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林生产管理指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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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北林业局营林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营林生产管理,提高营林生产管理水 平,保证各项生产指标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依据国家林 业局下发的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造林质量事故行政 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黑龙江省营林技术系列标准及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通北林业局施业区内从事的国有、集体、 个体的营林生产,必须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 要求,实行生产作业前指导,生产作业中检查,生产作业后 验收的三环节管理,强化约束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建立有 章可循、科学有效的营林生产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第四条:实行营林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

2、,对生 产过程中达不到质量标准和工作要求的,实行生产工资扣发 制度。第二章: 计划、统计、调度管理 第五条:人员安排:各场(所)配备一名专兼职营林 计划、统计、调度员。根据生产计划按月按季安排、落实营 林生产,按时填写各种报表,并做好各种报表和资料的积累 及保管工作。第六条:生产计划:各单位根据林业局年初下达的营 林生产计划适时组织生产,按时完成各项生产计划,对完不 成计划的单位,根据北林发200110 号通北林业局营林 生产实行跟踪追究领导责任制度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第七条:统计报表:月报每月 5 日前报上月营林生产 任务完成情况;上半年报表于每年的7 月15 日,年终报表 于 12 月 3

3、1 日前上报,每迟报一天扣发 20 元(有错误的 按迟报执行)。第八条:专题汇报:林业局交办的专题汇报必须在规 定的时间内汇报,对不及时汇报的单位每耽误一天扣发 20 元。第九条:各种命令、代电、通知、日记必须齐全,记 录详细完整,每个命令、代电、通知必须由林场(所)长或 主管营林的副场(所)长签发意见,并保存,每缺一项的扣 发 20 元。林场(所)必须有春造日记,记录营林生产的日 常经营活动,每缺一日(按春造方案实施日期计算)扣发 20 元(结合春检进行检查)。第三章 调查设计管理 第十条:地块选择:地块的选择必须按照黑龙江省 营林技术系列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如果设计中出现不符 合生产作业的

4、地块从调查设计费中扣发 300500 元。调 查设计中的面积与现地实际面积必须相符,如果超过允许误 差范围,按其超出误差的百分数,从林场(所)的该项目生 产总面积中扣除相应面积比例。第十一条:上报时间:各项营林调查设计必须按计划 面积进行设计。秋整地调查设计,每年6月 15日前上报营 林处;随整随造(包括义务林、私有林)和人促调查设计, 必须在计划下达 10 日内上报;森林病防调查设计:春防 3 月 15 日前,秋防为 8 月 15 日前上报;苗圃调查设计、森 林抚育调查设计按照营林处下达通知后 10 日内上报。各项 调查设计每迟报一天扣发 20 元(上报内容不全、缺少项目、 设计不合格的按迟

5、报计算)。第十二条:要求:各种调查设计要内容齐全,图、表 字迹工整、清晰、编制合理,达到设计精度要求,经营林处 审批后方可施工。第四章 育苗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技术队伍:苗圃必须配备 1 名责任心强, 业务素质高,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技术人员。 对不按要求配备人员的单位,停发苗圃技术人员工资。第十四条:田间管理:各项生产必须按照黑龙江省 营林技术系列标准进行作业。对达不到标准的单位从该项 生产中扣发工资。1、作床:土壤翻耙深度不低于25CM,碎土均匀, 土块直径 1.5CM 以下,按要求施足底肥后,进行作床,床面 宽 110CM , 高 1520CM , 长 2030M , 步 道

6、宽 60-70CM。作业质量达到三平、三细、三直,即床面 平、步道平、床道平;碎土细、作床细、施肥细;床道直、 步道直、主道直。2、作垄:垄宽6070CM,高2025CM,垄直且 宽窄一致,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作业项目不予验收,限期返 工。3、播种与出苗:播种要均匀,覆土材料必须用腐殖土、 马粪、泥碳土或用锯末等配备的营养复合土壤。保证出苗齐, 苗木分布均匀,密度变异系数不超过 25%,密度不低于下 限标准。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单位:(1)覆土材料不合格 的每亩扣发 100 元;(2)密度变异系数超过25%的,每超 1%扣发 50 元;(3)密度低于下限标准的,每降低 1%,扣 发 50 元。4、

