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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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范本)以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范本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 联合社 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和有关法律、 法 规、 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联合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依据加入自愿、 退出 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所组成,按照本联合社章程进 行生产、经 营、 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 记注册,取得农 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本联合社名称: 合作社联合社。本联合社住所: 。第三条 本联合社业务范围: 。(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核定为准 ) 第二章 成员

2、及出资第四条本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人民币 ; 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 总额。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 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 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 作价。成员不得以劳 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 保的财产等作 价出资。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 成员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 式、所占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所占比例 ,其中以 货币方式出资 万 元,以实物方式出资 万元; 出资时间: 。 本联合社为每个成员设立独立账户, 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 量 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

3、与本联合社的业务交易量 (额)。本联合社成员以其独立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 对本联 合社承担责任。第五条 经工商登记,并获得台州市级以上示范性 (规范化 ) 合作 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本联合社的发起成员, 发起成员必须有 5 家 以上,其他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利用并接 受本联合 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 手续的,可申 请成为本联合社成员。第六条 本联合社成员的权利:( 一 )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二 ) 利用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 三 )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

4、联合社盈余 ;( 四 ) 查阅本联合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 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 五 ) 对本联合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 六 )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 七 ) 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社 ;( 八 )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本联合社成员的义务:一 ) 遵守本联合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理事 会的决议 ;(二 产经营 ;(三 财产 ;( 四 )积极参加本联合社各项业务活动,按照本联合社统一安排 开展生维护本联合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联合社成 员共有 按照章程规定向本联合社出资,

5、承担本联合社的亏损 ;( 五 ) 成员大会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 ) 主动要求退社的 ;( 二 )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三 ) 组织破产、解散的 ;( 四 ) 被本联合社除名的。第九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结束的 3 个月前向理事 会提出书面声明,年度结束后办理退社手续。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3 个月内,退还记载在 该成员 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联合社经营盈余, 按照本 章程规定返 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 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 金额。联合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第十条 成员有下列

6、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 ) 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 二 ) 给本联合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 三 ) 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本联合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 公积金 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 第二项被除名 的,须对本联合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本联合社设立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是本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 ) 审议、修改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 三 )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

7、营活动 中的其 他重大事项 ;( 四 )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 盈余分配方案、 亏损处理方案 ;( 五 )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 六 )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 ) 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 八 ) 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本联合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并提前 15 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20 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 ) 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 二 ) 监事会提议 ;( 三 )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

8、之二以上成员委派代表出席方 可召开, 成员委派代表应向本联合社提交委派书。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一般决议, 须经本联合社成员 表决 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 对修改本联合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 增加或者减 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 事项做出决议的, 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 基本表 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 量 (额)占本社总交易量 (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 享有 附加表决权 附 加表决权总票数, 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 之二第十七

9、条 本联合社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本联合社的执行机构, 负 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 人组成,理事由成 员大会选 举产生,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 1人,副理事长 人。理事长为本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 二 ) 制订本联合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 章制度 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 三 ) 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 成员大 会审议 ;( 四 ) 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 五 ) 管理本联合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联合社的财产安全

10、 ;( 六 ) 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 建议 ;( 七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 业技术 人员 ;( 八 ) 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议。 理事会会议表决, 实行 一 人一票。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理事出 席方能召开, 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 决定。应邀 请监事长列席, 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 不同意见时,须 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二十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 ) 主持本联合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 ;( 二 )

11、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 划和生 产、经营、服务活动,督促检查成员按配额要求提供产品 ;( 三 ) 组织拟订本联合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 四 ) 代表本联合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 五 ) 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联合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 六 ) 组织落实本联合社的各项任务 ;( 七 ) 履行本联合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联合社的监察机构, 代表全体成员监督 和检 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 人组成,监 事由成员大 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 事长 1 人。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

12、权:( 一 ) 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联合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 二 ) 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 察工 作;( 三 ) 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 四 ) 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 五 ) 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 六 )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 七 ) 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 量 (额) 情况;( 八 )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 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 10 日内作 出响应

13、,否则为理事会失职。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出席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 方能作出决议。 监事个人对某项 决议有不 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社理事长、 理事、经理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 本联 合社监事。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社理事长、 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 同的 其他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二十七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 不得 担任 本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财会人员。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严格按 照国 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 生产经营和管 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二十九条 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 实名记载于该成 员的 个人账户中, 作为按交易量 (额) 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利 用本联合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 实行单 独记 账,分别核算。第三十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 制本 联合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 计报告,经 成员大会审核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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