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公司法》解读--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完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4年新《公司法》解读--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完善(3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242024年新公司法解读年新公司法解读-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完善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完善汇报人:汇报人:XXXXXX目目录录C COONNT TE ENNT TS S一一四类公司的资本认缴制度四类公司的资本认缴制度二二公司关于过渡期的问题公司关于过渡期的问题三三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四四确立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确立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五五关于认缴出资股权转让的新规关于认缴出资股权转让的新规一、四类公司的资本认缴制度一、四类公司的资本认缴制度一、四类公司的资本认缴制度一、四类公司的资本认缴制度一、四类公司的资本认缴制度一、四类公司的资本认缴制度一、
2、四类公司的资本认缴制度一、四类公司的资本认缴制度一、四类公司的资本认缴制度一、四类公司的资本认缴制度二、公司关于过渡期的问题二、公司关于过渡期的问题二、公司关于过渡期的问题二、公司关于过渡期的问题“逐步过渡逐步过渡”的调整方式的调整方式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规定的期限以内 两个关注重点:出资额、出资期限两个关注重点: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额是否明显异常,出资期限是否明显异常 双重调整路线双重调整路线一般情况下由公司自行逐步调整出资期限、明显异常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调整的双重路线二、公司关于过渡期的问题二、
3、公司关于过渡期的问题新公司法第266条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公司关于过渡期的问题二、公司关于过渡期的问题征求意见稿第7条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研判。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也可以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确
4、实存在明显异常的,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依法要求其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二、公司关于过渡期的问题二、公司关于过渡期的问题二、公司关于过渡期的问题二、公司关于过渡期的问题案例:A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出资期限为2030年10月31日前缴足,因为目前的规定过渡期至2027年6月30日,2027年7月1日至2030年10月31日,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所以A有限公司无需调整出资期限。但是,假设A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同样章程约定股东出资期限为2030年10月31日前缴足,则三年过渡期内,即2027年6月30日前应当
5、缴足认购的全部股份。三、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三、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制度三、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三、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反对一刀切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该部分股权依法转让或减资注销股东对失权有异议向股东书面发出失权通知股东未按期出资公司书面催缴逐步过渡股东仍未出资董事会决议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足额缴纳(出资不到位股东失权流程图)(出资不到位股东失权流程图)宽限期不少于六十日,期满六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三、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三、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三、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
6、的失权制度三、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三、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三、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三、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三、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三、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三、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三、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三、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凯发公司原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7年12月27日增资至6500万元,新增股东李长国2008年1月3日,公司增资至10000万元,增加的增加的35003500万元由张雁万元由张雁萍萍出资出资2008年1月4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收,收到张雁萍出资到张雁萍出
7、资35003500万元万元20082008年年1 1月月7 7日,日,凯发公司通过银行凯发公司通过银行汇款汇款17001700万元和万元和18001800万元给建国万元给建国公司和福日公司,公司和福日公司,共计共计35003500万元万元20152015年年1111月月6 6日,凯发公司召日,凯发公司召开董开董事会,董事会决议于同年事会,董事会决议于同年1111月月2727日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审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关于解除张议关于解除张雁萍的公司股东资格、解除李长国雁萍的公司股东资格、解除李长国的公司股东资格、增资等事项的公司股东资格、增资等事项20152015年年1111月月2727日,凯发
8、公司日,凯发公司召开召开股东会,股东臧家存等人到会,股东会,股东臧家存等人到会,参加会议的股东持股比参加会议的股东持股比例共计例共计30%30%,李长国、张雁李长国、张雁萍未到会,萍未到会,会会议通过决议:解议通过决议:解除张雁萍公司股东除张雁萍公司股东资格。资格。凯发公司股东之一臧家存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请求确认凯发公确认凯发公司于司于20152015年年1111月月2727日股东会日股东会决议中关于解除张雁萍公司股决议中关于解除张雁萍公司股东资格的决议有效东资格的决议有效。张雁萍、臧家存公司决议纠纷案张雁萍、臧家存公司决议纠纷案(2018)(2018)最高最高法民再法民再328328号号案
9、情简介三、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三、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一审青岛中院认为,张雁萍在2008年1月4日将3500万元汇入凯发公司验资账户,办理完相关验资手续后,完成了对凯发公司的出资义务;但在验资后第三天,该但在验资后第三天,该35003500万元便从凯发公司账户转入建国公司、万元便从凯发公司账户转入建国公司、福日公司,出资款在短时间内被抽走。福日公司,出资款在短时间内被抽走。对于该两笔汇款,凯发公司与张雁萍之间未签订借款合同,不符合常理;实际上凯发公司并没有收回上述3500万元;张雁萍主张还款850万元,不能排除上述款项是为了履行“三方协议”而支付的开发项目用款。张雁萍主
