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艺术体操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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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仑区业余艺术体操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宁波市北仑区业余艺术体操学校;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新碶 街道百川路 28 号。第二条 本单位性质:举办者自愿举办的民办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范,努 力为社会培养艺术人才。第四条 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确定培训人数 600 人次。办学形式是业 余培训。第五条 学校资产:长江小学投入叁拾万元整。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对学生进行业余艺术体操培训。学校的业务范围中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已经北仑区教育局批准,并领取了民 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第三

2、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本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成员为 5 人。董事由出举办者推选,以后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二)聘任、解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 学校董事会由五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二名。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

3、长、董 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 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经 1/3 以上组成人员提议,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 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第十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一条 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

4、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 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学校校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 学校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单位的财务;(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 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 事不得

5、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第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七)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列席董事会议。第十五条 学校不设副校长,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

6、指定的教师代其行使职 权。第四章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李玲仙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一)举办单位: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小学出资叁拾万元整。(二)政府资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捐赠;(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十八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 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第十九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

7、计制度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 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 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第二十条 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 名称命名学校的或 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 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二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第二十三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 2/

8、3 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四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 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 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 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二十六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举办者自愿不办;(四)举办

9、者资金收支失衡,资不抵债;(五)突发事件无法办学的。第二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 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报组织清算;因资 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 活动。第二十八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 并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并予以公告后即可 终止。第二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 2004年 12月 5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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