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农业协议的主要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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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协议的主要内容 农业协议从1995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时间内实施,发展中国家为10年。各谈判方同意在实施期结束前一年开始进行谈判继续这一改革进程。概括而言,农业协议允许各国政府对农业给予支持,但最好是采取那些对贸易扭曲程度小的政策。协议还允许在实施承诺的方式上可以有一些灵活性。发展中国家削减补贴和降低关税的程度不必等同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被给予更多的时间完成义务。针对食品供应依赖进口的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协议做了特殊规定。 (一)市场准入条款 由于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用关税及名目繁多的非关税壁垒来限制他国农产品进入其国内市场,导致了世界农产品贸易的不公平竞争,防

2、碍了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实现。为此,农业协议要求各方尽力排除非关税措施的干扰,并通过了将非关税壁垒关税化,禁止使用新的非关税壁垒的规定,来削减农业贸易领域现存的非关税壁垒。此外,各方还达成了增加农产品市场准入机会的协议,以促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实现。具体规定为: 1关税化 协议只允许使用关税这个手段对农产品贸易进行限制,所有进口数量限制、进口差价税、最低进口价格,任意性进口许可证,经营国家专控产品的单位所保持的非关税措施,自愿出口节制,以及普通关税以外的同类边境措施等非关税措施均须转化为进口关税。具体包括:(1)现行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应转化成相应的关税等值。(2)关税等值的计算方法是:某种农产品的

3、关税等值(使用了非关税措施)该产品的国内市场平均价格-该产品或相近产品的国际市场平均价格。(3)关税等值用来制订农产品进口的从量税或从价税(即建立相应的关税)。(4)农产品加工品的关税等值=农产品原料的关税等值农产品原料占农产品加工品的比重。(5)根据“大米条款”(乌拉圭回合结束的最后时刻,为争取日本与韩国签署而专门对大米贸易作出的“网开一面”规定),协议允许成员方在一定条件下,对某项产品(大米)延迟一段时间再进行关税化。同时规定:允许发达国家延迟到协议执行期满(2000年),届时该国若在别的方面作出减让,仍可就再度延迟问题进行谈判并商定。但作为延迟的交换条件,该产品(大米)市场准入量应从基期

4、占国内消费的4%增加到执行期满时的8%。发展中国家可延迟10年,市场准入量由1%增加到4%。 表3-1 乌拉圭回合有关农业补贴和保护的削减比例 农业协议中只包含出口补贴削减的数字。 发达国家 (6年:1995至2000年) 发展中国家 (10年:1995至2004年) 关税 -全部农产品平均削减 -每项产品最低削减 36% 15% 24% 10% 国内支持 -部门综合综合支持量削减 (基期:1986至1988年) 20% 13% 出口补贴 -补贴额削减 -补贴量削减 (基期:1986至1990年) 36% 21% 24% 14% ? 最不发达国家不需承诺削减关税或补贴; ? 关税削减的基础税率

5、为1995年1月1日前的约束税率;对于未约束的关税,基础税率为1986年9月乌拉圭回合开始时的实施税率; ? 其他数字是用于计算各国有法律约束力的减让表的目标数字。 2关税减让 协议要求各方承诺在实施期限内,将减让基期的关税(包括新量化成的“税率”)削减到一定水平。(1)减让基期:1986-88年。(2)实施期限:从1995年开始,发达国家为6年,发展中国家为10年。(3)减让承诺。协议规定,从1995年开始,分年度执行减让承诺。具体包括:a .发达国家将以1986-88年为基础,按简单算术平均计算的税率削减36%,发展中国家削减24%。b.每项产品的关税税率至少削减15%(发达国家至少削减2

6、4%,发展中国家削减10%)。c .约束所有关税(包括关税化的关税),即各缔约方的任何一项农产品进口执行关税均不得超出其所承诺的减让水平。若有关关税税率已经是约束税率,则将其视为现行约束税率。否则,将1986年9月1日实施的关税税率视为约束税率。 3保证最低市场准入 协议规定,(1)属于必须进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当基期(即1986-88年)的进口不足国内消费量的5%(发展中国家为3%)时,则该国应承诺建立最低进口准入机会。在协议实施期间的第一年,该国应给予的进口准入机会为基期国内消费量的3%,在实施期限结束时,应扩大到5%;(2)最低市场准入的实施通过关税配额来进行,也就是为确保最低市场准入量的

7、农产品能进入本国市场,各方应保证所承诺的最低准入进口数量能享受较低的或最低的关税,但对超过该进口量的任何进口则可征收关税化后的高关税。 4维持现行市场准入 当出现与协议规定的最低准入条件相反的情况时,即一国某种农产品(须进行关税化的产品)在基期(1986-1988年)的进口超过其国内消费量的5%时,协议要求该国维持基期已经存在的市场准入机会。也就是说,该国可保持其现行的关税等值。 5特殊保障条款 协议对需要进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建立了一个特殊保障机制,即当某种农产品进口突然增加,或价格遽跌到一定限度时,允许进口国对该产品征收一定的附加税。特殊保障机制有两种形式,一为对付数量急增的“数量触发”,另一

8、为对付价格遽跌的“价格触发”。进口数量触发指:当农产品某年度的进口数量超过前3年进口量的平均水平(即触发水平,是依据该进口国的进口量占消费量的比例而确定的),则该进口国可动用此特殊保障条款,但税额最高只能达到约束税率的1/3,且加征期以当年为限。价格触发指当进口产品价格下降且低于1986-88年进口参考价格平均水平的10%时,可动用特殊保障条款。 6实行特殊和差别待遇 协议放宽了对发展中国家市场准入的要求,表现在(1)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减让承诺为24%(发达国家为36%),每项产品的最低减让为10%(发达国家为15%),实施期限为10年(发达国家为6年);(2)发展中国家可灵活地建立关税上限

