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 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 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部第21 号令)文件精神和《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入学与资格复查第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 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 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超过两周者, 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 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生处组织各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 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学校区别情况,予以 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并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经体检复查确诊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 习但经过短期治疗可治愈的,可由本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学生经治疗 康复,应向原就读专业所属学院提出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由原就读专业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 教务处批准后,可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 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 待遇,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籍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 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二章 注 册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 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审批权限及程序 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执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 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 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 理第六条 新生注册入学资格审查后,符合入学资格的新生 取得在校生学籍,学院组织填写学籍卡,教务处组织统一注册第七条 老生注册开学2 周内,各学院根据教务处拟定的 注册日程安排,结合学生报到、缴费情况及课程成绩进行资格审 核,并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符合注册条件的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一个月内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作为暂缓注册学生进行处理。
凡因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留 级、转专业等原因编入其它年级或其它专业的,均按变更后所在 年级和专业收费标准缴费、注册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第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各种理论教 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均实行考 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 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学生考勤表现纳入综合素质测评,作为 品德评语的依据第九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 ,不得在教 室内使用任何通讯工具,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自修第十条 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学生情况制定课程考勤 办法,并纳入课程形成性考核对学生缺课、旷课等情况应及时 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第十一条 学生外出实习、参观、社会实践等,必须听从带 队教师的指导和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者,应根据请假时限分别向 实习单位、带队教师、学院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 离开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 时间、期限如请病假,须有学校医务室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如请公假,应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证明;事假原则上不予批 准,确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因疾病或突发事件未 能及时请假者,应在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第十三条 请假在一天之内(含一天),由班主任批准;请 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院学工 办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学工办签署意见,报学院分管领 导批准请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应 办理休学手续无论请假时限如何,都应在学院学工办备案学 生请假期满,应向学工办销假(一天内向班主任销假);需继续请 假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第十四条 学生旷课按实际课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 安排的活动,均以旷课6 学时/天计算;迟到、早退每两次按旷课 1学时计算第十五条 对旷课学生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10 学时者,警告;(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20 学时者,严重警告;(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30 学时者,记过;(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40 学时者,留校察看;(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60 学时者,开除学籍第十六条 对学生的违规、违纪教育、处分按《金华职业技 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办理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 记入《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课程成绩根据课程大纲(标准)要求进行评 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记分任课教师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案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依照《金华职业技 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综合 进行对犯有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处理考核 鉴定结论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条 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 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免修免修成绩以 “免修”记载思想政治理论课、就业指导课、国防教育课和实 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第二十一条 课程(全校性公选课和实践教学环节除外)考 核成绩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的,高年级学生可参 加本专业低年级同课程的考核毕业前仍不及格的,允许再补考 一次如其形成性考核成绩未达到60 分的,则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允许参加毕业前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以“补及”或“不及”记 载第二十二条 全校性公选课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不合 格者,应参加补修补修成绩以“补及”或“不及”记载第二十三条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在考试 前办理缓考手续(见《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条例》)。
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在下学期开学后随该课程补考同时进行, 缓考成绩按正常课程考试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严格遵守《金华职业技术 学院考试工作管理条例》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旷考者,该课程考 核成绩记为零分并取消正常补考机会,包括取消参加本专业低年 级学生相同课程的考试资格违反考核纪律的,由学校视其违纪 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 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补考或补修机会因课程成绩不 合格而结业者离校三个月到三年之内,经学生本人申请报原就读 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允许补考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完本专业本学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准予升级;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应当参加补考或补修;考核成绩不合格超过规定门数的,应予留级第二十六条 建立警示制度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单列独 立记载成绩的教学环节作为一门课程,各学年补考不及格课程(不 含体育、公选课、以证代考课程)累计达5 门者应予以留级;对 接近留级条件(累计补考不及格课程达3 门)的学生提出警示, 由各学院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
第二十七条 学生留级的处理,每学年开学两周内由学生所 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在每学年 开学后一个月内处理完毕第二十八条 学生留级学年已修公共课、公选课及单列的实 践类课程成绩达到及格以上(五级制及格、百分制60 分),其它 课程达到中等以上(百分制70 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教科办直 接给予认定该课程成绩合格,以原有成绩记载;除上述课程外的 其它课程必须重新参加学习与课程考核,以留级后考核实际成绩 记载对历年不及格的课程,留级学生应在一年内参加本专业低 年级相同课程的学习(或辅以自学)与考试,成绩及格以“补及” 记载第二十九条 学生留级处理后,留级前不及格的课程不再计 入升留级资格审核范围第三十条 学生留级后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 业时,可降级转入相近专业,其原课程成绩按转专业情况处理第六章 休学和复学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 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二)根据考勤结果,一学期因病、因事请假累计预计将超 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三)因就业、创业及留学者;(四)应征入伍者;(五)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休学原则上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 的应办理续休手续,休学累计不超过三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 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第三十三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填写休学申请表,由所在学 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出具学籍异动通知单后,方可办理离 校手续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已迁入学校的暂存 在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享受奖学金、 助学金、助学贷款等;(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或回单位疗养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一般应在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后才能回校学习个别经短期休息已恢复健康者,经学校指定医院 复查合格且缺课不足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续学 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跟原班级听课,参加原班 级课程考试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学籍至退伍后一年学 生退伍后应在一年内向原就读专业所在学院申请复学;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第三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就读专 业所在学院申请复学。
申请复学的学生应将复学申请表(因病休 学还需提供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等 材料交所在学院,经学院审查(因病休学还需学校医务室复查), 确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对患传染性疾病的, 复学后六个月内按照医院规定按时向所在学院提交化验单三次, 由校医务室复审复查不合格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续休学或 退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二)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四)学生复学后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可降级转入相近专业,其原课程成绩按转专业处理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不能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允许转专业:(一)因招生录取时计划变更、专业调整等原因需要转专业者(二)因身体原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确实不适宜 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参加其他专业学习者;(三)由于就业、特长、兴趣等原因申请转专业且第一学期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前 15%者(转出学生数量原则上不 得超过该专业同年级总人数的5%);(四)学校因专业停招,原专业休学期满复学、保留入学资 格、保留学籍或留级的学生,不转专业无法学习者。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一)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者;(二)已经转过一次专业者;(三)自主招生录取者;(四)非师范类转入师范类者,体育类与非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