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docx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558736632 上传时间:2023-12-25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5.7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docx(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平安条件1基本要求1.1 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平安生产、燃气、特种设备和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 定,建立平安用气责任制度。1.2 餐饮服务单位应与取得本市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 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划分对供气系统、气瓶和用气设备的平安管护责任。1.3 餐饮服务单位对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应使用供气企业提供的气瓶,并应签订气瓶租赁合同。餐饮服务单位 现存的自有产权的气瓶应通过供气企业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档案并由供气企业统一管理 且应逐年淘汰,不应新增自购气瓶。一一餐饮服务单位应检查液化石油气气瓶的信息化标识(包

2、含一维条码、二维条码和电 子标签等)、气瓶注册登记代码钢印是否完好、清晰,不应使用无信息化标识的液化石油气 气瓶。餐饮服务单位在每次购气时应索要购气凭证,并对购气凭证上记载的气瓶信息化标 识、气瓶注册登记代码钢印、气瓶检验时间、气瓶规格、配送车辆牌照等信息进行核对。对 购气凭证登记不全或登记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餐饮服务单位应拒绝接收,并应留存购气凭证。1.4 餐饮服务单位应安排专人每天对供气系统和用气设备进行巡视和检查。每次换气后, 应对供气系统与气瓶连接处进行测漏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管护方式为托管的,受托方应按 照协议对供气系统和用气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后双方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1.5 餐饮

3、服务单位应在用餐场所显著位置设立燃气平安信息公示栏。公示信息内容应包 括:本单位瓶装液化石油气平安负责人照片、姓名,平安承诺书,供气单位信息,平安检查 记录等。1.6 餐饮服务单位的平安管理和用气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熟悉有 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燃气平安使用知识和平安操作技能。1.7 餐饮服务单位不应从汽车槽车直接给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不应在气瓶之间倒灌液 化石油气;气瓶残液应由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回收处理,不应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1.8 餐饮服务单位不应在用餐场所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和气体卡式炉。2瓶组气化间2.1 采用瓶组方式供应液化石油气的,应

4、设置瓶组气化间,存储的气瓶总容积应在lm3 以下(约8个50kg气瓶)。2.2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 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窖等通风 不良场所及建筑物内,并应符合以下要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规定的二级标准;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门、窗应向外开;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无窗洞口的防火墙;瓶组间室温范围为OOC-400c o2.3 当采用强制气化方式供气时,瓶组气化间应为高度不低于2.2m的独立房间,其建筑 要求应符合本标准5.2条的相关要求,且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

5、小于表1的规定:表1独立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工程防火间距(m)明火、散发火花地点25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15民用建筑10道路(路边)主要10次要52.4 瓶组间和气化间的通风方式分为自然通风和强制通风。采用自然通风的,其下通风 式百叶窗应不少于2个,气瓶间每平方米的通风面积不应小于0.03m2,通风口应与室外大气 连通,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在0.2m以下,采用独立的强制通风方式时,通风设施应与可 燃气体探测器连锁并符合防爆要求。2.5 瓶组间和气化间内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它地下建构筑物,地面材料应采用不发 生火花的材料。2.6 瓶组间和气化间内的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电气开关应安

6、装在室外。2.7 瓶组间和气化间应按标准的要求配备干粉灭火器,且数量不应少于2个。2.8 瓶组间和气化间内不应设置燃气燃烧器具以及其他明火,不应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不应作为其他用途使用。3气瓶3采用瓶组气化供气方式宜选用YSP-118系列(50kg)气瓶。3.2 应使用充装单位提供的合格气瓶。不应使用无检验合格标识或标签无法识别的气瓶。3.3 使用的气瓶瓶体上的制造钢印标记、定期检验钢印标记和注册登记标记等各类印记、 标记均应清晰可辨识,且应加装符合DBH/T949要求的标签,记录充装、配送、使用全过程 的可溯源信息。3.4 气瓶护罩应无焊缝断裂、无脱落;气瓶底座应无腐蚀、无变形、无破裂、无

7、脱落; 气瓶应能直立;气瓶阀的阀口应无损伤。3.5 空瓶与实瓶应分区放置,并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3.6 气瓶应直立放置,放置点不应靠近热源和明火,不应使用明火、蒸汽、热水等热源 对液化石油气气瓶加热。4供气系统4.1 单瓶供气时,气瓶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气瓶与燃具的 净距不应小于0.5m。4.2 瓶组气化间供气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28的相关规定,总输气管的出口,应设置 紧急切断阀并与可燃气体探测器联锁及符合防爆要求。4.3 供气管道应采用钢管,且应采用硬连接方式。4.4 管道穿过建筑物墙体时,应敷设在两端密封的套管中。4.5 管道系统为法兰连接的,法兰盘之间应做防

8、静电跨接并接地。4.6 气化器应是由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4.7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应符合CJ50的规定,调压器应具有防止擅自改变调压器的设 定状态的可靠措施,调压器应在有效使用年限内使用。瓶组供气系统应选用非家用调压器,调压器应 有警示色4.8 当管道需要离开墙面架空敷设时,应采用管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且应安装稳定 牢固。4.9 供气系统的安装、改装、撤除作业应由取得燃气工程施工资质,或燃气燃烧器具安 装、维修资质的单位承当,并应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 行。5用气设备5.1 液化石油气的用气设备,应选用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具有产品合格

9、证、产 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有产品标牌及有出厂日期的合格产品。5.2 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不应使用液化 石油气。5.3 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净高度不得低于2.2m,并应配备数量不少于2个干粉灭火器并 保持完好有效。5.4 用气设备前连接管宜选用金属管道硬连接方式,当局部采用软管连接时应符合以下 规定: 使用金属软管时两端应采用螺纹连接方式; 单瓶供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1.2m到2.0m之间且没有接口, 软管不得穿越墙壁、顶棚、窗门等;瓶组供气管道到达用气场所的用气设备前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1m; 软管的使用年限应符合CJJ12的要求,出现老化、破损等现象,应立即更换。5.5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内不得使用其它火源。6平安装置61瓶组气化间、用气设备房间内应设置液化石油气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当设置紧急切 断阀、强制排风装置,设置应符合GB50028的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时,应将其安 装在有人值守的房间内。6.2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按CJJ/T146的要求设置、安装并校验。6.3用餐场所内有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用气设备时,用餐场所内应安装液化石油气的可燃 气体探测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