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公务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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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公务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协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加快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xx银行狮城IC卡暂行管理办法、xx银行公务卡章程(暂行)、xx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xx银行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xx银行专为财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在编人员)发放和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并兼顾个人消费的贷记卡。第三条 公务卡以财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申请开立,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第四条 公务卡的

2、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行)是具有xx银行公务卡受理资格,并且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xx银行各网点。第五条 公务卡为统一的银联标准贷记卡,具有普通贷记卡的所有功能,享有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待遇。我行公务卡中国银联专用BIN号为628395,现只有普通卡,且不带附属卡。以下为带有银联标识的公务卡的卡号编排方法及凸印、印刷格式。第一行 XXXXXX X XXXXXXXX X A B C D第二行 XXXX XX/XX E F第三行 XXX XXX XXX G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的内容为:A:卡号1-6位,银联分配给我行的公务卡BIN号;B:卡号第7位,为卡片等级;C:卡号8-1

3、5位,为卡顺序号;D:卡号第16位,为校验位;E:我行BIN号前四位,6283;F:为卡片有效期,前两位数为月份,后两位数为年份;G: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姓名);第六条 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自行负责,所属单位财务部门予以协助处理。持卡人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第二章 公务卡受理管理第七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管理,由财政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申办,在本单位确定的公务卡发行范围内,每人只可申领一张公务卡。财政预算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申领。申领程序为:申领人如实填写xx银

4、行公务卡领用合约,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财政预算单位。财政预算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确认,并由人事部门统一出具收入证明,交予受理行受理。第八条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受理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提交至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第九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申请,原则上可以由财政预算单位根据实际公务消费需要与受理行协商,受理行根据双方协商结果,可在xx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申请书受理网点意见栏中载明意见详情。第十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调整。持卡人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信用额度的,可向存款经营部提出申请。但必须事前取得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并填写xx银行公务卡额度调整申请表以及提交个人

5、征信记录。营销副行长审核后报总行存款经营部主管副主任、主任及主管行长审批。审批通过后,调整信用额度,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其所属单位财务部门。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第十二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财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所属单位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第十三条 公务卡支付的主要范围是,财政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购买支出,且仅限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第十四条 财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

6、卡刷卡支付,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存款经营部申请增加临时额度,并填写xx银行公务卡额度调整申请表以及提交个人征信记录。信审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持卡人该类申请予以审核后报总行存款经营部主管副主任、主任及主管行长审批,并将其客户信息备案。第十六条 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到期免费续卡等优惠政策。未经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持卡人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否则,将视同个人消费行为,预算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由此引致的一切款项和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偿还责任。第四章 结算报销管理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

7、算业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透支款。第十八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基本程序包括三个基本步骤:一是刷卡消费;二是申请报销;三是报销还款。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对个人公务卡刷卡报销单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的手续费、滞纳金、透支利息、透支本金等,由受理行行长负责催收工作,由营销副行长和营销人员具体执行。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属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持卡人所属单位报销不及时

8、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后果,由持卡人通过所属单位解决。第二十条 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合规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按照所属单位财务部门报销流程申请办理,并附相应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个人申请报销的持卡消费信息进行查询、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指令,从单位零余额账户直接将报销款项划拨入公务卡账户,完成报销程序。第二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所属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或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单位领导同意,财务部门先

9、将报销资金转入受理行,受理行再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单位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视同原个人借款处理。第二十三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资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属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对于特殊情况,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工作人员可预借现金支付消费款项,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相关公务卡的特殊业务处理,也可视具体情况办理。第五章 管理职责第二十五条 受理行要负责组织管理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的实施工作,协调相关资金划转工作中的有关事宜,组织对财政预算单位申请卡片、使用等方面的培训和辅导。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制

10、定相关配套流程和规定,加强财政资金动态监控管理,保证公务卡所有公务消费信息纳入财政动态监控系统管理,做好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解释工作。第二十六条 受理行要加强公务卡的发放管理;完善有关内控制度建设;应根据需要及时向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提供公务卡开立、变更、撤销以及支付结算等信息;应与财政预算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为财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的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提供及时、准确、规范和便捷的服务;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对账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其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二十七条

11、受理行及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以xx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为依据,明确告知持卡人规范使用公务卡。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严禁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信息;持卡人严禁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第二十九条 财政预算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属单位领导批准,由所属单位担保并由总行存款经营部主管副主任、主任及主管行长同意,可办理个人普通公务卡。为防范风险,财政预算单位应加强对临聘人员该类个人普通公务卡的规范发行管理。第三十条 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单位不承担非合规公务消费和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其账户手续费、滞纳金、透支利息、透支本金等由持卡人本人负责偿还。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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