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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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实现我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宁夏理工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办法。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及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以提高大学生的心理健康为重点,立足教育,重在预防,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三条 工作原则:

2、坚持面向全体学生、立足教育、重在建设的原则,突出主题,健全队伍,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引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引导、咨询与自助、预警及干预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和体系。第四条 工作目标: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体系,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渡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第二章 组织结构第五条 学院成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级领导担任,下属单位包括学生处心理健康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系负

3、责学生心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小组负责人、辅导员、心理委员等)。组长负责总体工作,中心负责全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协调各系共同开展工作。各系选拔专门人员负责本系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与中心的日常联系。各系从每个班级中选拔一名心理委员,心理委员与学生宿舍长共同负责各系心理工作的开展。中心和各系的心理负责人负责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宿舍长培训以及举办本单位心理健康知识讲座等工作。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心。第六条 各班选拔一名心理委员,辅导员与心理委员负责组织班级心理健康知识学习,及时发现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定期将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汇报给各系学生

4、心理工作领导组的首问负责人。 第七条 学生宿舍长负责组织本宿舍学生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及时发现本宿舍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定期将本宿舍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向班级心理委员和辅导员汇报。 第八条 学生个人遇到心理问题或发现周围学生存在心理问题,及时向辅导员或心理委员反映。 第九条 加强心理类学生社团建设,各系心理委员应积极响应心理协会各项活动,负责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的群众性工作,营造浓厚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第三章 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的对象第十条 心理危机是指人们面临超出他们资源和应付能力的事件或境遇,个人无法应对,而导致的一种心理解体状态。心理危机容易导致个人认知、情感或行为方面的功能严重失调。处于

5、危机状态的人容易诱发抑郁症等精神疾病,或发生自杀以及伤害他人的行为;某些重大生活事件,如遭遇突发灾难、暴力、丧失亲人、性侵犯等,容易诱发个体的心理危机。第十一条 危机干预是指有关机构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解除迫在眉睫的心理危机,使其急性症状得到迅速缓解或消失,心理功能逐渐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增强其应对危机事件的能力,重新适应生活。第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重点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查出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心理不平衡以及极端倾向的学生。2、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伤亡、父母离异或

6、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2)身体发生严重疾病(如肝炎、肺结核及难以治愈的疾病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3)遭遇性危机(性危害、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4)感情受挫(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5)受辱、受惊吓后出现的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6)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误解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3、学习压力大并有严重困难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即将遭遇党籍处理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困难的学生,不能正常

7、毕业的学生等;4、性格内向、自卑感强且经济特别困难,受到歧视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5、有严重心理疾病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等疾病的学生;6、有强烈的心理反应,出现严重不适应而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7、具有人格障碍而使身心严重受挫,以至不善于交谈,自我封闭;其表现有:偏执型、反社会型、强迫型、分裂型及戏剧型等人格;8、情绪低落、抑郁、不与家人或朋友交往者;9、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感到自己无能,看不到“出路”的学生;10、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11、对近期发出

8、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式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的人;(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异常者;(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躁、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第四章 危机干预体系第十三条 建立支持系统。学院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辅导员应该经

9、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学院各系应动员有心理困难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第十四条 建立治疗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询、接受心理治疗为主。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须在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在校或在相应的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往就近医院精神科就诊。第十五条 建立阻控系统。对于学院可调控

10、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各系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教师、相关负责教师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给学院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及学生所在系。第十六条 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其所在系应成立以学生干部、心理委员及同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该生的情况。2、对于

11、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系辅导员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果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3、经心理咨询治疗专家或精神病学专家评估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各系辅导员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给学生办理休学手续,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往医院治疗。在辅导员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所在系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学院应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校亦应指派学生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

12、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第十七条 建立救助系统。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系的学生干部、心理委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各系负责学生心理工作领导小组、中心、保卫处等部门。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各系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1、心理健康中心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2、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所在系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系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第五章 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原则第十八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

13、施1、对于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将直接上报中心,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或专家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2、对边学习边治疗的学生,要配合中心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专家会诊和情感关怀。3、对需要回家休养的学生,学院将派专人确保其人身安全,并及时通知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4、对住院治疗利于心理康复的学生,学院将及时通知该生的家长将其送至专门精神卫生机构治疗。第十九条 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一旦发现或知晓某生有自杀意念,即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学院将给予他们特别的关怀,安排辅导员、学生骨干、心理委员、该生室友对

14、其进行密切监护,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施24小时全程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确保其人身安全,同时通知家长到校。2、由中心安排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3、评估为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学生,学院将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门精神卫生机构治疗。4、评估为回家休养治疗利于心理康复的学生,学院将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带回家休养治疗。在实施以上措施时应保证所有资料的完整性,并确保学生、学生家长、所在系、中心、以及涉及到的其他单位都保留原始资料存档(详细情况请见附表)。第二十条 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1、学生出现因心理危机引发自伤、自毁行为等

15、突发事件,学生工作人员应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援救,并立即报告院领导及老师和相关部门。情况紧急的可先将学生立即送医院抢救,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2、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3、对自杀未遂的学生,经中心组织专业教师进行评估,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门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4、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第二十一条 对有伤害其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的干预措施1、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各班心理委员及时上报学校

16、,由学院保卫处负责,各系配合中心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2、各系将提供该生的相关信息给中心,由中心组织相关专业教师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再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第二十二条 愈后鉴定及跟踪干预制度1、学生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再申请复学时,应向学校提供相关治疗的病历证明,经中心、医院等相关部门或专门卫生机构评估确已康复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2、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后复学时,各系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其他同学避免与其发生冲突。辅导员要对其进行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每周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学生干部、心理委员等途径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3、对于有自杀未遂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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