 第十三条新选用者经过个月的试用期,以正式职工身份签订劳作合同。 试用期间公司可取消选用。试用期满天后取消选用时,应提前天通知本人或支付天的平均工资。 第十四条公司由于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会员或改变会员担任的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公司在决

6、定调动时应充分合计会员本人的状况。 第十五条公司因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会员去公务部门、公共团体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第十六条公司选用大量员工时,应事先与工会、工会支部联系,听取看法。 第十七条公司当会员大量调动、派遣、转任时,应就有关基本事项与工会、工会支部协商。 第十八条工会会员有以下状况时,给予不同期限的休职: 因疾博伤病不包括工伤长期缺勤者的休职见下页表。 因事故缺勤已达个月持续缺勤时给予个月休职。 派遣在外时为整个派遣期间。 就任国会议员、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等公职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职,且公司认为必要时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7、属第款、第款的休职,当公司确认其休职原因消失时,可提前让其复职或依据状况予以延长。 属第款、第款的休职期限后给予复职。 休职期限 缺勤开始时 的连续工龄 休职开始日期 结核性高血压、癌、神经系 统疾病及跌打损伤疾其他疾病 疾病 博 21年以上缺勤已达6个月 33个月30个月24个月 第十九条会员符合以下各款时,经检察后给予褒奖: 工作诚恳为人表率。 工作效率显著出类拔萃 提出有益于业务或发现业务上问题的重大报告。 事业上有发明创造及勤奋钻研。 防止了灾害事故的发生或在紧急状况下建立功勋。 当他人遇难时积极抢救。 参加与业务有关的进修、教育、比赛活动,成绩优异。 为国家、社会作出功绩,成为公司职

8、工的荣誉。 其他被公认为有必要给予褒奖的事迹。 第二十条会员工龄满年、满年以及满年时给予褒奖。 第二十一条褒奖按以下方式授予: 奖品; 奖励休假。 褒奖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对有特别功绩的人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之事由,被认定程度稍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显然悔改表现时,免于惩戒处分,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事由,可给予惩戒。 惩戒分为谴责、扣罚工资、停止工作及惩戒解雇四种。 谴责时交付处分说明书以戒将来。 扣罚工资时交付处分说明书,每次扣罚金额为一天平均工资的,一个月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的以内,以戒将来。 停止工作时交付处分说明书,停止其天

9、以内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工资。 惩戒解雇不必需事先预告,随时解雇。惩戒处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 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有关解雇和停工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会员犯有以下各款事由,依据情节给予停止工作、扣罚工资或谴责处分: 无正当理由,随意旷工。 无正当理由,常常迟到、早退或缺勤。 在厂内修理、制作私人物品或委托他人在厂内修理制作个人东西。 工作时间未通过许可离开岗位或有消极怠工行为。 无正当理由,妨碍生产。 伪造欺骗有关工休、外出的手续、报告。 因喧哗、酗酒、风纪不整等不良行为扰乱工作场所的秩序。 对公司和公司内人员进行中伤诽谤、败坏他人信誉等不当行为。 不认真管理火源或未通过

10、许可私自点火。 违反有关预防灾害及保健卫生的规则或指示。 因消极怠工、管理不周或工作不认真造成破坏性灾害、重大业务事故或影响了公司的信誉。 在公司的设施内除公司宿舍或公司住宅未通过许可张贴传单或广告等。 在业务上欺骗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严重损害公司职工的名誉。 类似上述委不得体的行为。 职工对上述行为给予帮助、共谋、教唆或鼓动者,与上述处分相同。 第二十六条会员属以下各款时给予惩戒解雇处分,但可酌情给予停工或扣罚工资的处分: 无正当理由,无故连续天以上旷工。 对公司的人员施行暴力威胁或绑架关押他人。 未通过许可拿走或企图拿走公司物品。 未通过许可携带对公司秩序、安全卫生有害的物品。 因有意或

11、重大过失破坏、丢失、乱用、藏匿公司的设备、动力、资材、机械、工具、产品、文件或宣扬物等。 因有意或重大过失,做了自己权限以外的行为或无故不遵守上级指示。 在工作中,接收不正当的礼品或诈取钱物,以谋私利。 依据刑法被判为有罪。 泄露或企图泄露公司的重大秘密。 伪造经历、采纳欺骗手段进行公司。 未通过公司同意,受雇他人。 常常受到惩戒处分、警告,但无悔改之意。 属前条各款,情节严重。 类似上述很不得体的行为。 会员除上述第款和第款外,对其他各款的行为提供帮助、进行共谋、教唆或鼓动的,与上述处分相同。 会员作出上述行为,公司认为其出勤将给工场秩序带来很坏影响时,在作出惩戒或处分决定前,令其休职。 第

12、二十七条会员属以下各款的可给予退职: 因本人原因申请退职。 到达退休年龄。 调任所属公司。 第二十八条会员属以下各款的给予解雇: 依据第二十六条给予惩戒解雇处分的。 神经和身体残疾或因老弱疾病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业务能力或业务成绩显然低下的。 第十八和第款、第款的休职期满后的。 就任第十八条第款公职,没有办理休职或休职期满后没有复职的。 公司在依据本条第款作出解雇决定前,为激发其工作能力,应先合计调换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不得已状况下解雇会员时与工会或工会支部协商。 第三十条属第二十八条第款和第款的解雇,应提前天预告或支付天的平均工资。如支付工资可相应缩短预先的日期,按第二十八条第款和第款,公司向本人预告解雇时,如本人提出申请,可按所剩预告天数支付平均工资后立即解雇。 第三十一条属第五十四条第款公伤休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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