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入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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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入:关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制度从民事、行政、刑事 等不同角度进行了设置。在民事权利保护方面,主要有1987年的民法通则 2004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未成 年人保护法2002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目标:实体法:1. 了解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2. 了解人身权特别是健康权的规定。3. 明确被告吴某的民事责任。4. 明确学校的民事责任。5.程序法:1. 了解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主体诉讼能力的相关规定。2. 确定本案的案由。3. 确定本案的当事人。4. 对本案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责任分配。5.人身权法案例:冰溜伤人案原

2、告郭某与被告吴某生均7岁,均系某市文化路小学学生。2005年12月2 日中午,被告在学校操场活动时,用冰块(或雪团)打房檐冰柱(系教学楼,二 层建筑),冰柱被打落,砸在正在房檐下玩耍的原告的脸上。此前学校并未就冬 季雪后学生活动时应注意安全,不得在建筑物底下玩耍作出通知或警告。被告法 定代理人接到学校通知后,与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到某市军区总医院为原告治 疗,原告的伤经医院诊断为左面部皮肤裂伤,被告法定代理人为此支付了当日的 医药费900余元,事后,又看望了原告。2006年2月21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 针对原告的面部瘢痕又带原告到某市军区政治部医院门诊进行了治疗,花医药费 360元。因就医药费承

3、担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06年5月11日诉至某 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给付残疾赔偿金6614元,鉴定费400元, 医药费1769.7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告答辩认为应当 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诉讼期间,原告的伤势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其左面部有两处斑痕,分别为6.0cmX0.2cm,2.0cmX2.0cm,面部瘢痕的伤 残程度为十级。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400元。上述事实依据当事人在庭审上的 陈述、医院门诊病历、医药费单据、法医鉴定结论、原告及被告的班主任出具的 证明、调查材料等证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吴某生的监护人张某某于判决生效

4、后赔偿原告郭某医药费360元,鉴定费400元,伤残赔偿金6614元,交通费50 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 认为学校应当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背景资料:一.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等因素,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 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有能力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法律所允许 的任何权利,承担和履行任何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

5、周岁以上 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由此可知,完全行为能力人有两种:1成年非精神病人。其要件有二:一是须成年,年满18周岁;二是须不属 于精神病人。 2劳动成年者。其要件有二:一是须为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 人;二是须已就业,有固定收入,并足以维持相当于当地民众一般水平的生活。(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 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 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一款和第13条第2款之规定,限制

6、民事行为能 力人可分为两种: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非精神病人(不包括劳动成年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这种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 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 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 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 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 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 认定。根

7、据民法通则第12条1款第13条第2款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法不能独立进行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或者征得其法定代 理人的同意后独立进行。(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有两种: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 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以上这两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二. 关于诉讼行为能力其又称诉讼能力,指当事人

8、能够亲自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 义务的能力。有当事人资格或者诉讼权利能力的主体,不一定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关系密切。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 一样,取决于公民的年龄、精神状况,但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同时 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一旦涉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 理人委托的人代为诉讼。三. 关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 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居于多数当事人一方的当事人有共同的诉 讼标的,法院认为属于不可分之诉,因而进行统一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的

9、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中,对诉讼标的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就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必要共 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并参加诉讼,法院对必要共同诉讼 必须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合一的裁判。认定是否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不管其形成 原因如何,主要掌握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是否有共同权利或共 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的共同性是否具有连带性、不可分性,是否这些具有共同 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一并参加诉讼,就难以对整个案件作出彻底的、公正的、统 一的裁判。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通常就应该认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答案是否 定的,则不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 人或两人以上,其

10、诉讼标的属于同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将其合并审理 而形成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制度完全是为诉讼效益而存在的。是否合并审理, 当事人有选择权,人民法院有决定权。由于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可分性,决定了人民法院虽然对案件是合并审理,但判决必须分别作出, 而不能像必要共同诉讼那样合一判决。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这一共同点外,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 共同诉讼再无别的任何相同。二者区别如下:(一)诉讼标的数量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通常只有一个诉讼标的,而普通共同诉讼却至少有两个以上的 性质相同的诉讼标的。例如,有多位继承人做原告或被告的情况下,只有一个诉 讼标的一个继承法律关

11、系,因此为必要的共同诉讼。房屋租赁合同,甲为房 主,乙、丙、丁分别租用甲的房屋,则诉讼标的有三个三个租赁合同关系, 因此为普通的共同诉讼。(二)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 分别与对方有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存在,在实体上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三)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紧密相联,不可分割,一人的诉讼行为,只要经全体同 意或认可,则对全体发生效力。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各自处于独立的地位,每个人的诉讼行为由各自负责,不对他人发生法律效力。(四)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必须合并

12、审理,当事人对诉讼的形式没有选择权。而普通共同 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当事人对诉讼的形式有选择权。(五)裁判的作出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的裁判必须统一作出,即案件不仅合并审理而且裁判必须合 一,裁判对所有的共同诉讼人有同一的法律效力。而普通共同诉讼的裁判,应当 分别作出,对各个共同诉讼人的裁判分别对各个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四. 相关法律规定。1. 民法通则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第 12 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 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 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

13、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 动。第1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 理人。民法通则监护的规定:第16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 第106条民事责任的规定: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9条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 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 活费等费用。民法通则133条公平责任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14、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 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 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民法通则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民法通则136条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下列的诉讼时效

15、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2.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3. 民诉法第108条起诉条件的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53 条共同诉讼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 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 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 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4.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 条第1 款共同侵权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 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第7 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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