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558605738 上传时间:2023-08-17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53.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07-06公布 2006-09-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200655号关于公布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车制动液产品审查部: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现予公布,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20日起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章)二00六年七月六日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有关检验单位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

2、2)4.1 申请和受理(2)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3)4.4 审定和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 审查要求(4)5.1 企业生产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4)5.2 企业生产机动车制动液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4)5.3 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5.4 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5)6 证书和标志(9)6.1 证书(9)6.2 标志(9)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0)8 收费 (10)9 工作人员守则 (11)10 附则(11)附件 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2)机动车制动液产

3、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机动车制动液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机动车制动液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机动车制动液产品。依据GB 12981机动车辆制动液将产品单元划分HZY3机动车制动液单元、H

4、ZY4机动车制动液单元及HZY5机动车制动液单元。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交通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做好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并负责确认符合取证条件的企业名单。2.3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车制动液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交通部汽车运输

5、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 话:010-62079179 传 真:010-62079188 电子信箱:联 系 人:刘 莉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

6、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5 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电 话::010-62014121,62079180 传 真:010-62079180 联 系 人:张学利 蔡凤田 检验产品范围:汽车节能产品、汽车排放、机动车制动液、发动机冷却液、机油、轻柴油。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

7、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

8、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HZY3机动车制动液单元、HZY4机动车制动液单元或HZY5机动车制动液单元;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

9、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

10、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

11、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4.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

12、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4.4.1)一式三份。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

13、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