7、除草:要保持圃地的清洁,无杂草,除草应与松土, 间苗相结合,间除病苗、死苗和废苗。化学除草药害株数损 失不超过 5%;人工除草,一次伤苗不超过 2%。除草要及 时,如因除草不及时,造成苗木损失或达不到标准的,除不 支付除草工资外,同时对林场(所)每亩扣发 100 元。5、日常管理:做好苗木病、虫害及灾害性天气的预防 工作,加强圃地管理,对于春季晚霜不预防、新播幼苗病虫 害防治不及时、除草不及时、化学除草产生药害,常绿苗木 越冬不防寒等人为因素或技术措施不当,造成幼苗损失的, 按苗木损失的价格,在育苗生产工资中扣发二倍的损失款。6、换床:换床时首先必须选苗分级,落叶松苗高差 4CM 为一个等级;

8、红皮云杉、红松 2CM 为一个等级,不 同等级的苗木不可在一个小区内换床,不同树种的苗木不能 在同一个换床小区内。苗木要装在苗木罐内,随取随换,尽 量缩短根系的爆光时间。苗木直立,倾斜角高于80,根系 舒展,埋土深度为地径以上1CM。窝根(主根内角大于 150)率低于 5%,及时灌足水分,保证苗木成活率。对达 不到上述要求的单位:(1)能在有效期内整改的立即整改。(2)在规定期内不能整改的作业(选苗、苗木分级、苗木 直立、灌水)项目按合格率支付工资。7、越冬防寒:对于云杉、红松和一年生落叶松需用土 埋法防寒的苗木,要根据气温因素掌握好防寒时间,防寒土 厚度以苗木不裸露为止。对不进行苗木防寒的单

9、位扣发 5001000元;防寒不合格的扣发 100300元。第十五条:苗木管理1、苗木调拨:各林场(所)苗圃内的苗木,均由营 林处统一调配,调拨的苗木必须是合格苗,苗木的数量和质 量由调苗单位和用苗单位双方验收。双方必须有调苗手续, 然后由营林处统一结算。在苗木调拨过程中,出现苗木短缺 (以上年秋检数量为准)或因管理不当丢失苗木的,林业局 根据当时的市场苗木成本和缺少的数量(丢失数量),计算 损失金额,对该林场(所)处以损失金额二倍的扣发款。2、销售:由林业局统一定价、统一销售。购苗者到林 业局交现金,办购苗手续后,由林场(所)依据购苗手续拨 给苗木。各单位不得擅自销售苗木。对私自出售苗木的单

10、位, 林业局根据出售苗木的数量和当时的市场价格,处以二倍的 扣发款。第十六条:圃容圃貌:搞好苗圃的绿化工作,要求庭院 内有花坛、花灌木。圃地道路平整无杂草,四周有防护林, 道路两侧有绿篱、花灌木、行道树等。保持苗圃内整洁美观。 对圃容圃貌建设不合格的单位扣发 200 元。第十七条:机械设备:苗圃机械设备必须为苗圃生产服 务,不经营林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用,做到专机专用,并妥 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如出现由于挪 用、丢失、损坏造成苗木损失的单位,每亩扣发 50元。第十八条:材料管理:苗圃种子、化肥、农药、油料等 物资,每年营林处根据各苗圃的育苗面积,统一采购。各林 场(所)领取后

11、要严格管理,全部用于育苗生产,防止流失, 对有流失现象的单位,单位负责购买。对育苗生产造成损失 的,一经发现扣发 5001000 元。第十九条:个体育苗原则上不准占用国营苗圃地,圃地 内确有多余空闲地,经本人申请,写清育苗树种、苗令型、 面积、经林场(所)同意后上报营林处批准,同时办理个体 育苗有关手续,向林业局交苗圃土地使用费,方可个体育苗。 第五章 更新造林管理 第二十条:外业调查:根据自然立地条件区划小班, 对下木、下草、更新层、上层木(郁闭度、树种、株数、树 种组成)进行调查。填写更新造林外业调查卡片。对面积较 大的小班划分作业小号,小号面积不得超过60 亩,用红油 漆挂号,线样地和工

