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财产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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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 众 责 任 保 险第一节:基本险公众责任保险第一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区域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应承担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除外责任除非本保险合同中另行特别规定,本章基本险不承保也不包括下列各项:一、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责任之情况不在此限。二、对被

2、保险人雇佣的任何人所受伤害应负的责任。三、对下列财产之损失责任:1、被保险人、其雇员或其代理人所有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2、被保险人、其雇员或其代理人正在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四、由于下列原因或与之有关情形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1、未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但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所有、占有或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机动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航空器、电梯、升降机、自动扶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2、对土地、空气、海洋、水道的污染及任何其他污染。3、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五、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害

3、责任。六、由被保险人出售或提供的物品引起的责任,或是由于被保险人或以其名义对财产从事的工作,在该工作不再为被保险人管理或控制后引起的责任。七、由于被保险人违反专业职责引起之责任。八、任何不是由在中国境内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做出的裁判。任何在台湾、香港或澳门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做出的裁判不在本章保险承保范围之内。第三条:特别事项/条件一、被保险人收到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本公司不受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本公

4、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有权在必要时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管对任何索赔的抗辩,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由本公司支付费用,为其自身的利益向任何人提出赔偿或其它请求。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程序及和解任何索赔请求。被保险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一切资料和协助。二、若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即时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三、被保险人应努力做到仅雇佣勤勉、合格的员工,并且使所

5、有的建筑物、道路、厂房、机器、器具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及适合使用的状态。被保险人应遵照有关政府机构颁布的所有法律及规定的要求。被保险人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予立即修复,并视情况需要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但在实际可行的前提下,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任何事故后,未经本公司检查和同意之前,被保险人不得予以改变和维修。本公司可在合理的时间内检查任何财物。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可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自该书面通知发出时起至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本公司对与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概不负责。第二节:附加险在投保了本章“公众责任保险”基本险的基础上,方可投

6、保以下附加险。若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基本险为准。附加险A:承租人责任附加险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依据书面租赁协议,因租赁场地的条件和被保险人的行为、过失或疏忽造成第三方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附加险B:火灾爆炸烟雾及水灾损失责任附加险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对虽非其所有、但为其使用或实际占用的、并在保险单中特别列明的场所,包括业主在房屋内的固定装置和设备(不包括家具),因火灾、爆炸、烟雾及/或水损所致损坏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如果被保险人尚有其它保险对此损失进行赔偿,本扩展责任项下仅赔偿超过其它保险赔偿金额的部分,并以本保险单

7、所载的赔偿限额为限。附加险C:装卸责任附加险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正常经营时,自机动车上装卸货物引起第三方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法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附加险D:急救责任附加险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及与其签有服务合同提供急救服务的成员(不包括合格的医生),在受雇期间内,进行内科或外科医疗急救所引起的责任。但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与该成员约定,将所有索赔的处理或控制权交予本公司,并且该成员必须如同被保险人,遵守履行本保险合同中所适用的条款、除外责任和条件。附加险E:广告牌责任附加险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由于其广告牌、装饰品和其他类似物件造成第三

8、方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必须恪尽小心谨慎之责,进行正确的安装及维护。附加险F:电梯与扶梯责任附加险本保险扩展承保直接或间接因由被保险人实际控制或按照法律规定由其控制的、或由被保险人或以其名义从事工作中使用的电梯、升降机或自动扶梯,引起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但如果就同一责任,另有其它保险承保由该电梯、升降机或自动扶梯引起的索赔,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对电梯、升降机、电动扶梯,以及与其共同使用的相关附件、机器、设备、支撑物、门、安全设施、工具或设计进行任何改造或添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提出的索赔,本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附加险G:

9、食品和饮料责任附加险本保险扩展承保因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或饮料引起的任何类型的中毒而提出的索赔,以及因该食品或饮料不洁或含有有害物质而提出的索赔。但前提是被保险人须始终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使该食品和饮料保持卫生、避免污染,并适合消费。财 产 综 合 保 险保险责任:本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直接由于下列承保风险所致被保险财产的意外物质损失或损毁:1、火灾2、闪电/雷击3、台风/风暴4、暴雨5、洪水、水灾6、自动喷淋系统故障7、供热、供气管道或水管爆裂8、水槽及其附件或水管破裂9、爆炸10、暴动及罢工11、恶意破坏财 产 一 切 险第一条:保险责任本公司同意,如被保险财产或其部分在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或本

