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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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厉纪律,规范学校教职工行为,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和教职工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教职工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对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工给予处分,合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解决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行条例办理。第三条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

2、、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教职工的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的性质、情节、危害限度相适应。给予教职工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解决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四条 教职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处分种类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减少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其中,减少岗位等级是指根据教职工涉嫌违法违纪的情节,给予减少一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或职工职级或工人技术岗位等级聘用;撤职处分合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工。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减少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3、24个月。第七条 教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拟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拟定。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超过48个月。第八条 教职工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九条 对于违法违纪的教职工,根据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区别情况作出解决。对于违法违纪情节轻微,积极认可错误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采用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

4、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教育。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重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别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受处分且无悔改表现、又实行新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积极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积极采用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别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第十二条 教职工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教职工积极交代违法违纪行为

5、,并积极采用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第十三条 对违法违纪的教职工,已由司法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查处的,在司法机关裁判或国家行政机关决定后,视具体情况学校再作出相应的处分。第十四条 违法违纪所得应予收缴。因违法违纪导致的国家、学校或群众财产损失应予补偿。第十五条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或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合用的处分第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6、;情节较重的,给予减少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的;(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导致不良后果的;(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七)携带具有依法严禁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与、经批

7、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第十七条 有下列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减少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规持有或使用枪支、弹药及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二)违规将有传染性或对周边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物品带出保管场合;(三)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等规定,在严禁使用明火的单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或在其他重点防火单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并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导致损失的;(四)违反学校有关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影响校园交通安全与秩序,导致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第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工作

8、纪律、失职渎职、旷工怠工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减少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悲观对抗的;(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导致损失的;(三)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出现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1管理不力,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工作场合发生事故,给国家、学校财产或别人人身安全和财物导致一定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违反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或别人人身安全和财物导致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大、群体性或恶性事件发生,

9、给国家、学校和个人导致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的,给予减少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4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对违纪行为解决不力、隐瞒违纪行为或包庇违纪人员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5因管理不妥,导致仪器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给学校资产导致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用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查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导致不良影响的;因不守诚信,违反协议、协议等,给国家、学校利益或声誉导致损失的;违规擅自代表学校或校内单位签订协议、协议等的;(六)泄露国家秘密,出现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1过失泄

10、露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或明知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泄露而隐匿不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或明知绝密级国家秘密泄露而隐匿不报的,给予减少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3故意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故意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给予减少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处分;4违反保密规定,非法获取、持有、传递、销毁国家秘密导致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校保密规定,侵犯学校商业秘密的;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或学术成果,导致不良后果的;(八)采用不合法手段为本人或者别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

11、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九)不按规定实行教学,导致教学事故的;(十)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欺侮学生,影响恶劣的;(十一)经常迟到、早退或以其他方式悲观怠工,影响平常工作,经多次教育不改的;(十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的,或虽经批准出国(境)但逾期不归的,或者不履行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导致旷工事实,出现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1一年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0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不满5个工作日的,给予警告处分;2一年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5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7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处分;3一年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30个工作日或连续

12、旷工7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5个工作日的,给予减少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4一年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以上或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十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十四)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旷工怠工的行为。第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减少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运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别人谋取不合法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运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

13、)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回扣、获取好处,导致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八)在医疗服务等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合法利益的;在临床诊疗等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公司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提成或其他好处的;(九)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反财经纪律、滥用职权、侵犯公私财产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减少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14、,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四)违规以学校或单位名义投资、担保的;(五)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六)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七)违反科研经费使用规定,滥用、挪用、侵吞科研经费的; (八)违规设立账外“小金库”的;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或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九)以偷窃、勒索、诈骗、冒领或故意隐匿、毁弃、破坏等形式侵犯别人或公有财产的;(十)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公有房屋或公共设施,或未经批准,对校

15、园公共建筑、公有房屋或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或出租的;(十一)其他违反财经纪律、滥用职权、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基本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减少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运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行违法违纪行为的;(二)运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三)运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导致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四)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以不合法行为干扰成果申报、职务评聘及各种学术评价的;(五)在学校或国家组织的各类考试中组织或参与作弊的;(六)工作态度恶劣,导致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七)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规定,出现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 1以不合法方式使用专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以不合法方式使用学校名称、商标及其他标志等无形资产为自己或别人获取利益的,给予减少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八)其他严重违反基本职业道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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