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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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 省消防总队伙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警部队伙食管理,提高保障水平,根 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条 、 例军队伙食管理规定军队伙食单位分餐管理办法 、 、 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基层后勤管理规定等法规,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队。 第三条 武警部队伙食保障实行以中队(连)为主的组 本规定是伙食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全武警 织形式,有条件的也可实行其他集约保障形式。 第四条 伙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按级负责,科学 管理、讲求效益,发扬民主、服务官兵的原则。 第五条 伙食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落实供应标准,执行 管理制度,科学调剂伙食,增强官兵体质,提高

2、保障能力。 第六条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部队伙食,列入工作议程, 经常检查指导。各级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抓好供应 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武警总部后勤部军需物资部是武警部队伙食 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制度; (二)制订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工作规划; (三)指导武警部队基层单位食堂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 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总结推广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先进经验; (五)指导武警部队炊事专业训练; (六)组织指导武警部队伙食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总队(师)后勤部军需物资处(军需科)是所 属部队伙食管理工作

3、的主管部门,在本级首长领导下,在总 部后勤部军需物资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部队落实伙食管理制度,会同财务部门加强 伙食费管理; (二)制订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工作计划; (三)指导所属基层单位食堂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指导所属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总结推广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先进经验; (六)组织指导所属部队炊事专业训练; (七)组织指导所属部队伙食管理信息化建设; (八)负责本单位军粮供应管理的协调工作; (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支队(团)军需部门是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工作 的主管部门,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 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

4、织部队落实伙食管理制度,会同财务部门加强 伙食费管理并组织司务长集体办公。相对集中的单位,每周 进行一次集体办公,比较分散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司务 长集体办公,统一核算账目,组织业务培训,汇报伙食管理 情况,讲评司务长工作; (二)组织指导所属基层单位食堂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所属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工 作; (四)总结推广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先进经验; (五)指导监督所属单位主副食品采购工作; (六)组织所属部队炊事专业训练和伙食管理信息化建 设;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级军需、卫生部门应当加强部队饮食卫生管 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中队(连)食堂、生产生活服务中

5、 心及主副食品的卫生进行检查,督促做好饮食卫生工作,保 证部队饮食卫生安全。 第三章 中队(连)伙食管理 第十一条 中队(连)是部队伙食保障的基本单元。应 当按照伙食供应标准和管理制度, 组织实施主副食的采 (领) 购、加工制作和分发,并做好炊事员的岗位练兵工作。 第十二条 伙食管理应当坚持五项制度: (一)坚持订食谱制度。每周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 班长根据供应标准、部队任务、市场供应等情况,运用武 警部队标准食谱系统 ,按照营养配餐要求制订食谱,经经 济民主组审查、本单位首长批准后公布实行。无特殊情况, 不得变动。由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统一采购主副食品的连队, 要及时编报预约采购计划。 (二)

6、坚持厨房值班制度。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或本单 位首长指定的士兵轮流担任。负责实物验收和消耗登记、公 布,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监督检查厨房、食堂卫生, 通知炊事人员做病员饭和执勤、外出人员留饭。 (三)坚持实物验收登记制度。主副食品由司务长和厨 房值班员共同验收,并与采(领)购人员共同在发票上签字。 每日消耗的主副食、炊事燃料,必须由炊事班长和厨房值班 员共同称量,并落实给养逐日消耗登记。每月底对库存物资 进行一次盘点,发现账物不符时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四)坚持经济民主制度。每月月终结账后,必须由司 务长编制伙食账目公布表,经过经济民主组和本单位首长审 查盖章,于下月 5 日前张贴公

7、布并报上一级军需部门。经济 民主组应当每月组织一次账目检查,每季组织一次伙食管理 民主评议。炊管人员应当经常征求就步人员对伙食的意见。 (五)坚持饮食卫生制度。食堂必须保持清洁,厨具和 餐具用后洗净、消毒,放臵有序。官兵就餐应当实行分餐制。 采购、存放、制作的食物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四章 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生活服务中心是机动师所属团为连队 提供服务保障的实体。业务工作接受本级军需部门的领导, 财务工作接受财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基本任务是:对连 队所属主副食品和炊事燃料,实行统一筹措、统一加工、统 一供应、统一结算;负责部队自产农副产品的调剂供应;承 担本单位物资采购任务和

8、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服务保障工 作应坚持方便基层、服务官兵的原则。 第十四条 坚持预约采购制度。每周依据连队报送的主 副食品预约计划,制订采购、加工、供应计划,并严格执行。 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时,应征求连队意见。 第十五条 加强采购管理。军粮应当从地方军粮供应主 渠道采购;副食品和炊事燃料从大型超市、批发市场、食品 生产厂家和蔬菜生产基地等渠道采购。大宗副食品可实行集 中采购。供应连队的副食品价格,一般应当低于当时当地市 场需售价的 10%以上,其中粮、油、豆和炊事燃料购销同价。 第十六条 提高加工能力。不断完善加工项目,改进加 工工艺,增加花样品种,提高加工质量,保持运转正常,满 足连队调剂

9、生活的需要。 第十七条 落实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实物验收、出入库 登记、盘点等制度,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 因,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卫生制度。采购、存放、加工必须 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禁止采购、供应腐烂变质和受污染的食 品。自行宰杀的畜、禽等动物,必须经过卫生检疫。 第十九条 实行司务长值班制度。值班司务长由各连队 轮流派出,接受军需部门领导,代表连队参与、监督生产生 活服务中心的采购、加工、供应工作,并在各类票据上签字, 每周轮换一次。 落实好司务长集体办公制度。 第二十条 坚持群众评议制度。每月征求一次连队意 见,每季召开一次经济民主会,定期报告工作,按照公布账 目。 第