10、张转走3500万元是对凯发公司的借款,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在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中,抽逃出资的股东往往会以出具借条、签订借款合同、虚拟交易等方式来掩盖抽逃的行为。张雁萍的行为符合张雁萍的行为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回的行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构成抽逃出资。1 1、解除张雁萍的股东资格是否符、解除张雁萍的股东资格是否符合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2 2、案涉股东会决议是否符、案涉股东会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以及凯发公司章程的规定。合公司法以及凯发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案
11、争议焦点一审裁判要点三、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三、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经凯发公司催告后,张雁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返还出资,凯发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其股东资格。经凯发公司催告后,张雁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返还出资,凯发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其股东资格。凯发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召开股东会,参会股东的持股比例为30%,李长国、张雁萍未到会。因该次股东会审议的因该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之一为拟解除张雁萍股东资格,作为拟被除名的股东,其所持有股权的表决权应当排除,否则事项之一为拟解除张雁萍股东资格,作为拟被除名的股东,其所持有股权的表决权应当排除,否则会产生被会产生被除名股东操纵表决权的情形,
12、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除名股东操纵表决权的情形,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凯发公司2015年11月27日股东会到会股东一致同意并通过决议:“1.解除张雁萍的股东身份。2.。该决议内容并未违反该决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及章程规定,会法律规定及章程规定,会议的召集、表决程序并无不当,对上述股东会决议依法应当认定议的召集、表决程序并无不当,对上述股东会决议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为有效。一审裁判结果:一审裁判结果:确认凯发公司于确认凯发公司于20152015年年1111月月2727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第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第1 1项项“解除张雁萍的公司股东身份解除张雁萍的公司股东身份 的决议有的决议
13、有效。效。一审裁判要点三、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三、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张雁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山东省高院,山东省高院认为张雁萍在2008年1月4日向凯发公司验资账户汇入3500万元,办理完验资手续后于1月7日即将该全部出资转出,该行为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即“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属于典型的抽逃出资行为,属于典型的抽逃出资行为。即使从形式来说,存在借条等凭据,也不过是以借款的形式掩盖其抽逃出资的真实目的,对所谓的借款关系显然不能予以认定。且该且该35003500万元转到建国公司与福日万元转到建国公司
14、与福日公司账户后,为了平账需要,凯发公司又给两公司出具了公司账户后,为了平账需要,凯发公司又给两公司出具了35003500万元的收据,从形式上消灭了上述债权,更加印证了上万元的收据,从形式上消灭了上述债权,更加印证了上述行为是抽逃出资。述行为是抽逃出资。因此,张雁萍与凯发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所以此后所谓的偿还借款行为亦无根据。凯发公司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之规定,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张雁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张雁萍的股东资格的行为合法有效。萍的股东资格的行为合法有效。一一审判决关于拟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没有权利参与表决,其所持股份不应作为计算法定表决比例基数的分析意见审判决关于拟被解除股
15、东资格的股东没有权利参与表决,其所持股份不应作为计算法定表决比例基数的分析意见并无并无不当。不当。二审裁判结果: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要点三、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三、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张雁萍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一是关于张雁萍是否抽逃全部出资问题关于张雁萍是否抽逃全部出资问题。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之规定,以股东会决议方式解除股东资格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以股东会决议方式解除股东资格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二是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
16、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部出资;二是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张雁萍完成验资后将全部资金转走这一事实并无争议,有争议的是如何认定该资金转移行为的性质,即其是否为张雁萍对凯发公司的借款。本案张雁萍的出资额与其转走的数额完全一致,均为3500万元;该笔款项尽管在公司账簿表现为该笔款项尽管在公司账簿表现为“应应收款收款,但张雁萍未提供书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通常都会约定利息,但张雁萍未提供书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通常都会约定利息,但本案中未见任何有关利息的约定;一笔数,但本案中未见任何有关利息的约定;一笔数额如此巨大的款项从公司账户中被转走,如果是正常借贷,一般应该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而本案中并无任何额如此巨大的款项从公司账户中被转走,如果是正常借贷,一般应该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而本案中并无任何针对借款行为的相关决议针对借款行为的相关决议。张雁萍在无任何正当事由的情况下,将其认缴的全部出资认缴的全部出资经验资后又全部转出的行为,经验资后又全部转出的行为,属于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第十二条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