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耐立独家代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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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帆耐立独家代理商代理合同 编号NO:扬帆耐立品牌耗材系列产品代理合同书扬帆耐立品牌耗材系列产品代理合同书生效日期:_201 - - _到期日期:_201 - - _甲方:(以下简称为甲方)北京扬帆耐力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1号理想大厦1306室邮编:100086电话:010-62699898 传真:010-82679108乙方:(以下简称为乙方)地址:邮编:电话: 传真: 乙方盖章:本着平等互利、共生双赢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共同开拓本政策条款定义产品的市场,推动各方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描述根据本政策条款规定,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的产品为下列产品

2、: “扬帆耐立”品牌全系列兼容耗材二、授权2.1 范围2.1.1 甲方授权乙方在本政策条款第2.2款规定的期限(“授权期限”)内以 地区 “扬帆耐立”品牌耗材独家代理商(以下称“指定身份”)名义销售产品,并向乙方发放相关授权证书。2.1.2 乙方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号的复印件(无以上证件,则视为协议无效)。2.1.3 乙方不是甲方的关联机构、也不是甲方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甲方对乙方的授权仅限于上款规定。本政策条款项下的代理乙方不得以其他未经授权的与甲方有关的身份从事任何活动,乙方不能以任何方式以甲方的信用做抵押。在所有与产品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通信或其他交易中,乙方都应以

3、自己的名义进行,不能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以甲方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任何活动。2.1.4 乙方只能在指定区域销售“扬帆耐立”品牌耗材。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指定区域以外自行销售或者委托第三方销售“扬帆”旗下品牌耗材。2.1.5 “扬帆耐立”商标权属于甲方,甲、乙双方均需保护“扬帆耐立”商标权。乙方不得购买、出售、储存、运输带有“扬帆耐立”商标的伪造品或模仿品。2.2 期限甲方对乙方的授权期限自本政策条款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三、承诺额3.1 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叁个月内,为甲、乙双方考核期。在考核期内如乙方对甲方的销售目标、价格政策、价格保护、售后服务不认可,乙方直接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中

4、止本合同。甲方为乙方办理退货手续。在考核期内如乙方没有按照合同中月计划完成销售,甲方直接书面通知乙方中止本合同,乙方剩余货品甲方不予退货。具体前叁个月指标分配如下:第一个月: 第二个月: 第三个月: 3.2 考核达标则将返利在当季度销售完成后的第一个月,抵扣到货款中,作为下月提货的资金(但不计入预付款额外返利中),若未达标则季度返点返利无法折抵货款,甲方有权单方对代理商进行降级处理或终止合作。3.3 乙方承诺在授权期限内每月从甲方购进合同产品总额不低于 0.5 万元。3.4 乙方每季度应达成的承诺额为:时间段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扬帆耐立”品牌耗材产品注:上表计价单位均为万元。3.5 考核

5、期结束,按季度承诺额考核,每月15日将上一个月份的返点返利折抵到货款中,作为本月进货货款。3.6 乙方承诺每次订购合同产品不少于_0.5 _万元。四、价格政策4.1原则4.1.1 扬帆耐立品牌耗材价格的制定权、发布权在甲方,甲乙双方均有保守价格机密的责任。4.1.2 乙方在媒体上列登的价格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零售价,并不得以其他方式宣传降低价格。如果乙方需要降低价格举办促销活动,必须填写产品特价申请表,经甲方销售总监同意后方可执行。4.1.3北京扬帆耐力贸易有限公司渠道部将对全国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同时欢迎乙方向甲方反映不正当价格竞争对象。4.1.4乙方在授权期内享受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

6、价格。4.2说明4.2.1以下型号不享受价格折扣和价格保护:针式打印机色带、打印纸、光盘,无返点奖励。此类产品无区域限定和价格保护。4.2.2扬帆耐立双惠装产品的销售量不计算到代理商总提货量内,但计算返点。五、销售规范5.1 销售区域5.1.1 乙方可以按照本第2.1.1条描述的限定区域内销售或调货。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限定区域之外的区域销售产品(“跨区销售”)或从限定区域之外向限定区域内调货(“跨区调货”),跨区销售和跨区调货均为违约行为。5.1.2 乙方应当将来源于限定区域之外的所有对产品的询价、购买需求、订单就其他资讯提高给甲方。5.2 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为保障甲乙双方及全体渠

7、道的共同利益,乙方有义务与甲方共同维护产品市场秩序。乙方如发现其渠道或产品经销商有与本政策条款不符行为的,应向甲方举报,并协助甲方查处。六、返利政策6.1返利是乙方在正常获利基础上获得的额外销售奖励。6.2返利为月份、季度、年返。即以月份为结算单位,根据乙方该季度可以计算返利的销售额而给予乙方的相应销售奖励。扬帆耐立品牌耗材折扣返点具体如下表:级别:(选择划)品名: 铜牌代理商 银牌代理商 金牌代理商月份季度年月份季度年月份季度年不带头墨盒28%4%2%34%4%2%34%4%2%带头墨盒15%2%2%20%2%2%20%2%2%硒鼓20%2%1%26%4%2%26%4%2%传真机色带20%2

