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专利和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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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和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 _被许可人: _鉴于: _获国务院批准,对其资产进行了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 ”),并作为发起人,依据中国法律于_年_月 _日,成立了 _公司。 _向_公司注入重组前属于 _及其下属企业或单位的主营业务,包括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和开发、炼油、化工、管道运输、产品销售、有关科研机构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下统称 “核心业务 ”)。 _及其相关下属企业或单位拥有用于核心业务的专利及专有技术,并愿意将该等专利及专有技术许可给_公司使用,且 _公司有意使用该等专利及专有技术。据此,双方协议如下:第 1条许可人本合同许可人是 _及其全权代表的相关下属企业或

2、单位,其中包括_本身,以及向 _发出关于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等事宜的“授权委托书 ”的_的全资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或单位。第 2 条专利和专有技术21本合同项下的专利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a)许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已获得专利权授予的由被许可人无偿使用的附件一所列之专利,(以下简称 “无偿使用的自有专利 ”);(b)许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已获得专利权授予的由被许可人有偿使用的专利(以下简称 “有偿使用的自有专利 ”);( c)许可人和其他共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共同拥有的与核心业务有关的附件二所列之专利,(以下简称 “共有专利 ”)。自有专利

3、和共有专利以下统称为 “许可专利 ”。22 许可专利内容是指专利证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等专利文件所涉及的全部技术内容。23 本合同项下的专有技术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许可人已经拥有的与核心业务有关的附件三所列的专有技术(以下统称 “许可专有技术 ”)。第3条许可31 对无偿使用的自有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自行继续无偿使用。32 对有偿使用的自有专利,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重组前的使用范围内继续有偿使用,但须符合双方另行签定且有效的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的规定。33 被许可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可以在重组前使用共有专

4、利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共有专利。该共有专利原为无偿使用的,被许可人继续无偿使用,原为有偿使用的,被许可人应支付使用费。许可人承诺就上述使用取得该共有专利的其他共有人的同意。34 被许可人根据本合同对本合同附件所列的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使用系排他性的使用,但许可人仍然可以使用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应提前通知被许可人,被许可人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不表示异议,许可人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如上述许可或转让可能对被许可人的主营业务构成严重影响者,则被许可人有权不同意该等许可或转让。35 被许可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对本合同附

5、件所列之外的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使用是非排他性的使用。第4条期限41 被许可人可以使用任何一个或多个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直至该许可专利期限后满或该许可专有技术变成公开信息而不受法律保护或直至双方达成协议的终止使用日期。42 上述 4 1 条所述之期限后满或终止,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其他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许可使用。第 5 条专利和专有技术资料的提交及后续服务的提供51 许可人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应被许可人不时之要求将许可专利和许可专有技术资料提交予被许可人。52 许可专利和许可专有技术实施的后续服务应保证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有效实施,具体应视不同情况而定。需许可人提供技术人员予以指导的

6、,许可人应予以充分合作,并安排专人负责有关指导工作。第 6条维护费用对于无偿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被许可人须于每年12 月 31 日之前向许可人支付该年度许可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系该等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有效性而已经实际支出的费用。但是,被许可人不需向许可人支付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被许可人已经停止使用的本合同项下一个或多个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维系费用。第 7 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1 许可人的权利:(a)有权在自身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与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有关的产品,或者使用许可专利方法及许可专有技术。(b)有权取得被许可人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改进部分的使用权,但应补偿被许可

7、人因该等改进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c)有权获得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所申请的各级发明和科技奖励。( d)有权要求被许可人依本合同约定支付本合同第6 条规定的费用。72 许可人的义务:(a)许可人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应遵守本合同 34 条、 35 条的规定。(b)根据本合同第 2 条及第 5 条的规定,提供全部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c)按时向有关机关交纳有关维系许可专利申请和许可专利权的有效性的费用。(d)对被许可人在实施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及其经营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e)根据被许可人要求或专利权保护需要,向国家有关机构就有关

8、许可专利申请保护。( f)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许可的合法性。如果有第三方因本合同向被许可人提出权利请求或诉讼时,许可人有义务赔偿被许可人因此而致的一切损失及费用支出。( g)根据 33 条规定,承诺取得共有专利的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h)本合同签订后,许可人负责依法向专利管理机关办理本合同备案存查手续。73 被许可人的权利:( a)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制造、使用和销售与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有关的产品,或者使用许可专利方法及许可专有技术。(b)有权获得实施和使用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所必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c)有权得到许可人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改进部分

9、的使用权,但应补偿许可人因该等改进而合理支出的费用。(d)有权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进行改进,由被许可人独立进行的改进,其改进部分归被许可人所有。(e)就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实施后取得的成果,有申请各级发明和科技奖励的权利。( f)有权就许可专利产品及许可专有技术产品参加各级名优产品的评比,所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利益归被许可人所有。74 被许可人的义务:( a)被许可人与第三人就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再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应事先通知许可人,并获得许可人同意,且应遵守本合同 3 4 条、 35 条的规定。( b)如发生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侵权事宜,许可人负责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被许可人应当协助查

10、明。( c)被许可人对本合同项下的许可专有技术和提交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d)承担生产、销售许可专利产品应缴纳的各种税款。(e)按本合同第 6 条规定向许可人支付有关费用。第 8 条 双方进一步的保证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有义务采取进一步的其他必要的行动,包括签署其他有关的协议或合同或文件,以确保本合同宗旨和规定内容的实现。第 9 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91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92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a)本合同期限后满,或(b)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 c)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

11、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 d)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93无论 9 1 和 92 条如何规定,每年12 月 31 日之前,被许可人有权按其生产经营需要,决定终止使用本合同项下一个或多个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并须在该日之前书面通知许可人该等终止。一俟被许可人按前款规定终止使用该等专利及专有技术,则被许可人从下一个年度起对该等专利及专有技术不再支付本合同第 6 条所规定之费用。第 10 条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第 11 条 双方的

12、陈述和保证11 1 许可人的陈述和保证:(a)许可人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b)许可人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许可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许可人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许可人有约束力的责任。( d)许可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11 2 被许可人的陈述和保证:( a)被许可人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

13、)被许可人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被许可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被许可人的有效授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被许可人有约束力的责任。(d)被许可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第 12 条不可抗力12 1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4、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12 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12 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适用本合同 9 2( c)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第 13 条其他规定13 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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