12、作线用蓝油挂号,转点桩直径6CM以 上,埋设地上高1M,均用墨笔写明点号,注记为(小班一 面积)/(年度树种)。第二十一条:内业管理1、调查设计:对更新造林地块中的不可更新造林的面积 (草塘、石塘)必须扣除,没有扣除的,每亩扣发 50 元。2、承包合同:各单位在上报更新造林调查设计时,同时 上报更新造林分户经营承包合同,每迟报一天扣发 20元(合 同内容不全,没有承包户签名或弄虚作假,按迟报计算)。3、各种报表:在更新造林各项生产作业过程中,需要各 单位上报的临时性报表,必须按照营林处的要求,及时准确 上报,每迟报一天扣发 20元。4、林业局下发的临时性营林生产通知,各单位必须立即 执行,对不

13、执行或拖延时间的林场(所),从该项生产工资 中扣发 300500 元。第二十二条:秋整地、幼林抚育管理1、秋整地:必须完成生产计划,对完不成计划的单位, 按完不成的面积每亩扣发 50元。2、幼林抚育:必须完成年度计划,对完不成计划的单 位,按完不成的面积每亩扣发 20 元。第二十三条:上山苗木管理1、起苗:必须做到随起、随捡、随选、随分级、随假 植。选苗时严格按照营林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操作,杜绝 不合格苗木上山造林,对苗木分级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 5001000 元的扣发款。苗木出圃时,必须打包、浇水, 防止风干失水。各项工序之间要紧密衔接,尽量减少爆光时 间,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单位,每发现一次,

14、从育苗生产工资 中扣发 200元。2、运输:在运输过程中,苗木上部用湿草帘覆盖,白 天每隔 35 小时浇水一次,运输车辆必须运到假植场后方 可卸车,卸车后立即假植。3、假植:在苗木调运前,首先选好假植场,假植场位 置必须在造林地附近且靠近水源的背荫坡,假植时挖沟深 2030CM,将苗木放入沟内,苗木倾斜30角,要单捆摆放,单行培土,培土超过地际径3-5CM,然后踏实,盖好覆被物,适时浇水,专人发放苗木,做到随发放、随培土、 随覆盖,防止苗木浪费。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单位,在造林 生产费中扣发 200元。4、植苗:植苗时必须使用苗木罐装苗,罐内有水,要 求做到随挖坑、随栽树,植苗要严格按照营林技术

15、标准 标准进行。如发现有不符合植苗标准的作业小号,从生产工 资用中扣发 100 元。植苗过程中,发现有不挖穴、不整地 的植苗现象,立即重造,同时在林场(所)更新造林生产工 资中扣发20 元/亩。5、凡丢弃上山苗木50 株以上的,除扣回苗木成本费 的 3 5 倍外,一次扣发 200 元。第二十四条:更新造林成果管理:1、对当年更新造林成活率没达到标准的作业小号,第 二年由林业局下达指令性计划进行补植,补植苗木由局统一 安排,补植费用由林场(所)自行解决。2、对三年更新造林保存率没达到标准的,从第二年造 林费用中扣回造林成本。3、对更新造林成果管护不到位,致使病虫鼠害防治不 及时或森林防火各种措施

16、不落实,造成造林地损失的,除由 林场(所)自费补植外,按国家林业局林造发 2001416 号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 规定处理,(1)损失新植幼林150亩至450 亩(含450 亩)的,给予场(所)长1000 元,主管副场(所)长800 元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2)损失新植幼林 451 亩至750 亩(含 750 亩)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场(所)长 和主管副场(所)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3)损失 面积 751 亩至 1050 亩(含 1050 亩)的,给予场(所)长、 主管副场(所)长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 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森林病防第二十五条:人员配备:各单位必须配备一名专兼职病防员,要求懂业务,责任心强,具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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