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计税依据明确房产原值包含地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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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计税依据明确房产原值包含地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至此,结束了征纳双方在实际征管中对土地价值是否应构成房产税计税依据的争论。笔者认为,纳税人在按这条规定具体操作时应注意三个问题。 宗地容积率高低决定计税面积的大小 宗地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的大小反映了土地

2、利用强度及其利用效益的高低,也反映了地价水平的差异。计算公式为: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比如,A、B两企业分别取得一块宗地,其中,A企业宗地面积为30000平方米,全部地价为3000万元。该宗土地上的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为12000平方米;B企业宗地面积为20000平方米,全部地价为2000万元。该宗土地上的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为15000平方米。则A企业的宗地容积率为12000300000.4,B企业的宗地容积率为15000200000.75。 依照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即“大地小房”,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对宗地容积率大

3、于0.5的,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即将全部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因此,上例中A企业应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土地单价房产建筑面积23000300001200022400(万元);B企业应按整宗土地面积的总地价2000万元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在同一地块上分期进行开发建设,如能确定总的宗地容积率,对需征房产税的完工建筑,应按该完工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如不能确定总的宗地容积率,则应分期计算容积率,分别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实际支出的地价款才可计入房产原值 目前,取得国

4、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途径有:出让、划拨、转让。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

5、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也就是说,只有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款项才是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因此,纳税人以出让、转让(不包括赠与)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地价应计入房产原值。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于企业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开发成本、费用(主要是老国有企业),即初始用地成本为零,所以房产原值中不包含地价。但是,如纳税人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将补

6、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并入房产原值。 已按规定分期摊销价值不得扣减地价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中的一种。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

7、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综上所述,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以历史成本为准。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已对地价进行摊销的,在确定房产税计税原值时,已按规定分期摊销价值不得扣减地价。 特别提醒纳税人,有的省市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应并入房产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暂不并入房产原值。上述租金以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为准;如果纳税人的房屋既有出租又有自用,应划分出租与自用房屋建筑面积,并根据自用房屋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例如,某纳税人有一地块,地块面积为10000平方米、土地单价为200元/平方米、土地总价为200万元。地块已完成开发建设,完工房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其中自用1000平方米、出租3000平方米。则该地块容积率为4000100000.4,因自用房屋建筑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4,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为(24000200)160(万元),自用房屋部分的地价为16040001000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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