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漳州沿海水域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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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漳州沿海水域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维护水上通航秩序,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厦门、漳州沿海水域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维护水上通航秩序,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漳州沿海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

2、机关。厦门海事局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漳州海事局及所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游艇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有效监管、健康发展的原则,实行游艇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第二章 游艇的航行、停泊第五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熟悉拟航行水域的通航环境。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第六条 游艇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及船舶登记证书,并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做好航行相关记录。游艇应当配备或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

3、确保与岸基有效通信。游艇应当配足消防与救生设备,确保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第七条 游艇开航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及检查情况记录,确保游艇适航。第八条 游艇应当办理为期12 个月的定期签证。游艇申请办理定期签证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 船舶签证簿;(二) 船舶电子信息卡;(三) 船舶国籍证书;(四) 船舶检验证书;(五)授权委托书(游艇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第九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口岸,游艇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申请和查验等相关手续。第十条 游艇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游艇第一次出航

4、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区域范围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区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游艇进、出港口时应当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公众通信移动电话等有效通信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动态。第十一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能见度不良等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海滨浴场、非游艇码头附近水域、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

5、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主动避让顺着航道行驶的船舶,禁止抢越他船船艏,并遵守限速等航行规定;(三)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四)敞开式(无连续风雨密露天甲板)游艇、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五)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六)游艇不得从事载客、载货等经营性活动,但游艇俱乐部将其自有的游艇提供给会员进行休闲娱乐活动的除外;(七)敞开式游艇的乘员必须穿着救生衣。第十二条 游艇试航前,试航实施单位、个人应当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和试航计划,提前2 个工作日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型式检验证书或其他检验证明文件,或取得游艇制

6、造单位的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应证明文件后,方可试航。游艇试航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第十三条 在港口水域举行游艇竞技、集合编队等水上集体活动,其活动组织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3 个工作日前将活动计划及安全保障方案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影响水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其活动组织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7 日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通(警)告。第十四条 游艇训练及试航、试驾等活动水域应当事先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通航安全评估,并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布。游艇从事训练及试航、试驾等活动,应当在公布的训练及试航、试驾等活动水域内进行。第十五条 游艇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游艇

7、安全靠泊、避风和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游艇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事先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通航安全评估,并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布。游艇应当在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厦门五缘湾大桥以内的五缘湾水域为游艇停泊水域。第十六条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并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停泊。游艇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水域、海滨浴场、非游艇码头附近水域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第十七条 游艇不得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

8、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第三章 安全保障第十八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第十九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

9、力:(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至少2 名持有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或者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与所管理游艇相适应的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第二十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

10、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第二十一条 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海事管

11、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遇险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人员。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

12、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对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13、本办法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包括以帆为主推进动力、机械推进为辅助动力的游艇),以及游艇俱乐部所有、提供给会员休闲娱乐用的具有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乘员定额12 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厦门、漳州沿海水域,是指北起厦门翔安莲河、南至漳州诏安宫口的岸线水域和台湾海峡中摘要:近年来,随着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发展,游艇经济快速发展,购买游艇的人数也越来越多,游艇业蓬勃发展。在目前缺乏管理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游艇的快速发展,必然对海上管理工作提出新问题和新挑战。因此,在新形势下,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应立足实际,主动谋划,切实加强对游艇的管理,以维护海南海上秩序和谐稳定。中国论文网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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