9、约束(因国际收支困难而维持限制的发展中国家,可免除将数量限制关税化的义务,但必须约束其关税。实际上,发展中国家通常使用上限约束的方式,将关税约束在比现行关税税率高出许多的水平上);(3)最不发达国家虽然也进行关税化及关税约束,但可免于减让承诺。 (二)国内支持条款 各国(地区)采取措施支持农业生产,既有其必要性,但又是造成国际农产品贸易不公平竞争(贸易扭曲)的主要原因之一。乌拉圭回合农产品贸易谈判就如何区分“贸易扭曲性生产措施”和“非贸易扭曲性生产措施”进行了艰苦而又细致的讨论,最终将不同的国内支持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称“绿色”政策或称“绿箱”政策,可免予减让承诺。另一类

10、是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叫“黄色”政策(Amber Policies),协议要求各方用综合支持量(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简称AMS)来计算其措施的货币价值,并以此为尺度,逐步予以削减。 1“绿箱”措施 农业协议规定:政府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其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转移而来,没有或仅有最微小的贸易扭曲作用,对生产的影响很小的支持措施,以及不具有给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作用的补贴措施,均被认为是“绿箱”措施,属于该类措施的补贴被认为是绿色补贴,可免除削减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由公共基金或财政开支所提供的一般性农业生产服务。其内容为:a农业科学研

11、究,包括环境项目研究和特定农产品研究;b病虫害控制,包括一般性控制和针对具体产品的控制,例如自然灾害的预报服务、检疫和抗灾行动等;c农业科技人员和生产操作培训,包括建设培训教育设施;d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如向生产者和加工者提供生产技术、传播信息和研究成果等;e检验服务,包括一般性检验和出于卫生、安全、分类或标准的目的而对特定农产品进行的检验;f市场促销服务,如提供市场信息和营销咨询及承担促销策划等,但这类支持不能导致本国产品对他国(地区)产品进行低价竞争;g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如电网、道路、市场、港口、供水、防洪、排水及环保项目的建设等,但这类支持措施的资金支出只能用于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不

12、得用于对农业生产者提供直接的现金补贴。(2)为保障粮食安全而支付的储存费用。粮食的安全供应问题对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但粮食的生产周期长(通常为1年),因此粮食储备对任何社会都是必需的。由于各国(地区)政府都必然致力于稳定粮食价格,导致私人储存一般无利可图,从而使政府负担粮食储存费用成为必然。因此,无论是政府直接以财政开支来维持粮食储备,还是为私人储备提供财政补贴,都是协议所允许的,但这类开支或补贴均不得表现为高价收购储备粮食或低价销售储备粮食。并且,储备性补贴必须保持充分透明和符合储备需要(即粮食储备性补贴不得过度)。(3)粮食援助补贴。赈济本国(地区)饥民是每个政府所必

13、须承担的责任,而为低收入居民保障粮食供给也是许多政府需要承担的义务。为此目的而作出的财政开支或对非政府援助行动减免税收均是正当的补贴。粮食援助补贴只能采取向符合受援资格的居民提供粮食或以补贴价格供应粮食的方式,政府所采购的援助粮食必须按市价采购(即不得高价采购),并且粮食援助行动还必须保持充分透明。(4)单亲家庭农场补贴。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农业基本生产单位是家庭农场,在那里如果由于某种原因而成为单亲家庭农场,其农场收入便会大打折扣,因此,对这类农场的最低收入提供保障性补贴是合理的,但这类补贴的发放必须基于合理的和明确的标准(如收入标准、农业生产者身份或土地所有者身份标准、生产水平标准

14、等),并且要保证不会使接受补贴者获得额外的生产优势。(5)一般性农业收入保障补贴。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环境下,市场变动或其他原因都有可能严重减少农业从业者的收入,这对农业生产肯定不利,为此政府实施适当的补贴是正当的。但这类补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a接受补贴的生产者收入损失量必须为全体农业生产者平均收入的30%以上;b接受补贴的生产者收入损失量必须超过其正常年份收入的30%以上;c有关补贴应仅针对收入的减少,而不应针对产品或产量;d若收入减少有自然灾害因素,则可同时适用收入保障补贴和自然灾害补贴,但补贴总量必须低于收入损失量的100%。(6)自然灾害救济补贴。这类补贴在符合以下规定的情况下属“绿箱

15、”补贴:a必须基于实际发生的灾害(包括一切不可抗事故);b补贴必须基于实际损失(包括收入损失、牲畜损失,土地及其他生产要素损失等);c补贴量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量。(7)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这属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性补贴。小型家庭农场主的退休或转业,有利于农业集约化生产和提高生产效率,但补贴的发放必须基于合理的和明确的标准(8)农业生产资源闲置补贴。这类补贴应按照退出农业商品生产的资源,确立明确的受援标准,例如基于土地休耕的补贴应仅发放给休耕三年以上的士地。这类补贴措施不得以将有关资源投入特定的农产品生产”作为受援条件,或以干预农产品市场价格为目标(9)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性投资补贴。这类补贴可根据政府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规划而进行相应调整,但补贴应基于明确的结构调整规划和受援标准,并不得以有关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作为补贴措施的目标。(10)地区发展补贴。这类补贴是向农业生产条件明显不利的地区所发放的,受援地区应基于明确的和合理的标准加以认定,所谓“不利的生产条件”必须是长期性的。为此而发放的补贴必须是受援地区农业生产者所能普遍能够获得的,补贴额应限于该地区的平均生产成本高出一般平均生产成本的部分。 2“黄色”(要求予以减让承诺)的政策范围 农业协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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