10、二十一条 理信息化。 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应当逐步实行供应管 第五章 分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餐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合理配餐、文明就餐、安全卫生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武警部队伙食单位就餐实行分餐制。分餐 一般采取配餐和自助餐形式。没有条件实行配餐和自动餐的 应当使用公筷、公勺餐具分餐。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分餐管理荛的组织领 导,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秩序,改善就餐条件,确保分 餐工作落实;经常对官兵进行文明就餐教育,形成文明就餐 风尚。 第二十五条 伙食单位应当根据军人膳食营养素供给 量、食物定量、伙食费标准,按照便于分餐的原则,科学制 订食谱,合理加工制作,确保饭菜种类、

11、数量符合分餐需要。 第二十六条 实行配餐和自助餐的伙食单位,一般应当 有保温分餐台、消毒柜、分餐具(分餐盘、碗、勺) ,有条 件的还应当有保温分餐车、不锈钢操作台和洗碗机等设备。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后勤机关军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加强对伙食单位分餐管理的监督检查。支队(团)每半 年、总队(师)每年组织一次,武警总部适时进行抽查。监 督检查结果作为评比先进食堂的重要依据。 分餐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餐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二)伙食质量与服务保障情况; (三)分餐设备管理情况; (四)饮食安全卫生情况。 第六章 伙食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伙食费包括灶别伙食费、各种伙食补助、 客饭

12、费、军粮差价补贴等,只能用于粮食、副食、燃料开支。 第二十九条 伙食费应当专款专用、计划开支,严密手 续、合理使用,做到“十无” ,即:无挤占挪用,无错领错 报,无虚报冒领,无贪污浪费,无非伙食性开支,无少交欠 交,无变相私分,无超标准退伙,无用伙食费请客送礼,无 伙食费向生产费倒流。 第三十条 中队(连)必须依据供应标准和实力,按月 如实编报伙食费、粮秣决算,经军需部门初审、财务部门复 审后,按月核销。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挤占、拖 欠或挪用伙食费。财务、军需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供应和管理 职能,严格执行标准制度,认真审查伙食灶别实力,加强对 干部和士官伙食灶别补差、各类伙食补助、夜餐、客

13、饭等经 费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生产生活服务中心采购主副食品和炊事 燃料的开支,采取预借款的形式向财务部门预借,并实行专 户管理,专项核算。预借款总数一般控制在所供伙食单位当 月伙食费总额的 80%左右。 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管理费从服务收益中提留,提留额 由单位后勤财务、军需部门在主副食品供应总额的 2%内核 定。服务收益扣除管理费后的净收益,主要用于补助连队伙 食,每半年返还连队一次。 第三十二条 中队(连)食用的自产农副产品必须严格 进行实物验收,按有关规定合理计价。农副业生产收益按规 定的比例定期补入伙食费。 第三十三条 地方政府、单位补助官兵伙食费一律纳入 财务统一管理, “代管经费地

14、方保障性经费生活补助” 在 科目下核算,不得变相挪用。 第三十四条 中队 (连) 应按照食物定量标准设臵科目, 依据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分类记账,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反映 生活水平。 第三十五条 中队(连)在保证官兵吃到食物定量标准 的前提下,历年累计节余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伙食费。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规定节余指标。 节余伙食费由中队(连)自主支配,主要用于调剂改善 伙食费执行特殊任务需要;严禁用伙食费弥补其它超支经 费。 第三十六条 对伙食费使用管理情况,支队(团)一般 每半年、总队(师)每年组织一次检查,武警总部适时进行 抽查。 第七章 炊管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炊管人员包括中队(连)的司务长

15、、给养 员和炊事员,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主任和其他人员。炊管人 员必须身体健康,军政素质好,热爱本职工作,业务技术熟 练,善于当家理财。 第三十八条 加强炊管队伍建设。按编制岗位配齐炊管 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中队(连)司务长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主任的调离、选 配,应当征求所在单位军需部门意见。离任时,应当接受军 需、财务部门的经济审计。 选改炊事员士官,应严格执行编制,由军需部门负责专 业技术考核。 第三十九条 开展专业技术训练。中队(连)和生产生 活服务中心应当依据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 ,利用多种渠 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野炊训练和岗位练兵。 充分发挥厨师培训机构作用,确保中队(连)保持一名

16、以上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 第四十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炊事员士官应当具 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初级士官原则上应当获得初级职业资格 证书;中队士官应当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士官应当 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严格个人卫生。炊管人员应当勤洗后、勤 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操作时应当穿工作服,戴工作帽, 不得有妨害食品卫生的行为。 炊事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和化脓 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 第八章 炊事设施设备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中队(连)食堂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设 施设备应当相对统一,齐全配餐,合理布局。 中队(连)食堂应当有厨房、饭堂和主副食库等。厨房 布局符合生进熟出一条龙的要求,有水磨石(贴面砖或不锈 钢)锅台、厨具柜、工作台、不锈钢厨具、常用炊事机械、 消毒和抽油烟设备以及排污设施。有条件的单位可配备不锈 钢油、气两用灶。饭堂有制式餐桌、凳、碗橱(柜) 、流水 洗手洗碗池、保温桶、降温或取暖设备以及防蝇、蚊、鼠等 设施。主副食库有冷藏柜(冰箱)和盛放主副食品的柜、缸、 架以及验收秤、食物留验盒等。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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