8、%2%20%2%2%20%2%2%墨水15%2%2%25%2%2%25%2%2%碳粉25%4%2%25%4%2%25%4%2%其他 (打印纸,光盘,针式打印机色带)无返点奖励,可计入总任务量,总量10%每月促销活动可以参加可以参加可以参加广告费用支持没有支持媒体费1%+2%宣传品费媒体费2%+3%宣传品费销售奖励标准无奖励每月提货量超2.5万元以上,即一个季度提货量超8.5万元以上每月提货量超3.5万元以上,即一个季度提货量超12万元以上奖品无奖励奖品价值4000元现金红包奖品价值8000元现金红包“扬帆耐立”品牌耗材按提货量不同,划分不同类型代理商,每月提货量任务与可享受的奖励支持均有不同。

9、6.3 乙方提货获得的返利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该返利以抵扣货款的方式,作为乙方下一次的进货货款。七、订货7.1 乙方向甲方订货时须填写产品订货单,该订货单代理合同必须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7.2 乙方无力承担代理责任时,所订货物应按现价退还甲方。八、宣传推广8.1 甲乙双方有义务维护“扬帆耐立”品牌形象,不能以任何形式损害。8.2 为支持乙方的市场推广工作,对乙方所做地区性广告,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甲方给予一定的支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通过填写补充协议“扬帆耐立”品牌店面注册登记表根据提货量支付广告费用。8.3 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宣传支持,甲方在http:/网站上登载乙方名

10、录,并将网上购买“扬帆耐立“品牌耗材的客户中属于乙方区域的客户转为乙方直接销售。8.4 甲方帮助乙方在扬帆协作网站-中国耗材网进行注册及宣传,以便代理商能够及时得到洋帆更多更好的服务。甲方将通过中国耗材网给代理商提供等知识频道的支持。九、保密9.1 本政策条款的内容及双方根据本政策条款及相关协议向对方提供的任何信息,包括在指定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洋帆双方在指定网站上发布的信息不应理解为是对信息的公开。9.2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被不合理地抑制),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发布关于本政策条款及相关协议及其存在的新闻、公报或其他宣传。任何一方均不得披露关于对方的业务计划的信息。

11、9.3任何一方在没有得到另一方的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准透露本政策条款的存在、条款及条件。9.4 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情况:9.4.1 根据法律或司法程序,以及下述第9.4.2款的规定,将相应的保密信息透露给其法律或财务顾问。9.4.2 在诉讼期间,严格按照对等原则透露涉及本协议条款或条件的保密信息,并遵守(i)法律所规定的保密要求,(ii)在透露之前,透露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9.43 在有关财务往来过程中向其法律顾问、会计、银行以及其他财务来源透露保密信息,并要求其保密。9.5 双方同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在合同期间以及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三(3)年内合同的秘密性,防止泄密及未经授权使用

12、对方的保密信息。此外,任何一方应当采取一切措施保护对方的保密信息。在向其员工透露这些秘密之前,应与其员工签定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一应包括与本协议相似的保密条款。如果此秘密信息此前并未得到另一方的书面授权那么合同的任意一方都不能对秘密信息制作拷贝。除非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复制对方的保密信息。如经对方同意复制保密了保密信息,必须在副本上提供与原件相同的版权提示。9.6 所有被一方透露给另一方的包含和表现保密信息的文档和有形物,以及所有由另一方掌握的拷贝,所有权仍归透露方;应透露方的书面要求,另一方应立即返还给透露方。9.7 除特别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没有任何条款在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或其

13、他知识产权方面授予任何一方任何权利,而且本政策条款也未授予任何一方知晓另一方秘密信息的权利或许可。9.8 双方同意,为了保护另一方及他方的商业利益,确定保密义务是必须且合理的。并且双方明确表示金钱补偿对于任何一方在保密上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是不够的。因此,双方同意并承认任何有关保密条款的违约都将对另一方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除依据法律取得的救济途径之外,另一方还有权通过其它途径阻止侵权,减轻损失,而无须证明其有无实际损失发生。十、期限和终止10.1 本政策条款自约定的生效日生效,并在根据本第0条终止前持续有效。任何一方均可在甲方每财年最后一个季度(即每年12、第二年1、2自然月)内提议修改本政策条

14、款,任何此类修改经对方同意后生效。10.2 任何一方均可以通过提前两(2)个月的通知终止本政策条款。本政策条款因此终止的,任何当时正在执行的生效订单以及适用于该订单的本政策条款、合作协议及商务条款项下的规定并不因此终止。10.3 本商务条款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0.3.1 一方严重违反其于本政策条款中的主要义务,并未能在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该违约事项后三十(30)天内改正的,经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即可终止;10.3.2依据本政策条款、合作协议和商务条款的规定终止;10.3.3 合作协议被终止的。10.4 本政策条款因任何原因终止的,本政策条款中的保密、违约责任、期限和终止和一般条款及其他按其性质应当延续的条款应当仍然有效。10.5除非双方在本政策条款、合作协议或商务条款中另有约定,本政策条款被终止的并不必然导致合作协议和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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