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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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示范文本 (境内包价旅游合同) (2013年版)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制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云南省经营境内旅游业务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 2、组团社应是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旅行社,以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只能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3、凡旅游者不在旅行社营业场所签订合同,应注意核实旅行社业务代表的身份、授权委托书,以及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旅行社盖章的副本复印件。 4、组团社签订合同所

2、加盖的印章,应为与旅行社法人名称相一致的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5、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本合同条款所提供的选择项,或是自愿在空格处填写完整内容。 6、组团社和旅游者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不得低于DB 53/T 416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标准,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7、本合同书中的第一部分 告知及提示事项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者在报名时应认真阅读。 8、订立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第二部分 境内包价旅游合同所载内容。 9、本示范文本由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解释,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 第一部分 告知及提示事项 一

3、、境内旅游报名须知 1、旅游者报名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 2、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有向旅行社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的义务;鉴于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3、未成年人以及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单独参团,其监护人或家属应向旅行社提供书面同意证明。4、签订合同时须付清全额团费,合同方可生效。5、机票的签转、退票、更改,按航空公司规定执行;如因客人的原因造成的机票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6、旅行社通常无法控制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铺位、座位和乘坐时间,请游客予以理解;对具体出发集合时间、航班信息、住宿设施等不能确定要素的信息, 出发前通知旅游

4、者。 7、旅游者应保存好本合同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发生争议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8、旅游者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需要立即制止、纠正旅行社损害行为的,可向损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1)认为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的; (2)因旅行社的责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的;(4)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9、各级旅游执法、质监机构投诉电话: 云南省旅游执法总队 0871-64608315 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 0871-96927、63164961 玉溪市旅游执法支队 087

5、7-96927、2067403 楚雄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科 0878-96927、3129104 曲靖市旅游执法支队 0874-96927、3123022 昭通市旅游执法支队 0870-96927、2226968 大理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监察支队) 0872-96927、2335269 丽江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监察支队) 0888-96927、5123432 迪庆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0887-96927、8231460 怒江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0886-96927、3888919 保山市旅游执法支队 0875-96927、2147704 德宏州旅游质量监督

6、管理所(执法支队) 0692-96927、2137927 普洱市旅游执法监察支队 0879-96927 西双版纳州旅游行政执法支队 0691-96927、2122323 临沧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0883-96927、2140003 红河州旅游局执法监察科 0873-3727548 文山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0876-96927、2151632 10、乙方(组团旅行社) 24小时服务质量监督及投诉电话: 负责人: 。 二、旅游安全注意事项 (一)乘车(机、船) 1、游客应按安全管理规则乘车(机、船);安排座位时,礼让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2、乘坐交通工具时,应带好有效身份证件,认真核对票

7、面信息;如因游客原因不能按时乘坐交通工具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3、游客在乘车途中,切勿与司机闲谈,切勿催促司机开快车及违章行驶;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以免发生意外。 4、在交通工具临时停靠期间,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切勿远离。 5、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或自由活动时,应关好车窗,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否则出现遗失、被盗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二)住宿 1、游客入住酒店后,应了解酒店安全须知,熟悉酒店的安全出口、安全通道及安全转移的路线。 2、注意检查酒店所配备的用品是否齐全,有无破损;如有不全或破损,请立即向酒店服务员报告;如因酒店条件所限未能配备,请游客小心谨慎,防止发生意外。 3、贵重物品应寄

8、存酒店总台或自行妥善保管,若出现丢失,后果自负。 4、不要将自己住宿的酒店、房号告诉陌生人;不要让陌生人或自称酒店的维修人员随便进入房间;出门或睡觉前要锁好门、窗。 5、游客入住酒店后需要外出时,应在总台领取酒店名片,以备急用。 6、发生火灾或地震等紧急情形时,不要搭乘电梯或随意跳楼,应主动实行自救。 (三)饮食卫生 1、在行程中购买、食用食物需注意食品卫生安全。 2、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赠送的香烟、食物和饮品。 3、旅游期间要合理饮食,不要暴饮、暴食或贪食。 4、为防止在旅途中水土不服,游客应自备一些常用药品以备急用;切勿随意服用他人所提供之药品。 5、旅行社不提倡、不安排饮用烈性酒;对因游

9、客自行饮酒发生的意外,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四)游览 1、团队旅游时游客不可擅自脱团;如果需单独离团,应征得全陪同意。 2、听从导游的安排,记住集中的时间和地点,认清所乘坐的车型、车牌号;不要迟到,因迟到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3、遵守景区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要乱扔烟头和火种。 4、经过危险地段不可拥挤;前往险峻处观光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是否可行,不要强求和存侥幸心理。 5、游客登山或参与活动时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进行,避免过度激烈运动以及自身身体无法适应的活动,同时做好防护工作。 6、在水上(江河、湖海、水库)游览或活动时,注意乘船安全,穿戴救生衣;不单独前往深水水域

10、或危险河道。 7、乘坐缆车或其他载人观光运载工具时,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遇超载、超员或其他异常时,千万不要乘坐,以防发生危险。 8、自由活动时间自行外出,请告知全陪或其他游客,并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不要乘坐无营业资质的交通工具。 9、游览期间游客应结伴而行;带未成年人的游客,请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不能让未成年人单独行动,并注意安全。 10、旅行社应告知、提醒游客谨慎购物和消费、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谨慎参加骑马、攀岩、滑翔、漂流、潜水、游泳、跳伞、热气球、蹦极等高风险活动;除特殊团队外,旅行社不安排上述活动,若游客坚持参与,风险自担。 11、前往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务必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以免发生冲突

11、。 12、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按相关规定或保险合同处理,或公安部门查处,旅行社尽力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购物娱乐 1、不要购买流动推销人员的商品;无意购买时,不要向推销人员问价或还价。 2、购物时要细心鉴别商品真伪,并向经营者索取发票。 3、不要随商品推销人员到偏僻地方购物或取物。 4、购买需托运的物品,请确认托运方式可行后再购买,以免造成损失。 5、在拥挤的场所购物或娱乐时,注意保管好钱物及证件。 6、不要单独行动,不要前往管理混乱的娱乐场所;应防止诈骗、盗窃或抢劫事故发生。 第二部分 境内包价旅游合同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代表): (参团名单见附件1)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组团旅行社:) 旅行社等级: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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