10、公司已同意续保的续展保险期间内,因意外而导致灭失、毁坏或损毁,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赔偿被保险财产在发生灭失或损毁时的实际价值或实际损失,或(由本公司选择)对受损毁的被保险财产或其受损毁部分以重置或更换作为赔偿。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的最高赔偿责任以本保险合同上列明的或本公司签发的批单所恢复的每一被保险财产的单项保险金额为限。第二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1、设备、机器或装置发生电气、机械故障或功能紊乱;2、由于温度或湿度的变化,或制冷或制热空调系统的故障或工作不足而导致财产的腐败、变质;3、地面的下陷、提升、塌方、侵蚀、沉

11、落或开裂引致的损失;但是,如果(I)上述第1、2、3 项由下列事故引起:(1)闪电或火灾;(2)爆炸(不包括涡轮机、压缩机、变压器、整流器、开关器、气缸、液压缸、飞轮或其他有关离心力活动的机件、锅炉、节能器或其他以压力运作的器皿、机械或设备的爆炸或破裂);(3)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或由此坠落的物体;(4)机动车、船舶、铁路机车以及其它所有车辆的撞击;(5)暴动或恶意破坏(不包括“责任免除”第五款第1 项所列明的行为);(6)罢工者、停工工人或参与劳工骚乱的人士所引致;(7)暴风、暴雨或洪水。或者(II)上述第1、2、3 项导致(I)中所列的任何事故发生,在此情况下,本公司仅根据本保险合同规定就以上

12、(1)至(7)项所造成的灭失、损坏或损毁赔偿被保险人。二、 下列所述各项财产遭受的灭失、损毁或损坏:1. 在制造过程中的财产,如果造成该财产的灭失、损坏及损毁直接由于本身所受的工序而导致;2. 在建筑、修建、安装、拆卸、搬运或迁移的过程中的财产;3. 锅炉、节能器、涡轮机或其它以压力运作者的容器、机器或设备或其容纳之物由于爆炸或破裂造成的损失;4. 因电流(不包括闪电)引致电器设备及电线系统的损失;5. 现金、支票、金块、银块、流通票据、有价证券、古玩、艺术品(不包括单件价值人民币1,500 元以下的制图、绘画及雕塑)、毛皮、饰有毛皮的衣物、珠宝、手表、珍珠、已镶嵌或未经镶嵌之宝石、黄金、白银

13、、白金及其他贵重金属或合金;6. 动物、鸟类、鱼类、农作物、木材、植物、草坪及灌木;7. 土地、洞穴、堤坝、水库、码头、防波堤、桥梁或隧道;8. 不在本保险合同中所述被保险场所,而在运送途中的财产;9. 计划书、图纸、设计、设计图样、模型、模具、文件、手稿或原稿、帐册或电脑系统记录内所储存资料对于被保险人所代表的价值;但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有关文件、原稿及电脑记录作为文具材料之价值以及录入、复制以上资料的费用(不包括搜集、生成资料信息有关的费用);10. 便携式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以及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除非本保险合同内列明承保该类财产且被保险人已缴纳相应的保险费;11. 离被保险场所15

14、0 米(不含150 米)以外的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运输、传送管道(线)及其支撑结构等财产。三、 下列各项损失:1. 任何种类的间接损失;2. 由于不诚实行为、欺骗行为、欺诈手段或诈骗所引致的损失;3. 迟延交货、丧失市场或正常的保养维修费用;4. 逐渐变质、固有缺陷、潜在瑕疵、虫咬、动物啮咬、飞蛾、虫害、白蚁、污染、正常磨损、气候潮湿或干燥、极端气温或气温升降、烟雾、收缩、蒸发、失重、锈蚀、干湿腐烂、腐蚀、气味、颜色、质地或涂层的变化、光线作用所引致的损失,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于本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引起的;5. 定期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神秘或无法解释的失踪;6. 更换或矫正有缺陷的

15、材料、工艺、设计, 或设计、计划或规格的错误或疏漏所发生的费用;7. 熔化材料的冻结或凝固;8. 因执行规范建造、维修、拆除任何承保不动产的任何法律法规所引致的损失,以及租赁合同或法令的中止、终止或解除所引致的损失;9. 由霉、霉菌、真菌或孢子所引致的损失或损坏。四、 除非本保险合同另外明确承保外,本保险不承保台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霜或雪对以下财产造成的损失、毁坏及损毁:1. 放置在露天的财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及设计在露天安放及操作的机器设备);2. 放置在无墙体的建筑物之内的财产。五、 由以下情况直接或间接导致、产生或引起的灭失、毁坏及损毁:1.(1) 因财产被合法设立的当局没收、国有化、征用或征收所造成的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剥夺;(2) 因建筑物被任何人士非法占有所造成的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剥夺,但本公司就被保险财产在被剥夺前或本保险另行承保的临时剥夺期间所遭受的损坏,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2. 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的财产。3. 地震和/或海啸,或前述原因引起的海浪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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